和解協議可以用本票作為清償憑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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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黃世皓先生透過FastLaw法速答諮詢平台,詢問「和解可以簽本票嗎?」之法律問題。根據對話內容推測,當事人可能面臨債務糾紛,正在考慮是否在和解過程中簽署本票作為擔保或清償方式。對話中提及「發票人陳柏廷」及「聲請簡易判決」等用語,顯示可能涉及本票簽發及後續強制執行程序之具體情境。

貳、法律分析

一、和解與本票之法律性質

(一)和解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契約之成立,應符合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和解契約一旦成立,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此即和解契約具有創設效力,使當事人間原有之法律關係因和解而重新確定。

(二)本票作為和解擔保工具之合法性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 一定之金額
  •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無條件擔任支付
  • 發票地
  • 發票年、月、日
  • 付款地
  • 到期日

本票為票據法規範之有價證券,具有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等特質。在和解過程中簽署本票作為履約擔保或清償工具,於法並無禁止,實務上常見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以強化債權保障。

二、簽署本票之法律風險評估

(一)對債務人(簽發人)而言

  1. 本票之強制執行效力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即本票具有強制執行力,債權人可依此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直接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即可進入執行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至第516條規定,本票裁定程序係由執行法院進行形式審查,不審查實體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若有異議,應於收到裁定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

  1. 本票要件不明確之風險

若本票金額、到期日等要件不明確,可能產生爭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

  •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1. 時效問題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請求權時效為3年,債務人應注意時效期間之計算。

(二)對債權人(執票人)而言

  1. 本票提供較強之債權保障

本票可快速實現債權,債權人取得本票裁定確定後,可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1. 本票形式要件之完備性

債權人應確保本票符合票據法第120條規定之要式要件,並確認發票人簽名真實性,避免影響執行效力。

三、本票裁定程序說明

對話中提及「是聲請簡易判決不是申請簡易判決」,應係指「聲請本票裁定」程序。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應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而非「申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 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 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法院僅進行形式審查,不審查實體債權債務關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若有異議,應於收到裁定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

四、和解與本票之關聯性

(一)和解契約與本票之獨立性

和解契約與本票為兩個獨立之法律行為。和解契約依民法第153條規定成立,本票則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簽發。兩者雖可能基於同一債權債務關係,但法律效力各自獨立。

(二)本票作為和解履約擔保之效力

實務上,債權人常要求債務人在和解時簽發本票,作為履約擔保。此時,本票與和解契約之關聯性應於和解書中明確記載,以避免日後爭議。

依民法第736條及第737條規定,和解契約成立後,當事人應依約履行。若債務人未依和解契約履行,債權人可依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或依和解契約提起訴訟請求履行。

參、處理建議

一、針對債務人(若黃先生為簽發人)

(一)審慎評估簽署必要性

  1. 確認和解條件是否合理,本票金額是否與實際債務相符
  2. 評估自身還款能力,避免簽發後無力清償
  3. 考量本票之強制執行效力,審慎決定是否簽發

(二)注意本票記載事項

  1. 確認金額、到期日、發票日等要件明確,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記載完整
  2. 避免簽發空白本票或授權他人填寫之本票
  3. 保留本票影本及相關和解文件,以備日後查證

(三)爭取其他擔保方式

  1. 可考慮分期付款、提供其他擔保品等替代方案
  2. 若必須簽發本票,建議搭配和解書明確記載清償條件,避免日後爭議

(四)履約後請求返還本票

  1. 清償完畢後應立即請求返還本票正本
  2. 若債權人拒絕返還,應保留清償證明並考慮提起訴訟

二、針對債權人(若黃先生為執票人)

(一)確保本票形式完備

  1. 檢查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第120條規定之要式要件
  2. 確認發票人簽名真實性,避免日後爭議

(二)妥善保管本票正本

  1. 本票為有價證券,應妥善保管避免遺失
  2. 若遺失應立即辦理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三)到期後之權利行使

  1. 到期日後可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 取得裁定確定後可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通案建議

(一)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鑑於本票涉及強制執行效力,建議委託律師審閱相關文件,可透過喆律法律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取得完整法律意見。

(二)保留完整證據資料

  1. 和解過程之通訊記錄、和解書、本票等文件應妥善保存
  2. 若有證人在場,可請證人簽名作證

(三)明確記載和解條件

  1. 和解書應明確記載清償金額、期限、方式
  2. 本票與和解書之關聯性應予以載明,避免日後爭議

(四)注意時效問題

  1.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請求權時效為3年
  2. 和解後之請求權時效應另行起算

肆、結論

關於「和解可以簽本票嗎?」之問題,依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及票據法第120條、第123條規定,在和解過程中簽署本票作為履約擔保或清償工具,於法並無禁止。考量本票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應審慎評估簽署必要性,並注意本票記載事項之完整性。建議當事人攜帶完整資料(包括和解書草稿、本票樣本、債權債務相關證明等)尋求律師進行個案諮詢,以獲得更精確之法律建議。

備註: 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當事人提供之有限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法律關係仍需視完整事實及相關證據而定。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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