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犯了偷竊,對方也願意和解,如果可以在調解那邊結束,是否不會有前科? 另外,如果會進到法院,是否獲得不起訴處分,還會有前科在嗎
當事人涉嫌竊盜案件,被害人願意和解。當事人詢問:
(一)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與刑法第319條所列之妨害秘密罪章部分犯罪(須告訴乃論)不同。此意味即使被害人願意和解或撤回告訴,檢察官仍有權依職權偵查起訴,不因被害人意願而當然終止刑事程序。
(二)調解程序與刑事追訴之關係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成立,依法僅具民事和解效力,對於刑事程序並無終結效力。即使當事人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檢察官仍可依法繼續偵查。
雖然調解成立不能直接終結刑事程序,但和解事實可作為檢察官或法院審酌之重要參考因素,特別是在評估犯罪後態度時具有重要意義。
(一)前科之意義
所謂「前科」,係指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紀錄。前科紀錄會登載於個人刑案資料中,可能影響日後就業、出國等權益。
(二)前科產生之要件
前科之產生須符合以下要件:
若案件在偵查階段即獲不起訴處分,或雖經起訴但獲無罪判決確定,均不會產生前科紀錄。
(一)不起訴處分之意義
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認定案件不應追訴而終結偵查程序,案件不經法院審判即告終結。
(二)不起訴處分之類型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可運用以下機制作成不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本條適用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之微罪案件。竊盜罪若情節輕微,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包含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竊盜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緩起訴之適用範圍。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者,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不起訴處分與前科之關係
獲得不起訴處分者(包含職權不起訴及緩起訴期滿未撤銷),不會有前科紀錄,理由如下:
因此,若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應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一)和解與量刑審酌之關係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其中「犯罪後之態度」包含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是否賠償損害等因素。和解顯示當事人具有悔悟之心,應屬良好之犯罪後態度。
(二)和解對檢察官處分之影響
雖然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和解仍具重要意義: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時,應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若當事人已與被害人和解,顯示犯罪後態度良好,可能增加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機會。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時,同樣應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和解可作為有利之審酌因素,增加獲得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三)和解對法院量刑之影響
若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和解仍具重要意義:
法院量刑時應依刑法第57條審酌犯罪後之態度,和解可作為從輕量刑之理由。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若當事人已與被害人和解,且犯罪情節輕微,法院可能依本條酌減其刑。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竊盜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若當事人已與被害人和解,且竊盜金額不高、情節輕微,法院可能依本條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若當事人符合緩刑要件,且已與被害人和解,法院可能宣告緩刑。緩刑期間內若未再犯罪或違反負擔,即無須入監執行。
(一)展現良好犯罪後態度
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量刑審酌之重要事項。建議當事人主動坦承犯行,切勿否認或狡辯,以展現悔悟之心。
建議當事人表明絕不再犯之決心,並說明犯罪原因及改過計畫,以爭取檢察官或法院之諒解。
(二)積極與被害人和解
建議當事人儘速與被害人聯繫,誠懇道歉並商談和解事宜。和解應包含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之諒解。
建議當事人取得書面和解書或諒解書,載明被害人願意原諒,並提供予檢察官或法院參酌。
建議當事人於偵查階段即提供和解證明予檢察官,供檢察官參酌是否為不起訴處分。
(三)配合偵查程序
建議當事人準時到庭應訊,展現配合偵查之態度。
建議當事人誠實陳述案情,切勿隱瞞或虛偽陳述,以免影響檢察官或法院之判斷。
建議當事人提供有利事證,例如初犯、經濟困難、家庭狀況等,供檢察官或法院參酌。
若竊盜金額不高,屬於輕微犯罪,建議當事人積極爭取緩起訴處分:
(一)符合緩起訴要件
竊盜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緩起訴適用範圍。若當事人已與被害人和解,符合刑法第57條審酌事項,應可爭取緩起訴處分。
(二)緩起訴之優點
緩起訴期滿未撤銷者,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緩起訴處分可避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節省時間及費用。
緩起訴處分可使當事人保持清白紀錄,不影響日後就業或出國。
(三)緩起訴期間之注意事項
依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規定,受緩起訴處分者,若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罪,可能遭撤銷緩起訴。因此,建議當事人於緩起訴期間內務必守法,避免再犯。
若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因應措施:
(一)爭取緩刑
依刑法第74條規定,若當事人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緩刑要件,法院得宣告緩刑。建議當事人提出和解證明,爭取緩刑宣告。
(二)爭取輕判
建議當事人提出和解證明,並強調初犯、犯罪情節輕微等有利因素,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三)爭取酌減或免刑
若犯罪情節輕微,建議當事人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或依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
考量刑事程序之專業性及複雜性,建議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提供以下協助:
關於當事人涉嫌竊盜案件,考量被害人願意和解之情形,提供以下結論:
調解成立不等於刑事案件結案。依刑法第320條規定,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調解成立,檢察官仍可依職權繼續偵查起訴。因此,調解成立並不能保證不會有前科。
然而,和解可作為檢察官或法院審酌之重要參考因素,特別是在評估犯罪後態度時具有重要意義。若當事人已與被害人和解,應可增加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之機會。
獲得不起訴處分者,應不會有前科紀錄。依法律規定,前科係指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紀錄。不起訴處分係由檢察官作成,案件未經法院審判,因此不會產生前科。
此外,若當事人獲得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未撤銷者,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同樣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考量當事人涉嫌竊盜案件,且被害人願意和解,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若當事人符合以下條件,獲得不起訴處分之機率應較高:
建議當事人把握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處分之機會,以避免留下前科紀錄。若能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應可避免前科之產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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