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突然變警示戶,現有我不知道怎麼做,也有報警了,事情是這樣的我在網路上認識的朋友,她知道我有資金上的問題,所以介紹一個網頁給我,我也沒想多就加了,加了之後網頁的小姐就叫我加他們公司的賴,加了會有專員跟你了解,然後就開始問資料,傳身分證,就開始申請,然後又傳說我的評分不夠要補金流,叫我拍提款卡,然後寄上去!後面有叫我提供提款卡密碼,因身上那時真的一毛錢都沒有, 心急一直催促她,我現需一筆資金,他可以申請看看,然後申請完最多3000,我也沒多想,好,然後就去領出來!我真的很後悔,不能心急就犯了這個錯!我現在該怎麼辦!
當事人因資金需求,經網友介紹加入某貸款網頁,並依對方要求提供個人資料(身分證、提款卡照片、提款卡密碼),後續依指示提領現金3,000元。事後帳戶遭列為警示戶,當事人已向警方報案,懷疑遭遇詐騙集團利用其帳戶從事不法行為。
本案若有詐騙集團利用當事人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之情形,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騙集團成員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關於當事人是否構成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他人將實行犯罪,而提供助力。
判斷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幫助故意,應審酌下列事實:
(1)當事人確實有資金需求之客觀事實
當事人陳述「身上那時真的一毛錢都沒有」、「我現需一筆資金」,顯示確實有資金需求,此為尋求貸款之合理動機。
(2)相信對方為合法貸款公司
當事人係經網友介紹,並依對方指示提供資料申請貸款,主觀上應認為係與合法貸款公司往來。
(3)僅提領3,000元供自己使用
當事人依指示提領之3,000元係供自己使用,並未獲取其他不法利益或對價,與一般販售帳戶之人頭帳戶案件有別。
(4)事後主動報案
當事人發現帳戶遭列為警示戶後,主動向警方報案,展現配合調查之態度。
綜合上述事實,當事人主觀上應欠缺幫助詐欺之故意,僅係因急需資金而輕信對方,遭詐騙集團利用。惟檢警機關可能認為一般人對於要求提供帳戶密碼之貸款應有所警覺,而認定當事人具有「可得而知」之未必故意。此部分仍須視檢察官之認定及當事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而定。
若詐騙集團利用當事人帳戶收受詐騙所得,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規定。惟該條係處罰「收受、持有或使用」犯罪所得之行為,且須總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本案當事人僅提領3,000元供自己使用,若無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知悉或參與詐騙集團之犯罪所得流向,應不致構成洗錢防制法之犯罪。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之成立,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本案當事人係遭詐騙集團利用,並非與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亦未參與詐騙行為之實行,應不致構成共同正犯。
若詐騙集團利用當事人帳戶詐取他人財物,被害人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惟當事人若能證明係遭詐騙集團利用,主觀上欠缺故意或過失,應可主張免責。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帳戶遭列為警示戶後,所有帳戶功能將被凍結。解除警示帳戶之要件,通常須取得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證明帳戶係遭冒用或無犯罪故意,始得向銀行申請解除。
建議當事人立即截圖保存與對方之LINE對話紀錄(含對方帳號、對話內容)、網頁截圖、網址資訊,以及與網友之對話紀錄,作為遭詐騙之證據。
建議詳細記錄每個步驟之時間、內容,製作書面陳述說明受騙經過,以利後續偵查程序使用。
建議保存提領3,000元之用途證明,以及當時確實有資金需求之證據(如帳單、催繳通知等),證明提領款項係供自己使用。
建議當事人確認報案筆錄內容是否正確反映受騙經過,並強調自己也是被害人身分,說明欠缺犯罪故意。必要時可向警方申請調閱相關資料,了解警示原因及是否有其他被害人報案。
考量本案涉及刑事責任,且需在偵查中建立有利論述,建議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律師可協助製作完整答辯狀,說明受騙經過,強調欠缺幫助故意,並提出有利證據,爭取不起訴處分。
建議當事人於偵查中誠實說明受騙經過,承認因急需資金而輕信對方之疏失,但強調主觀上相信係與合法貸款公司往來,欠缺幫助詐欺之故意。
建議避免陳述「知道可能有問題但還是做了」等不利內容,應強調「相信是合法貸款」、「不知道會被用於詐騙」等有利事實。
建議每次陳述內容應保持一致,避免前後矛盾,以免影響可信度。
建議當事人於取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若銀行拒絕解除,可循行政程序提起救濟。
偵查階段約需3至6個月,解除警示帳戶約需1至3個月,總計約6至9個月。實際時程仍須視案件進度而定。
關於當事人提供帳戶資料遭詐騙集團利用一事,考量當事人確實有資金需求,主觀上相信係與合法貸款公司往來,且僅提領3,000元供自己使用,事後主動報案,應欠缺幫助詐欺之故意,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於偵查中提出有利證據,爭取不起訴處分。取得不起訴處分後,再向銀行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本案當事人確實是詐騙受害者,及時報案是正確的處理方式,透過適當法律程序應可爭取有利結果。惟仍須視檢察官之認定及具體證據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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