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7至8月間,我朋友楊先生因出車禍需要申請保險理賠,卻發現其在2024年9月考的駕照於2025年4月27日凌晨遭人用監理站網站線上申請註銷,因此車禍當下為無照身分,無法申請理賠,而他跟我分享這件事,我便陪他至監理站辦理恢復駕照,順便去中和警局報案偽造文書,現駕照已恢復。 警方2025年10月11日發函書面通知我2025年10月24日22時至中和分局做筆錄,稱2025年4月27日0時許,有人使用我們家網路IP來註銷楊喆翔的駕照,網路登記人是我爸,且我已經以被告身分和爸爸證人身分於11月21日開完第一次偵查庭,現接獲通知我必須於12月30日以被告身分開第二次偵查庭。 諮詢律師後,表示無法應對,因我沒有案發時的不在場證明,IP地址又來源自我家,顯然無法排除我有操作電腦的能力,除非提出不在場證明否則對我來說非常不利,甚至檢方還會對我多加一條誣告。又因楊先生提供給檢方他自己2024年年底有在個人IG上發過他的駕照照片,只有遮住身分證字號,其他資訊都沒有遮蔽,而我剛好瀏覽過,也保有瀏覽紀錄,這點對我又更不利。且楊先生曾經委託我在網路上填寫他的個人資料,不知道對方是否會拿這點來攻擊。 上一次開偵查庭,我誤會案發時間而提供給檢方錯誤的時間線,我書面提供了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的行蹤,但案發時間是2025年4月27凌晨,不知是否會有影響案情。 檢警的論點: 1. 我與當事人楊先生熟識,且事前就已經知道這件事情發生,還陪同他報案,有很嚴重的嫌疑。 2. 爸爸年事已高不會操作網路,媽媽與哥哥不曾跟楊先生接觸,又查出註銷駕照的IP登記在我爸名下,我和爸爸同居,自然而然只會懷疑我 3. 我使用自己的IG帳號,瀏覽過楊先生在IG所發布的駕照截圖,也留下了瀏覽紀錄 4. 我和證人爸爸都已經明講案發當下我在家,所以沒有不在場證明 我想主張 1.和檢方致歉,提供了錯誤的時間線 2.我不知道他的身分證上面記載的資訊、戶籍地等相關資訊,也沒有蒐集他個資的理由 3. 4/27、4/28兩天為段考前最後一次周末,當時還是高中學生為了不影響5/1、5/2的段考,不會熬夜到凌晨,且晚上讀完書很早就休息了 4.家裡的網路密碼是八位數電話號碼,我家屬於公寓社區,很多住戶都有機率能連線,且網路名稱就是英文XXXXXXhouse(屏蔽部分為我的英文名字),也有我們的共同好友知道我家在哪 5.我的電腦裡有裝遠端操控軟體(TeamViewer、ANYDESK),是之前在測試平板雙螢幕使用的,ANYDESK已經移除了,晚上睡覺時電腦都不會關機,只會關螢幕電源,有可能被入侵 6.我沒有動機註銷楊先生的駕照,因為我們無冤無仇,平常也是好朋友,這樣做不會為我帶來任何經濟利益 請幫我評估第二次偵查庭應該怎麼辯護,以及如何在法庭上答辯
本案涉及楊先生駕照於2025年4月27日凌晨遭人透過監理站網站線上申請註銷,經查該操作IP位址登記於您父親名下。您因與楊先生熟識、曾陪同報案、曾瀏覽其Instagram駕照照片且案發時在家中,而被列為被告。目前已開過第一次偵查庭,即將面臨第二次偵查庭。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爭點在於線上註銷他人駕照是否構成「偽造文書」行為。若行為人冒用他人身分進行線上申請,可能涉及本罪。
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案若有人冒用楊先生身分申請註銷駕照,使監理機關登載不實資訊,應屬本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若線上申請過程涉及冒用他人身分認證(如數位簽章或身分驗證),可能涉及本罪。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檢方提及可能對您加告誣告罪,惟本罪成立須證明您「明知」楊先生駕照非他人註銷,而故意誣告。目前並無證據顯示您有此認知與意圖,此罪成立門檻極高。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本案中,您應受無罪推定保障,不能僅因與楊先生熟識、IP位址來自家中等間接事實,即推定您有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本案中,檢方應證明您「確實操作」註銷駕照之行為,而非僅證明您「可能操作」。目前檢方所提出之證據(IP位址、瀏覽紀錄等)僅為間接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您確實為行為人。
檢方邏輯:您與楊先生熟識且事前知情,具有作案可能。
法律評析:
檢方邏輯:IP位址登記在您父親名下,您與父親同住,有操作電腦能力。
法律評析:
IP位址非直接證據:IP位址僅能證明使用該網路,無法直接證明使用者身分。家用網路可能有多人使用,且存在被他人入侵之可能性。
網路安全漏洞:
檢方邏輯:您瀏覽過楊先生的駕照照片,知悉相關資訊。
法律評析:
檢方可能質疑:您曾受楊先生委託填寫個人資料,是否因此知道其完整個資。
法律評析:
您於第一次偵查庭誤會案發時間而提供2025年4月27日至28日的行蹤,但實際案發時間為4月27日凌晨。
影響分析:
檢方可能質疑:您無法提供案發時間(凌晨0時許)的不在場證明。
法律評析:
建議於偵查庭開始時,主動向檢察官說明:
「檢察官您好,關於前次偵查庭,被告因誤解案發時間為白天,而提供錯誤時間線,在此向檢察官致歉。經確認案發時間為2025年4月27日凌晨後,被告特別補充說明如下:
一、案發當時(4月27日凌晨0時許),被告正在家中就寢,準備5月1-2日的段考。當時為高三學生,段考前不會熬夜。
二、被告雖與楊先生熟識,但絕無犯罪動機,且不知其完整個資。
三、家中網路存在安全漏洞,電腦有遠端軟體且夜間未關機,不排除遭他人入侵可能。
被告願意配合所有調查,包括電腦鑑識,以證清白。」
建議回應:「檢察官,正因為被告與楊先生是好友,當他遇到困難時,被告才會陪同處理。如果被告是犯罪者,應該會避免涉入案件,而不是主動陪同報案。這反而可能證明被告沒有犯罪意識。」
建議回應:「檢察官,關於IP位址,被告說明如下:
一、家中網路密碼為八位數電話號碼,相對簡單,且網路名稱包含被告英文名字,共同友人知道被告住處。
二、被告電腦安裝有TeamViewer等遠端軟體,夜間僅關閉螢幕,電腦持續開機,存在被遠端入侵的可能性。
三、被告願意提供電腦進行鑑識,檢視案發時間是否有操作紀錄,以及是否有遠端連線紀錄。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應由檢方證明被告『確實操作』,而非僅證明『可能操作』。IP位址僅能證明使用該網路,無法證明使用者身分。」
建議回應:「檢察官,關於Instagram瀏覽紀錄:
一、楊先生主動將駕照照片公開於社群媒體,任何追蹤者皆可瀏覽,這是正常的社交媒體使用行為。
二、該照片僅遮蔽身分證字號,但線上註銷駕照需要完整個資,包括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等。被告並不知道楊先生的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等完整資訊。
三、瀏覽社群媒體內容,不等於有犯罪意圖。若以此邏輯,所有瀏覽過該貼文的人都有嫌疑,這顯然不合理。」
若檢方提出此質疑,建議回應:「檢察官,關於代填資料一事:
一、被告確實曾受楊先生委託,在網路上填寫其個人資料,但當時是楊先生在旁邊口述,被告僅是代為輸入。
二、該次代填的資料內容為【具體說明當時填寫什麼資料】,並非完整個資。
三、事後被告並未記錄或保存這些資料,也沒有蒐集楊先生個資的理由或動機。
四、即使當時知道部分資料,也不代表被告會用於犯罪。」
建議回應:「檢察官,關於不在場證明:
一、案發時間為凌晨0時許,一般人此時都在家中休息,本來就難以提供不在場證明。不能因為無法證明不在場,就推定被告有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應由檢方證明被告有罪,而非由被告證明無罪。
三、被告願意提供電腦鑑識、手機使用紀錄等,協助檢方調查案發時間被告是否有操作電腦的行為。
四、被告當時為高三學生,段考前夕,作息規律,不會熬夜至凌晨操作電腦。」
建議主動說明:「檢察官,被告想從技術層面說明:
一、線上註銷駕照需要輸入完整個資,包括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駕照號碼等,可能還需要其他驗證資訊。
二、被告不知道楊先生的身分證字號及完整個資,無法完成線上註銷程序。
三、建議檢方調查監理站網站的操作紀錄,包括登入時使用的驗證方式、是否有登入失敗紀錄、IP位址的詳細連線時間、使用的裝置類型等。」
建議主動說明:「檢察官,關於犯罪動機:
一、被告與楊先生為好友,無任何恩怨糾紛。
二、註銷他人駕照不會為被告帶來任何經濟利益或其他好處。
三、若被告真要惡作劇,應該會選擇更難追查的方式,而不是使用自家網路IP。
四、被告事後還陪同楊先生報案,這完全不符合犯罪者的行為邏輯。」
建議主動說明:「檢察官,被告認為應該調查其他可能性:
一、楊先生的駕照資訊曾公開於社群媒體,可能遭不特定人士取得。
二、楊先生是否曾在其他場合洩漏個資,例如網路購物、填寫問卷、參加活動、遺失證件等。
三、是否有其他人可以接觸到被告家中網路,例如曾來訪的親友、社區其他住戶、網路維修人員等。
四、是否可能是針對楊先生的惡作劇或報復行為,建議調查楊先生是否有其他糾紛對象。」
建議準備以下書面資料提交檢察官:
說明前次偵查庭提供錯誤時間線之原因,並補充正確時間(4月27日凌晨)的行蹤,包括:
說明家中網路配置及安全漏洞,包括:
說明與楊先生的友好關係,以及無犯罪動機之理由,包括:
若遭起訴,可能面臨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惟依目前證據,檢方尚難證明您確實操作,應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關於誣告罪(刑法第169條,法定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成立須證明您「明知」楊先生駕照非他人註銷而故意誣告,目前並無證據顯示您有此認知與意圖,此罪成立門檻極高。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雖存在一些不利因素(IP位址、瀏覽紀錄等),但並無直接證據證明您確實操作註銷駕照。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及第161條規定,檢方應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至「無合理懷疑」的程度。目前的證據僅為間接證據,尚不足以達到有罪判決的標準。
核心辯護策略應為:
第二次偵查庭重點:
考量本案情節,建議您於第二次偵查庭時,採取積極但謹慎的態度,充分說明有利事實,並主動配合調查。只要冷靜應對,據理力爭,應有機會獲得有利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與您的辯護律師充分討論後決定最適當的策略。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