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偽造文書註銷他人駕照,無不在場證明且家中IP遭用,第二次偵查庭該如何辯護?

在2025年7至8月間,我朋友楊先生因出車禍需要申請保險理賠,卻發現其在2024年9月考的駕照於2025年4月27日凌晨遭人用監理站網站線上申請註銷,因此車禍當下為無照身分,無法申請理賠,而他跟我分享這件事,我便陪他至監理站辦理恢復駕照,順便去中和警局報案偽造文書,現駕照已恢復。 警方2025年10月11日發函書面通知我2025年10月24日22時至中和分局做筆錄,稱2025年4月27日0時許,有人使用我們家網路IP來註銷楊喆翔的駕照,網路登記人是我爸,且我已經以被告身分和爸爸證人身分於11月21日開完第一次偵查庭,現接獲通知我必須於12月30日以被告身分開第二次偵查庭。 諮詢律師後,表示無法應對,因我沒有案發時的不在場證明,IP地址又來源自我家,顯然無法排除我有操作電腦的能力,除非提出不在場證明否則對我來說非常不利,甚至檢方還會對我多加一條誣告。又因楊先生提供給檢方他自己2024年年底有在個人IG上發過他的駕照照片,只有遮住身分證字號,其他資訊都沒有遮蔽,而我剛好瀏覽過,也保有瀏覽紀錄,這點對我又更不利。且楊先生曾經委託我在網路上填寫他的個人資料,不知道對方是否會拿這點來攻擊。 上一次開偵查庭,我誤會案發時間而提供給檢方錯誤的時間線,我書面提供了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的行蹤,但案發時間是2025年4月27凌晨,不知是否會有影響案情。 檢警的論點: 1. 我與當事人楊先生熟識,且事前就已經知道這件事情發生,還陪同他報案,有很嚴重的嫌疑。 2. 爸爸年事已高不會操作網路,媽媽與哥哥不曾跟楊先生接觸,又查出註銷駕照的IP登記在我爸名下,我和爸爸同居,自然而然只會懷疑我 3. 我使用自己的IG帳號,瀏覽過楊先生在IG所發布的駕照截圖,也留下了瀏覽紀錄 4. 我和證人爸爸都已經明講案發當下我在家,所以沒有不在場證明 我想主張 1.和檢方致歉,提供了錯誤的時間線 2.我不知道他的身分證上面記載的資訊、戶籍地等相關資訊,也沒有蒐集他個資的理由 3. 4/27、4/28兩天為段考前最後一次周末,當時還是高中學生為了不影響5/1、5/2的段考,不會熬夜到凌晨,且晚上讀完書很早就休息了 4.家裡的網路密碼是八位數電話號碼,我家屬於公寓社區,很多住戶都有機率能連線,且網路名稱就是英文XXXXXXhouse(屏蔽部分為我的英文名字),也有我們的共同好友知道我家在哪 5.我的電腦裡有裝遠端操控軟體(TeamViewer、ANYDESK),是之前在測試平板雙螢幕使用的,ANYDESK已經移除了,晚上睡覺時電腦都不會關機,只會關螢幕電源,有可能被入侵 6.我沒有動機註銷楊先生的駕照,因為我們無冤無仇,平常也是好朋友,這樣做不會為我帶來任何經濟利益 請幫我評估第二次偵查庭應該怎麼辯護,以及如何在法庭上答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楊先生駕照於2025年4月27日凌晨遭人透過監理站網站線上申請註銷,經查該操作IP位址登記於您父親名下。您因與楊先生熟識、曾陪同報案、曾瀏覽其Instagram駕照照片且案發時在家中,而被列為被告。目前已開過第一次偵查庭,即將面臨第二次偵查庭。

貳、法律分析

一、涉嫌罪名分析

(一)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爭點在於線上註銷他人駕照是否構成「偽造文書」行為。若行為人冒用他人身分進行線上申請,可能涉及本罪。

(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案若有人冒用楊先生身分申請註銷駕照,使監理機關登載不實資訊,應屬本罪之構成要件。

(三)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

依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若線上申請過程涉及冒用他人身分認證(如數位簽章或身分驗證),可能涉及本罪。

(四)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之風險評估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檢方提及可能對您加告誣告罪,惟本罪成立須證明您「明知」楊先生駕照非他人註銷,而故意誣告。目前並無證據顯示您有此認知與意圖,此罪成立門檻極高。

二、無罪推定原則與舉證責任

(一)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適用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本案中,您應受無罪推定保障,不能僅因與楊先生熟識、IP位址來自家中等間接事實,即推定您有罪。

(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舉證責任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本案中,檢方應證明您「確實操作」註銷駕照之行為,而非僅證明您「可能操作」。目前檢方所提出之證據(IP位址、瀏覽紀錄等)僅為間接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您確實為行為人。

三、檢方論點之法律評析

(一)關於「熟識且陪同報案」的嫌疑

檢方邏輯:您與楊先生熟識且事前知情,具有作案可能。

法律評析

  1. 朋友間互相協助處理法律問題是正常社交行為,不能僅因熟識就推定有犯罪嫌疑。
  2. 陪同報案反而可能證明您無犯罪意識。若您真是犯罪者,應會避免涉入案件調查,而非主動陪同報案。
  3.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僅因熟識關係即推定有罪。

(二)關於IP位址的證據力

檢方邏輯:IP位址登記在您父親名下,您與父親同住,有操作電腦能力。

法律評析

  1. IP位址非直接證據:IP位址僅能證明使用該網路,無法直接證明使用者身分。家用網路可能有多人使用,且存在被他人入侵之可能性。

  2. 網路安全漏洞

  • 家中網路密碼為八位數電話號碼,相對簡單,容易被破解
  • 網路名稱包含您的英文名字,熟識者可輕易識別
  • 公寓社區環境,多人有連線可能性
  • 電腦安裝遠端操控軟體(TeamViewer),且夜間未關機,存在被遠端入侵之可能性
  1. 舉證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方須證明「您確實操作」,而非僅證明「可能操作」。目前證據尚不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三)關於Instagram瀏覽紀錄

檢方邏輯:您瀏覽過楊先生的駕照照片,知悉相關資訊。

法律評析

  1. 楊先生主動公開駕照資訊於社群媒體,任何追蹤者皆可瀏覽,此為正常社交媒體使用行為。
  2. 瀏覽社群媒體內容不等於有犯罪意圖,若以此邏輯,所有瀏覽過該貼文的人都有嫌疑,顯不合理。
  3. 關鍵資訊不足:依您所述,駕照照片僅遮蔽身分證字號,但線上註銷駕照需要完整個資(包括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等)。您主張不知其身分證完整資訊,單憑Instagram照片資訊應不足以完成註銷程序。

(四)關於曾代填個人資料

檢方可能質疑:您曾受楊先生委託填寫個人資料,是否因此知道其完整個資。

法律評析

  1. 代填資料是受委託之正常行為,不代表會將資料用於犯罪。
  2. 即使當時知道部分資料,也不代表記住或保存這些資料。
  3. 知道他人個資與使用個資犯罪是兩回事,檢方須證明您確實使用該資訊進行犯罪行為。

四、時間線錯誤的影響評估

您於第一次偵查庭誤會案發時間而提供2025年4月27日至28日的行蹤,但實際案發時間為4月27日凌晨。

影響分析

  1. 程序上:可能被認為證詞前後不一致,影響可信度。
  2. 實質上:若能合理說明誤會原因(如:初次接獲通知時未明確告知案發時間為凌晨),並於第二次偵查庭主動更正,影響應屬有限。
  3. 補救措施:建議於第二次偵查庭開場時主動向檢察官致歉,說明誤會原因,並補充正確時間(4月27日凌晨)的行蹤。

五、無不在場證明之法律意義

檢方可能質疑:您無法提供案發時間(凌晨0時許)的不在場證明。

法律評析

  1.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不能因為無法證明不在場,就推定被告有罪。
  2.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舉證責任在檢方,應由檢方證明被告有罪,而非由被告證明無罪。
  3. 案發時間為凌晨0時許,一般人此時都在家中休息,本來就難以提供不在場證明。此為客觀環境限制,不應對被告不利。

參、第二次偵查庭辯護策略

一、開場陳述建議

建議於偵查庭開始時,主動向檢察官說明:

「檢察官您好,關於前次偵查庭,被告因誤解案發時間為白天,而提供錯誤時間線,在此向檢察官致歉。經確認案發時間為2025年4月27日凌晨後,被告特別補充說明如下:

一、案發當時(4月27日凌晨0時許),被告正在家中就寢,準備5月1-2日的段考。當時為高三學生,段考前不會熬夜。

二、被告雖與楊先生熟識,但絕無犯罪動機,且不知其完整個資。

三、家中網路存在安全漏洞,電腦有遠端軟體且夜間未關機,不排除遭他人入侵可能。

被告願意配合所有調查,包括電腦鑑識,以證清白。」

二、針對檢方質疑的回應策略

(一)關於「熟識且陪同報案」

建議回應:「檢察官,正因為被告與楊先生是好友,當他遇到困難時,被告才會陪同處理。如果被告是犯罪者,應該會避免涉入案件,而不是主動陪同報案。這反而可能證明被告沒有犯罪意識。」

(二)關於IP位址

建議回應:「檢察官,關於IP位址,被告說明如下:

一、家中網路密碼為八位數電話號碼,相對簡單,且網路名稱包含被告英文名字,共同友人知道被告住處。

二、被告電腦安裝有TeamViewer等遠端軟體,夜間僅關閉螢幕,電腦持續開機,存在被遠端入侵的可能性。

三、被告願意提供電腦進行鑑識,檢視案發時間是否有操作紀錄,以及是否有遠端連線紀錄。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應由檢方證明被告『確實操作』,而非僅證明『可能操作』。IP位址僅能證明使用該網路,無法證明使用者身分。」

(三)關於Instagram瀏覽紀錄

建議回應:「檢察官,關於Instagram瀏覽紀錄:

一、楊先生主動將駕照照片公開於社群媒體,任何追蹤者皆可瀏覽,這是正常的社交媒體使用行為。

二、該照片僅遮蔽身分證字號,但線上註銷駕照需要完整個資,包括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等。被告並不知道楊先生的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等完整資訊。

三、瀏覽社群媒體內容,不等於有犯罪意圖。若以此邏輯,所有瀏覽過該貼文的人都有嫌疑,這顯然不合理。」

(四)關於曾代填個人資料

若檢方提出此質疑,建議回應:「檢察官,關於代填資料一事:

一、被告確實曾受楊先生委託,在網路上填寫其個人資料,但當時是楊先生在旁邊口述,被告僅是代為輸入。

二、該次代填的資料內容為【具體說明當時填寫什麼資料】,並非完整個資。

三、事後被告並未記錄或保存這些資料,也沒有蒐集楊先生個資的理由或動機。

四、即使當時知道部分資料,也不代表被告會用於犯罪。」

(五)關於無不在場證明

建議回應:「檢察官,關於不在場證明:

一、案發時間為凌晨0時許,一般人此時都在家中休息,本來就難以提供不在場證明。不能因為無法證明不在場,就推定被告有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應由檢方證明被告有罪,而非由被告證明無罪。

三、被告願意提供電腦鑑識、手機使用紀錄等,協助檢方調查案發時間被告是否有操作電腦的行為。

四、被告當時為高三學生,段考前夕,作息規律,不會熬夜至凌晨操作電腦。」

三、主動提出的有利論點

(一)技術層面分析

建議主動說明:「檢察官,被告想從技術層面說明:

一、線上註銷駕照需要輸入完整個資,包括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駕照號碼等,可能還需要其他驗證資訊。

二、被告不知道楊先生的身分證字號及完整個資,無法完成線上註銷程序。

三、建議檢方調查監理站網站的操作紀錄,包括登入時使用的驗證方式、是否有登入失敗紀錄、IP位址的詳細連線時間、使用的裝置類型等。」

(二)動機分析

建議主動說明:「檢察官,關於犯罪動機:

一、被告與楊先生為好友,無任何恩怨糾紛。

二、註銷他人駕照不會為被告帶來任何經濟利益或其他好處。

三、若被告真要惡作劇,應該會選擇更難追查的方式,而不是使用自家網路IP。

四、被告事後還陪同楊先生報案,這完全不符合犯罪者的行為邏輯。」

(三)其他可能性分析

建議主動說明:「檢察官,被告認為應該調查其他可能性:

一、楊先生的駕照資訊曾公開於社群媒體,可能遭不特定人士取得。

二、楊先生是否曾在其他場合洩漏個資,例如網路購物、填寫問卷、參加活動、遺失證件等。

三、是否有其他人可以接觸到被告家中網路,例如曾來訪的親友、社區其他住戶、網路維修人員等。

四、是否可能是針對楊先生的惡作劇或報復行為,建議調查楊先生是否有其他糾紛對象。」

四、書面補充資料建議

建議準備以下書面資料提交檢察官:

(一)時間線更正說明書

說明前次偵查庭提供錯誤時間線之原因,並補充正確時間(4月27日凌晨)的行蹤,包括:

  • 案發當時在家中房間準備段考
  • 約23:00就寢
  • 平時作息習慣(段考前不會熬夜)
  • 學校段考時間表等佐證資料

(二)網路安全說明書

說明家中網路配置及安全漏洞,包括:

  • 網路名稱、密碼設定
  • 遠端軟體安裝情形
  • 電腦使用習慣(夜間不關機)
  • 其他可能接觸網路的人員

(三)無犯罪動機說明書

說明與楊先生的友好關係,以及無犯罪動機之理由,包括:

  • 與楊先生的認識經過及交情
  • 無經濟糾紛或其他恩怨
  • 陪同報案之合理性
  • 通訊紀錄、合照等證明友好關係的資料

五、關鍵注意事項

(一)態度與語氣

  1. 保持冷靜、理性,不要情緒化或激動
  2. 尊重檢察官,稱呼「檢察官」,不要有對立態度
  3. 條理清晰,分點說明
  4. 誠實回答,不知道就說不知道,不要猜測或編造

(二)回答技巧

  1. 聽清楚問題再回答,不確定可以請檢察官重複
  2. 只回答被問的問題,不要主動提供不利資訊
  3. 避免絕對性用語,例如用「被告沒有」而非「我絕對沒有」
  4. 適時請求律師協助,遇到不確定的問題,可以說「容被告與律師討論後再回答」

(三)應避免的事項

  1. 不要主動承認不利事實
  2. 不要猜測或推測(除非有證據)
  3. 不要貶低被害人
  4. 不要與檢察官爭辯,保持理性說明

肆、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做的事

  1. 整理所有有利證據
  • 與楊先生的友好關係證明(通訊紀錄、合照等)
  • 案發時間的作息證明(學校段考時間表、家人證詞等)
  • 電腦使用紀錄
  1. 準備書面說明
  • 時間線更正說明書
  • 網路安全說明書
  • 無犯罪動機說明書
  1. 與律師充分溝通
  • 討論所有可能的問題
  • 模擬偵查庭問答
  • 確認答辯策略
  1. 主動申請電腦鑑識
  • 檢視案發時間是否有操作紀錄
  • 檢查TeamViewer連線紀錄
  • 瀏覽器歷史紀錄(證明未曾登入監理站網站)

二、偵查庭後應做的事

  1. 保持冷靜,不要因為壓力而做出不當行為
  2. 持續蒐證,如有新的有利證據,隨時補充
  3. 配合調查,檢方若要求電腦鑑識等,積極配合
  4. 與律師保持聯繫,討論後續策略

三、風險評估

(一)不利因素

  1. IP位址來自家中(風險:高)
  2. 曾瀏覽Instagram駕照照片(風險:中)
  3. 無不在場證明(風險:高)
  4. 曾代填個人資料(風險:中)
  5. 時間線錯誤(風險:低,可透過主動更正降低影響)

(二)有利因素

  1. 無犯罪動機(與被害人為好友,無恩怨糾紛)
  2. 陪同報案(不符合犯罪者行為邏輯)
  3. 願意配合調查(主動申請電腦鑑識)
  4. 網路安全漏洞(存在他人入侵可能性)
  5. 資訊不足(不知身分證字號等完整個資)

(三)最壞情況評估

若遭起訴,可能面臨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惟依目前證據,檢方尚難證明您確實操作,應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關於誣告罪(刑法第169條,法定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成立須證明您「明知」楊先生駕照非他人註銷而故意誣告,目前並無證據顯示您有此認知與意圖,此罪成立門檻極高。

伍、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雖存在一些不利因素(IP位址、瀏覽紀錄等),但並無直接證據證明您確實操作註銷駕照。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及第161條規定,檢方應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至「無合理懷疑」的程度。目前的證據僅為間接證據,尚不足以達到有罪判決的標準。

核心辯護策略應為:

  1. 強調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2. 指出證據不足,舉證責任在檢方(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3. 提出其他可能性(網路安全漏洞、他人入侵)
  4. 證明無犯罪動機(與被害人友好,無恩怨糾紛)
  5. 主動配合調查(申請電腦鑑識,證明清白)

第二次偵查庭重點

  1. 主動更正時間線錯誤並致歉
  2. 提出書面補充說明(三份說明書)
  3. 申請電腦鑑識
  4. 冷靜、理性回答問題
  5. 適時請求律師協助

考量本案情節,建議您於第二次偵查庭時,採取積極但謹慎的態度,充分說明有利事實,並主動配合調查。只要冷靜應對,據理力爭,應有機會獲得有利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與您的辯護律師充分討論後決定最適當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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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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