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初酒駕,初犯,有觸犯到公共危險罪,12月20號去了交通裁決處,承辦人員幫我把警察的罰單銷單了,說我要被吊扣一年駕照。當天我也上網查了警察開的罰單不見了,隔幾天我也去地檢署繳了9萬元。 可是我家接到交通裁決的電話,說我不用被吊扣駕照,叫我找時間去拿回來。剛剛查了線上罰單,酒駕警察開的那張罰單又出現了。那張的金額是101250元 這樣到底是怎麼回事? 是還要我繳差額嗎?
當事人於10月初因酒駕初犯,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12月20日至交通裁決處處理時,承辦人員表示警察罰單已銷單,並告知需吊扣駕照一年。當事人隨後向地檢署繳納刑事罰金9萬元。然而,交通裁決處後來來電表示不需吊扣駕照,可領回駕照。近日當事人查詢線上罰單系統,發現原本已銷單之罰單(金額101,250元)重新出現,因而產生是否需補繳差額之疑慮。
我國對於酒駕行為採取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並行之雙軌制度,兩者分屬不同法律體系,由不同機關執行:
(一)刑事處罰層面
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向地檢署繳納之9萬元,應屬刑事罰金,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程序裁處。
(二)行政處罰層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行政處罰包含罰鍰(本案為101,250元)、吊扣駕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項目,由交通裁決處依行政程序執行。
(一)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二)本案適用分析
依據上開規定,當事人之酒駕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刑法第185條之3)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應依刑事法律處罰。當事人已繳納刑事罰金9萬元,依一事不二罰原則,行政罰鍰101,250元原則上不應再處罰。
然而,依同條但書規定,「其他種類行政罰」仍得裁處。罰鍰屬於「財產罰」,而吊扣駕照屬於「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兩者為不同種類之行政罰。因此,雖然罰鍰可能因一事不二罰原則而免除,但吊扣駕照之處分仍可能執行。
(一)行政作業程序因素
系統同步時間差:交通裁決處與警察機關之資訊系統可能存在更新時間差,導致罰單狀態暫時不一致。
刑事案件移送後之處理程序:當酒駕案件移送地檢署後,行政罰單可能暫時註銷或保留,待刑事案件確定後,再依一事不二罰原則決定是否續行行政處罰。
承辦人員作業疏失:可能因承辦人員對法令理解不同或作業疏失,導致罰單狀態變動。
(二)吊扣駕照決定之變更
交通裁決處前後對於吊扣駕照之說法不一致,可能原因包括: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同條第12項規定:「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科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依上開規定,若刑事罰金低於行政罰鍰最低基準,應補繳差額。然而,本案刑事罰金9萬元已達相當金額,是否需補繳差額,應視具體裁決內容而定。
(一)確認罰單及處分狀態
(二)主張法律權益
若交通裁決處要求繳納行政罰鍰101,250元或補繳差額,當事人可主張: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本案已受刑事處罰(罰金9萬元),依一事不二罰原則,不應再處行政罰鍰。
若裁決處認為仍需繳納,應說明法律依據,特別是如何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2項規定。
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若裁決處擬作成不利處分,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確認吊扣決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酒駕初犯應吊扣駕照1年至2年。然而,交通裁決處表示不需吊扣駕照,此決定可能基於:
建議當事人要求交通裁決處出具正式公文,載明不需吊扣駕照之法律依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若仍需吊扣駕照
若交通裁決處最終決定仍需吊扣駕照,當事人應:
若因工作或生活確有困難,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向交通裁決處陳述意見,說明特殊情況,請求酌情處理。然而,依法規定,吊扣駕照之處分較難完全免除。
(一)第一階段:資料蒐集(1至2日內完成)
(二)第二階段:親自洽詢(3日內完成)
(三)第三階段:確認結果(7日內完成)
(四)第四階段:後續追蹤
(一)訴願程序
若當事人不服交通裁決處之處分,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及訴願法相關規定,於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二)行政訴訟
若訴願決定仍不服,可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陳情管道
依行政程序法第172條規定,當事人亦可向交通裁決處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說明案情並請求協助處理。
(一)免費法律諮詢資源
(二)委任律師
若案情複雜或涉及重大權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關於當事人酒駕案件之處理,綜合分析如下:
(一)關於刑事罰金9萬元
當事人已向地檢署繳納之9萬元刑事罰金,屬於刑事處罰,此部分已完成繳納,無須再處理。
(二)關於行政罰鍰101,250元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當事人既已受刑事處罰,依一事不二罰原則,行政罰鍰原則上不應再處罰。
然而,若交通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2項規定,認為刑事罰金低於最低罰鍰基準而要求補繳差額,當事人應要求其說明具體法律依據及計算方式。建議當事人不要貿然繳納,應先確認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三)關於駕照吊扣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吊扣駕照屬於「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仍可能執行。然而,交通裁決處既已表示不需吊扣駕照,建議當事人要求出具正式公文確認,以保障權益。
(四)整體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行政處罰之認定及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儘速處理並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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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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