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多起案件都上訴求賠償,能作為我的無罪辯護理由嗎?

我一審原本以無罪定案,但其中一位被害人提起上訴,我透過司法裁判系統查詢該名字,該被害人一年內多起同類型案件,並都對被告提起相同民事損害賠償上訴,這是否可成為我下次開庭的突破口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一審獲判無罪,惟其中一名被害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當事人透過司法裁判系統查詢發現,該被害人於一年內涉及多起同類型案件,且均對被告提起相同性質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詢問此情況是否可作為二審辯護之突破口。

貳、法律分析

一、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區別

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本案所發現之被害人訴訟紀錄,應屬證據之「證明力」判斷問題,而非證據能力問題。

二、被害人陳述之可信性評估

(一)彈劾證據之運用

被害人過往多次提起同類型訴訟之事實,可能作為質疑其證詞可信度之參考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規定,證人之信用性得以適當之證據資料加以辯論。若能證明被害人確有反覆提起同類型訴訟並索賠之模式,依一般生活經驗,此情況可能影響其陳述之可信度。

(二)經驗法則之適用

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法院判斷證據時「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若被害人確有反覆提起同類型訴訟之模式,法院應審酌此情況是否影響其陳述之可信度。

三、證據調查之合法性

(一)調查證據之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建議向法院聲請調查該被害人之相關訴訟紀錄,包括:

  • 該被害人於一年內提起之同類型刑事案件
  • 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結果
  • 各案件之判決理由及認定事實

(二)關聯性要件

所調查之證據必須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若能證明被害人有慣性提告或濫訴之模式,可能影響法院對其證詞可信度之判斷。

四、無罪推定原則之維護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一審既已判決無罪,二審應由檢察官或上訴人負擔證明責任,證明原判決有誤。

五、證據能力之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因此,相關訴訟紀錄必須透過合法程序調查,不得僅以私下查詢之資料作為證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完整蒐集證據資料

  1. 系統性查詢:透過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完整查詢該被害人相關案件
  2. 製作比對表:整理該被害人涉及之案件,包括案件類型、提告時間、訴訟請求內容、判決結果、是否有相似之訴訟模式
  3. 尋找共通點:分析各案件是否有相似之指控內容、求償金額或訴訟策略

(二)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委任具刑事訴訟經驗之律師,協助評估證據之證明力、規劃辯護策略、撰寫相關書狀。

二、訴訟策略建議

(一)聲請調查證據

向二審法院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聲請事項包括:

  • 調取相關判決書:聲請法院調取該被害人涉及之其他案件判決書
  • 傳喚證人:必要時聲請傳喚其他案件之被告或相關人員作證
  • 函詢相關法院:請求其他法院提供該被害人訴訟紀錄統計資料

(二)辯護重點

  1. 質疑證詞可信度:指出被害人有反覆提告之模式,說明此模式可能影響其證詞之真實性,依經驗法則質疑其指控之合理性
  2. 強調一審無罪判決之正確性:一審法院已詳細調查證據,依無罪推定原則,應維持原判決,上訴人未提出新事證推翻原判決
  3. 舉證責任之轉換:強調上訴人應負擔證明責任,指出上訴人未能提出足以推翻原判決之新證據

(三)書狀撰寫要點

在上訴答辯狀或準備程序陳述狀中應載明:

  • 事實陳述:客觀陳述發現被害人多次提告之事實
  • 證據聲請:具體聲請調查相關證據
  • 法律論述:援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說明此情況如何影響證詞可信度,強調無罪推定原則

三、注意事項與風險評估

(一)證據使用之限制

  1. 避免人身攻擊:質疑證詞可信度時,應就事論事,避免對被害人進行人格攻擊
  2. 關聯性要求:必須說明被害人過往訴訟與本案之關聯性
  3. 合法性要求:所有證據必須透過合法程序取得並調查

(二)可能之反面效果

需注意此策略可能產生之風險:

  1. 法院可能認為關聯性不足:若其他案件與本案事實差異過大,法院可能認為無關聯性
  2. 被害人可能提出合理解釋:被害人可能說明多次提告之正當理由
  3. 可能引發額外爭議:過度強調此點可能使法院認為係轉移焦點

(三)程序上之配合

  1. 準時出庭:確實掌握開庭時間,準時出庭
  2. 配合調查:積極配合法院之證據調查程序
  3. 保持專業態度:在法庭上保持冷靜、理性之態度

四、長期策略規劃

(一)若二審維持無罪

  1. 保留所有訴訟資料
  2. 評估是否對被害人提起誣告或妨害名譽之告訴
  3. 考慮民事求償之可能性

(二)若二審改判有罪

  1. 評估上訴第三審之可能性
  2. 檢視判決理由,尋找上訴理由
  3. 及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肆、結論

綜上所述,考量被害人一年內多次提起同類型訴訟之事實,建議作為二審辯護之重要參考,但必須注意以下要點:

一、可行性評估

此策略具有相當可行性,理由如下:

  1. 符合經驗法則:依一般生活經驗,反覆提告可能影響證詞可信度
  2. 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允許以適當證據質疑證人信用性
  3. 實務上有先例:法院重視證據取得之合法性與可信度

二、關鍵成功因素

  1. 證據之完整性:必須完整蒐集並合法調查相關證據
  2. 論述之說服力:必須清楚說明此情況如何影響證詞可信度
  3. 策略之適當性:應作為整體辯護策略之一部分,而非唯一依據

三、最終建議

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因為證據調查需要專業技巧、書狀撰寫需要法律專業、法庭辯論需要實務經驗、策略運用需要整體規劃。此策略若運用得當,可能成為二審辯護之重要參考,但仍需配合其他證據與辯護方法,方能發揮最大效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訴訟策略仍應依個案具體情況,由委任律師專業判斷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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