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審原本以無罪定案,但其中一位被害人提起上訴,我透過司法裁判系統查詢該名字,該被害人一年內多起同類型案件,並都對被告提起相同民事損害賠償上訴,這是否可成為我下次開庭的突破口呢
當事人於一審獲判無罪,惟其中一名被害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當事人透過司法裁判系統查詢發現,該被害人於一年內涉及多起同類型案件,且均對被告提起相同性質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詢問此情況是否可作為二審辯護之突破口。
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本案所發現之被害人訴訟紀錄,應屬證據之「證明力」判斷問題,而非證據能力問題。
被害人過往多次提起同類型訴訟之事實,可能作為質疑其證詞可信度之參考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規定,證人之信用性得以適當之證據資料加以辯論。若能證明被害人確有反覆提起同類型訴訟並索賠之模式,依一般生活經驗,此情況可能影響其陳述之可信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法院判斷證據時「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若被害人確有反覆提起同類型訴訟之模式,法院應審酌此情況是否影響其陳述之可信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建議向法院聲請調查該被害人之相關訴訟紀錄,包括:
所調查之證據必須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若能證明被害人有慣性提告或濫訴之模式,可能影響法院對其證詞可信度之判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一審既已判決無罪,二審應由檢察官或上訴人負擔證明責任,證明原判決有誤。
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因此,相關訴訟紀錄必須透過合法程序調查,不得僅以私下查詢之資料作為證據。
建議委任具刑事訴訟經驗之律師,協助評估證據之證明力、規劃辯護策略、撰寫相關書狀。
向二審法院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聲請事項包括:
在上訴答辯狀或準備程序陳述狀中應載明:
需注意此策略可能產生之風險:
綜上所述,考量被害人一年內多次提起同類型訴訟之事實,建議作為二審辯護之重要參考,但必須注意以下要點:
此策略具有相當可行性,理由如下:
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因為證據調查需要專業技巧、書狀撰寫需要法律專業、法庭辯論需要實務經驗、策略運用需要整體規劃。此策略若運用得當,可能成為二審辯護之重要參考,但仍需配合其他證據與辯護方法,方能發揮最大效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訴訟策略仍應依個案具體情況,由委任律師專業判斷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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