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未滿14歲之未成年女子(下稱「小女」)與成年男子發生性行為,且該成年男子拍攝性行為影片。依據案情描述,本案應涉及多項刑事犯罪,包括對未成年人之性侵害及拍攝兒童性影像等重大犯罪行為。
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以藥劑犯之。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八、攜帶兇器犯之。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本案中,成年男子與未滿14歲之小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小女是否同意,依上開規定,應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此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得依職權主動偵查起訴。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男子拍攝與未滿14歲小女之性行為影片,依上開規定,應構成本罪。此罪亦為非告訴乃論罪。
若成年男子有散布、傳送該影片之行為,可能另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相關規定之散布兒童性影像罪。若利用特定權勢或機會關係,依刑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另涉利用權勢性交罪。
本案所涉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均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知悉犯罪後,應依職權主動偵查,無須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任何人(包括父母一方、學校、社工、醫療人員等)發現此類犯罪,均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官告發。
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雖本案為非告訴乃論罪,但若涉及其他告訴乃論罪名,父母任一方即可單獨提出告訴,無須雙方共同為之。
若欲對加害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關於法定代理權之行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但若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實務上,若父母一方怠於行使或無法聯繫,他方可能得單獨代理未成年子女提起訴訟。
若父母雙方意見不一致,而有保護未成年人之急迫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由一方單獨行使,或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介入,必要時聲請法院選定監護人。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相關專業人員知悉本案情形時,應依法立即通報。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本案偵審過程中,應由專責人員處理,以保護被害人權益。
考量本案涉及非告訴乃論之重罪,建議父母任一方即可單獨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署告發,無須等待雙方父母同意。可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
建議保存相關對話紀錄等證據。若影片在加害人手中,應請求警方協助扣押。特別提醒,應避免自行散布或轉傳影片,以免可能觸犯相關法規。
建議儘速帶小女至醫療院所進行身體檢查,並安排心理諮商,協助創傷復原。醫療院所有通報義務,將協助後續處理。
檢察官將主動偵查,無須被害人提告。建議配合檢警調查,提供相關證據。可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保護小女權益。
本案屬重罪,檢察官將提起公訴。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參與訴訟程序。法院將依職權調查,保護被害人隱私。
偵審過程中,小女可聲請隔離訊問,並可聲請禁止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可提供協助。
可考慮對加害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項目可能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父母一方即可代理提起,若雙方意見不一致,可聲請法院裁定。
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程序較為簡便。
建議向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請協助,並可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亦可尋求民間團體(如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協助。
關於本案涉及對未滿14歲兒童之性侵害及拍攝兒童性影像等行為,依相關法律規定,應屬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應依職權主動偵辦。考量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父母任一方即可單獨報案或告發,無須雙方共同為之。
建議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由父母任一方向警察機關報案
(2)帶小女就醫並接受心理輔導
(3)保全相關證據
(4)尋求專業法律及社會福利資源協助
本案加害人行為嚴重侵害兒童權益,應受法律嚴懲。建議父母積極保護小女,協助其走出創傷,重建正常生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獲得更詳盡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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