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論壇留言被公司告妨害名譽,收到警局通知怎麼辦?

在論壇上留言,被公司告妨害名譽,收到警局通知書,想詢問做筆錄要怎麼處理呢?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在論壇上發表言論,遭公司提告妨害名譽,現已收到警局通知書,需前往製作筆錄。當事人對於應訊程序及如何應對感到疑慮,尋求法律協助。

貳、法律分析

一、妨害名譽罪之法律構成

(一)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 主觀要件:行為人須有意圖散布於眾之故意
  2. 客觀要件: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3. 結果要件:該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

本案中,當事人在公開論壇發表言論,若該言論內容涉及公司之負面評價,且具有散布於不特定多數人之性質,可能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二)加重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若當事人係以文字方式在論壇發表言論,可能涉及加重誹謗罪之適用。

(三)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此為重要之抗辯事由,若當事人能證明:

  1. 所述內容為真實
  2. 該事項與公共利益有關(如消費者權益、公司違法行為等)

則可主張阻卻違法,不構成犯罪。

二、應訊程序之權利義務

(一)緘默權之行使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規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對於犯罪事實,並無據實陳述之義務,得行使緘默權。但須注意:

  1. 身分資料應據實陳述:包括姓名、年籍等基本資料
  2. 案情部分:可選擇保持緘默或選擇性陳述
  3. 不利陳述:對於可能不利於己之問題,可拒絕回答

(二)筆錄製作之程序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當事人在製作筆錄時,應注意:

  1. 仔細閱讀筆錄內容:確認記載是否與陳述相符
  2. 要求修正權利:發現錯誤或不符原意處,應當場要求修正
  3. 補充說明權利:可要求將重要抗辯事由記載於筆錄

(三)錄音錄影之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00-2條規定,此規定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此項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權益,確保詢問過程之合法性。

(四)夜間詢問之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此規定保障當事人之休息權,避免夜間疲勞詢問。

三、簽名之法律效果與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之重要性

依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規定:「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特別注意: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時,務必使用本人真實姓名,切勿冒用他人姓名或偽造署押,否則可能另涉偽造署押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簽名之法律意義

在筆錄上簽名表示:

  1. 確認筆錄內容與陳述相符
  2. 承認筆錄記載之真實性
  3. 同意筆錄作為證據使用

因此,簽名前應仔細核對筆錄內容,確認無誤後再簽名。若對筆錄內容有異議,應當場提出並要求修正,不可事後主張。

(三)沒收規定

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若有偽造署押之情形,該偽造之署押將被沒收。

四、相關罪名之注意事項

(一)恐嚇罪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當事人在論壇言論中涉及恐嚇性質之內容,可能另涉恐嚇罪。

(二)告訴乃論之性質

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妨害名譽罪原則上為告訴乃論之罪。但須注意,依刑法第116條及第119條規定,若對象為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則有特別規定。

本案中,公司提告妨害名譽,應屬告訴乃論之罪,若能與公司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即可終結刑事程序。

參、處理建議

一、應訊前之準備工作

(一)蒐集相關證據

  1. 保存原始貼文:完整截圖保存論壇發言內容及前後脈絡
  2. 準備事實依據:若言論有所本,應蒐集相關證據資料
  3. 評估公益性:思考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如消費者權益、公司違法行為等

(二)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在製作筆錄前:

  1. 委任律師陪同應訊,以保障自身權益
  2. 事先與律師討論應答策略及可能之抗辯事由
  3. 了解可能之法律後果及和解可能性

二、製作筆錄時之應對策略

(一)基本權利之行使

  1. 確認身分:攜帶身分證件,據實陳報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年籍、住所等)
  2. 行使緘默權:對於不利於己或不確定之問題,可保持緘默或表示「不予回答」、「不記得」
  3. 要求律師在場:有權要求等待律師到場後再進行詢問

(二)陳述之注意事項

  1. 審慎回答
  • 僅就確定知悉之事實陳述
  • 避免臆測或不確定之陳述
  • 不清楚的問題可回答「不記得」、「不清楚」
  • 避免情緒化或攻擊性言論
  1. 保留抗辯空間
  • 若言論基於事實,應說明消息來源及依據
  • 強調言論涉及公共利益(如消費者權益、公司違法行為等)
  • 說明發言動機並非惡意攻擊,而是基於正當目的
  1. 避免自我矛盾
  • 陳述應前後一致
  • 避免與先前陳述或證據資料矛盾
  • 若有補充或更正,應清楚說明理由

(三)筆錄確認之程序

  1. 仔細閱讀
  • 逐字逐句確認筆錄內容
  • 注意是否有遺漏、錯誤或曲解原意之處
  • 確認重要抗辯事由是否完整記載
  1. 立即更正
  • 發現錯誤或不符原意處,當場要求修正
  • 可要求增添、刪除或變更筆錄內容
  • 修正處應由警方重新記載並由當事人確認
  1. 補充說明
  • 可要求將重要抗辯事由記載於筆錄
  • 若有證據資料,可請求附卷保存
  • 若有不利記載,可要求記載有利之事實
  1. 謹慎簽名
  • 務必使用本人真實姓名,切勿冒用他人姓名
  • 確認內容無誤後再簽名
  • 每頁均應簽名或蓋章
  • 簽名後即表示確認筆錄內容,難以事後推翻

三、後續處理之建議

(一)案件可能之發展

  1. 警方移送檢察官:製作筆錄後,警方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
  2. 檢察官偵查:檢察官可能再次傳喚製作筆錄或調查其他證據
  3. 處分結果
  • 不起訴處分: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或有阻卻違法事由
  • 緩起訴處分:附條件暫緩起訴
  • 提起公訴:向法院起訴

(二)和解之可能性

考量本案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評估和解可能性:

  1. 和解之優點
  • 公司撤回告訴後,刑事程序即可終結
  • 避免訟累及時間、金錢成本
  • 避免留下刑事紀錄
  1. 和解之條件(可能包括):
  • 公開或私下道歉
  • 刪除或更正不當言論
  • 支付賠償金(若有)
  • 承諾不再發表類似言論
  1. 和解之時機
  • 偵查中和解可避免起訴
  • 起訴後和解可請求撤回告訴
  • 越早和解,成本越低

(三)訴訟準備(若無法和解)

若無法達成和解,應積極準備訴訟:

  1. 真實性抗辯
  • 蒐集證據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 準備相關文件、證人證詞等
  •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主張阻卻違法
  1. 公益性抗辯
  • 說明言論涉及公共利益
  • 強調言論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或揭露違法行為
  • 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
  1. 合理評論抗辯
  • 若為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主張合理評論原則
  • 說明評論基於合理依據
  • 強調言論自由之保障

四、特別提醒事項

(一)切勿觸犯新罪

  1. 禁止冒名
  • 絕對不可冒用他人姓名應訊
  • 依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署押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務必使用本人真實姓名簽署筆錄
  1. 避免串證
  • 不可與其他證人串通證詞
  • 不可教唆他人為不實陳述
  • 可能涉及刑法湮滅證據罪或偽證罪
  1. 勿湮滅證據
  • 不可刪除或修改原始貼文
  • 不可銷毀相關證據資料
  • 可能構成湮滅證據罪

(二)保持冷靜理性

  1. 應訊時保持冷靜,避免情緒化言論或行為
  2. 不與警方或對方發生衝突或爭執
  3. 理性評估案件,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4. 若感到壓力或不適,可要求休息或延期

(三)時效與期間

  1. 告訴期間:妨害名譽罪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應注意是否已逾告訴期間
  2. 追訴權時效:依刑法規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為五年

(四)其他注意事項

  1. 保存相關資料
  • 保存警局通知書、筆錄影本等文件
  • 記錄應訊過程及重要對話內容
  • 保存與公司或對方之往來紀錄
  1. 避免再犯
  • 在案件處理期間,避免再發表類似言論
  • 不可對公司或相關人員進行報復或騷擾
  • 遵守法律規定及和解條件(若有)
  1. 尋求支持
  • 可向家人、朋友尋求情緒支持
  • 必要時可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加入相關支持團體或尋求法律扶助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論壇言論遭控妨害名譽一案,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建議當事人在製作筆錄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 務必使用真實姓名:依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署押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切勿冒名應訊

  2. 審慎行使權利

  • 對不確定或不利之事項,可行使緘默權
  • 僅就確定知悉之事實陳述
  • 保留抗辯空間,說明言論之事實依據及公益性
  1. 仔細核對筆錄
  • 逐字逐句確認筆錄內容
  • 發現錯誤應當場要求修正
  • 確認無誤後再簽名
  1. 委任律師協助
  •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應訊
  • 事先討論應答策略
  • 保障自身權益
  1. 評估和解可能性
  • 考量本案為告訴乃論之罪
  • 和解可終結刑事程序
  • 避免訟累及刑事紀錄
  1. 準備抗辯事由
  • 若言論確有事實依據,應積極蒐集證據
  •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主張阻卻違法
  • 強調言論涉及公共利益

本案當事人應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情況擬定完整之訴訟策略。在應訊過程中保持冷靜理性,審慎陳述,並注意保障自身權益。若能與公司達成和解,將是最經濟有效之解決方式。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最新法規及實務見解判斷。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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