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在論壇上發表言論,遭公司提告妨害名譽,現已收到警局通知書,需前往製作筆錄。當事人對於應訊程序及如何應對感到疑慮,尋求法律協助。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本案中,當事人在公開論壇發表言論,若該言論內容涉及公司之負面評價,且具有散布於不特定多數人之性質,可能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若當事人係以文字方式在論壇發表言論,可能涉及加重誹謗罪之適用。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此為重要之抗辯事由,若當事人能證明:
則可主張阻卻違法,不構成犯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規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對於犯罪事實,並無據實陳述之義務,得行使緘默權。但須注意: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當事人在製作筆錄時,應注意: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00-2條規定,此規定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此項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權益,確保詢問過程之合法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此規定保障當事人之休息權,避免夜間疲勞詢問。
依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規定:「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特別注意: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時,務必使用本人真實姓名,切勿冒用他人姓名或偽造署押,否則可能另涉偽造署押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筆錄上簽名表示:
因此,簽名前應仔細核對筆錄內容,確認無誤後再簽名。若對筆錄內容有異議,應當場提出並要求修正,不可事後主張。
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若有偽造署押之情形,該偽造之署押將被沒收。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當事人在論壇言論中涉及恐嚇性質之內容,可能另涉恐嚇罪。
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妨害名譽罪原則上為告訴乃論之罪。但須注意,依刑法第116條及第119條規定,若對象為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則有特別規定。
本案中,公司提告妨害名譽,應屬告訴乃論之罪,若能與公司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即可終結刑事程序。
建議在製作筆錄前:
考量本案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評估和解可能性:
若無法達成和解,應積極準備訴訟:
關於當事人因論壇言論遭控妨害名譽一案,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建議當事人在製作筆錄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務必使用真實姓名:依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署押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切勿冒名應訊
審慎行使權利:
本案當事人應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情況擬定完整之訴訟策略。在應訊過程中保持冷靜理性,審慎陳述,並注意保障自身權益。若能與公司達成和解,將是最經濟有效之解決方式。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最新法規及實務見解判斷。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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