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甲自幼至成年,反覆見證其父A於酒後動輒施暴於其母B,雖不足致命卻每使B傷痕累累至須臥床養傷。某日傍晚,A酒氣沖天下再度朝準備晚餐中之B拳打腳踢,甲返家時見B已昏厥倒地,A卻仍怒氣未消地朝B出脚猛踹。甲為救B,雖知氣憤下出手,可能要了A命,卻仍持起置於門邊之鋁製球棒揮向A頭部。 A頭部受創後,鮮血直流,甲見狀後頓時停手,旋即報警請求派遣救護車前來,經送醫治療,A、B均僅受輕傷。試問法院對甲之所為應作如何之處斷為適當?
甲自幼至成年反覆見證父親A酒後對母親B施暴,雖不足致命但每使B傷痕累累須臥床養傷。某日傍晚,A酒後再度對準備晚餐之B拳打腳踢,甲返家時見B已昏厥倒地,A仍怒氣未消朝B猛踹。甲為救B,雖知氣憤下出手可能要了A命,仍持門邊鋁製球棒揮向A頭部。A頭部受創鮮血直流後,甲頓時停手並立即報警請求派遣救護車,經送醫治療後A、B均僅受輕傷。
(1) 傷害罪之成立
甲持鋁製球棒揮向A頭部,致A頭部受創流血,客觀上已對A之身體健康造成傷害,應符合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主觀犯意之認定
案例明示甲「知氣憤下出手,可能要了A命」,顯示甲對於可能致A於死之結果具有認識,且不違背其本意而為之,應屬「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然實際結果僅為輕傷,可能涉及殺人未遂或中止犯之討論。
(1) 正當防衛之適用(刑法第23條)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須具備以下要件:
現在不法之侵害:A對已昏厥之B持續施暴,構成對B生命、身體之現在不法侵害。A「仍怒氣未消地朝B出腳猛踹」,侵害具有現在性與持續性。
防衛行為:甲持球棒攻擊A頭部,客觀上足以制止A之侵害行為,應屬防衛行為。
防衛意思:甲主觀上係「為救B」而為,具有防衛意思。惟同時具有「氣憤」情緒,可能影響防衛過當之判斷。
(2) 防衛過當之判斷(刑法第23條但書)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甲之防衛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程度:
客觀必要性之檢討:A雖持續施暴,但案例載明其長期施暴「不足致命」,且B已昏厥,A之侵害雖持續但急迫性相對降低。甲攻擊A「頭部」此一要害部位,且明知「可能要了A命」,相較於其他較溫和之制止手段(如拉開、推倒等),攻擊頭部可能已逾越必要程度。
主觀激憤之考量:案例明示甲係在「氣憤下出手」,可能符合刑法第23條但書所稱因激於義憤而防衛過當之情形。
(3) 中止犯之適用(刑法第27條)
若認定甲成立殺人未遂,則須進一步檢討中止犯之適用。依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本案分析:
著手實行:甲主觀上認識到「可能要了A命」,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客觀上持球棒攻擊頭部,已著手於殺人行為。
自動中止:甲「見狀後頓時停手」,係見A「鮮血直流」後始停手。關於是否「自動」,存在爭議:
肯定見解:甲雖見血始停,但仍係基於自己意思決定停手,非因外力介入,當時仍有繼續攻擊之能力且現場無他人阻止,應屬自動中止。
否定見解:甲係見A傷勢嚴重始停手,可能屬「障礙未遂」而非自動中止。
防止結果發生:甲「旋即報警請求派遣救護車」,積極防止A死亡結果發生,A最終僅受輕傷,結果未發生。
本案較傾向肯定自動中止之見解,蓋甲當時仍有繼續攻擊之能力,係基於自己意思決定停手並報警。
(1) 責任能力
甲為成年人,應具完全責任能力。
(2) 期待可能性
甲長期目睹母親受暴,當下見母昏厥、父仍施暴,在此情境下期待甲為其他合法行為之可能性降低。惟仍有報警等其他選擇,期待可能性未完全欠缺,但可作為量刑之考量因素。
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但屬刑法第23條但書之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方案之理由:
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但屬刑法第27條第1項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時考量正當防衛之情狀。依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本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有利因素:
(2) 不利因素:
建議法院採「防衛過當之傷害罪」說,理由如下:
(1) A最終僅受輕傷,以實害結果論罪較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2) 甲係為救母而為,具有正當防衛之本質,應予肯認
(3) 若論以殺人未遂,縱有中止犯減免,仍可能過度評價甲之行為
建議處理方式:
(1)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論處
(2) 適用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減輕其刑
(3) 建議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並諭知緩刑
(4) 緩刑條件建議:
(1) 肯認防衛性質:強調甲係為救母而為,當時情境確有現在不法侵害
(2) 認定防衛過當:攻擊頭部可能逾越必要程度,但考量長期家暴背景,期待可能性降低
(3) 量刑從輕:強調甲之停手與報警行為、實害結果輕微、動機可憫
若法院認定應論以殺人未遂罪,建議處理方式:
(1) 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論處
(2) 適用刑法第27條第1項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3) 同時考量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情狀
(4) 建議免除其刑或減輕後諭知緩刑
(1) 調查事項:
(2) 證據保全:
(3) 和解可能性: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甲之行為雖形式上該當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但考量甲係為救母而為,具有正當防衛性質,雖有防衛過當但情有可憫,且甲及時停手並報警,具有中止犯性質,實害結果輕微。
建議法院以「防衛過當之傷害罪」論處,減輕其刑後諭知緩刑,並附加適當之緩刑條件,兼顧法律正義與家庭關係修復。此種處理方式既能維護法律秩序,亦能彰顯刑法之教育功能,並考量家庭暴力受害者之處境,應屬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與社會正義之適當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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