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持球棒打傷施暴父親救母親,這樣算正當防衛還是過當防衛?

二、 甲自幼至成年,反覆見證其父A於酒後動輒施暴於其母B,雖不足致命卻每使B傷痕累累至須臥床養傷。某日傍晚,A酒氣沖天下再度朝準備晚餐中之B拳打腳踢,甲返家時見B已昏厥倒地,A卻仍怒氣未消地朝B出脚猛踹。甲為救B,雖知氣憤下出手,可能要了A命,卻仍持起置於門邊之鋁製球棒揮向A頭部。 A頭部受創後,鮮血直流,甲見狀後頓時停手,旋即報警請求派遣救護車前來,經送醫治療,A、B均僅受輕傷。試問法院對甲之所為應作如何之處斷為適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自幼至成年反覆見證父親A酒後對母親B施暴,雖不足致命但每使B傷痕累累須臥床養傷。某日傍晚,A酒後再度對準備晚餐之B拳打腳踢,甲返家時見B已昏厥倒地,A仍怒氣未消朝B猛踹。甲為救B,雖知氣憤下出手可能要了A命,仍持門邊鋁製球棒揮向A頭部。A頭部受創鮮血直流後,甲頓時停手並立即報警請求派遣救護車,經送醫治療後A、B均僅受輕傷。

貳、法律分析

一、甲行為之刑法評價

(一) 構成要件該當性

(1) 傷害罪之成立

甲持鋁製球棒揮向A頭部,致A頭部受創流血,客觀上已對A之身體健康造成傷害,應符合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主觀犯意之認定

案例明示甲「知氣憤下出手,可能要了A命」,顯示甲對於可能致A於死之結果具有認識,且不違背其本意而為之,應屬「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然實際結果僅為輕傷,可能涉及殺人未遂或中止犯之討論。

(二) 違法性阻卻事由之檢討

(1) 正當防衛之適用(刑法第23條)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須具備以下要件:

  • 現在不法之侵害:A對已昏厥之B持續施暴,構成對B生命、身體之現在不法侵害。A「仍怒氣未消地朝B出腳猛踹」,侵害具有現在性與持續性。

  • 防衛行為:甲持球棒攻擊A頭部,客觀上足以制止A之侵害行為,應屬防衛行為。

  • 防衛意思:甲主觀上係「為救B」而為,具有防衛意思。惟同時具有「氣憤」情緒,可能影響防衛過當之判斷。

(2) 防衛過當之判斷(刑法第23條但書)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甲之防衛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程度:

  • 客觀必要性之檢討:A雖持續施暴,但案例載明其長期施暴「不足致命」,且B已昏厥,A之侵害雖持續但急迫性相對降低。甲攻擊A「頭部」此一要害部位,且明知「可能要了A命」,相較於其他較溫和之制止手段(如拉開、推倒等),攻擊頭部可能已逾越必要程度。

  • 主觀激憤之考量:案例明示甲係在「氣憤下出手」,可能符合刑法第23條但書所稱因激於義憤而防衛過當之情形。

(3) 中止犯之適用(刑法第27條)

若認定甲成立殺人未遂,則須進一步檢討中止犯之適用。依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本案分析:

  • 著手實行:甲主觀上認識到「可能要了A命」,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客觀上持球棒攻擊頭部,已著手於殺人行為。

  • 自動中止:甲「見狀後頓時停手」,係見A「鮮血直流」後始停手。關於是否「自動」,存在爭議:

  • 肯定見解:甲雖見血始停,但仍係基於自己意思決定停手,非因外力介入,當時仍有繼續攻擊之能力且現場無他人阻止,應屬自動中止。

  • 否定見解:甲係見A傷勢嚴重始停手,可能屬「障礙未遂」而非自動中止。

  • 防止結果發生:甲「旋即報警請求派遣救護車」,積極防止A死亡結果發生,A最終僅受輕傷,結果未發生。

本案較傾向肯定自動中止之見解,蓋甲當時仍有繼續攻擊之能力,係基於自己意思決定停手並報警。

(三) 罪責

(1) 責任能力

甲為成年人,應具完全責任能力。

(2) 期待可能性

甲長期目睹母親受暴,當下見母昏厥、父仍施暴,在此情境下期待甲為其他合法行為之可能性降低。惟仍有報警等其他選擇,期待可能性未完全欠缺,但可作為量刑之考量因素。

二、罪名認定之可能方案

(一) 方案一:防衛過當之傷害罪

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但屬刑法第23條但書之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方案之理由:

  • 實害結果為輕傷,以實害結果論罪較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 甲係為救母而為,具有正當防衛之本質
  • 避免過度評價甲之行為

(二) 方案二: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但屬刑法第27條第1項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時考量正當防衛之情狀。依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量刑審酌事項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本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有利因素:

  • 犯罪之動機、目的:甲係為救母而為,動機良善
  •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長期目睹家暴,當下見母昏厥父仍施暴,心理壓力極大
  • 犯罪後之態度:見A受傷後立即停手並報警,態度良好
  •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A、B均僅受輕傷,實害不大
  • 具有防衛性質,情有可憫

(2) 不利因素:

  • 犯罪之手段:攻擊頭部要害部位,手段危險
  • 主觀上認識可能致死仍為之

參、處理建議

一、法院應為之處斷建議

(一) 罪名認定建議

建議法院採「防衛過當之傷害罪」說,理由如下:

(1) A最終僅受輕傷,以實害結果論罪較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2) 甲係為救母而為,具有正當防衛之本質,應予肯認

(3) 若論以殺人未遂,縱有中止犯減免,仍可能過度評價甲之行為

(二) 具體量刑建議

建議處理方式:

(1)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論處

(2) 適用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減輕其刑

(3) 建議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並諭知緩刑

(4) 緩刑條件建議:

  • 向A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 接受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 定期接受心理輔導

(三) 判決理由建議架構

(1) 肯認防衛性質:強調甲係為救母而為,當時情境確有現在不法侵害

(2) 認定防衛過當:攻擊頭部可能逾越必要程度,但考量長期家暴背景,期待可能性降低

(3) 量刑從輕:強調甲之停手與報警行為、實害結果輕微、動機可憫

二、替代方案

若法院認定應論以殺人未遂罪,建議處理方式:

(1) 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論處

(2) 適用刑法第27條第1項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3) 同時考量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情狀

(4) 建議免除其刑或減輕後諭知緩刑

三、程序建議

(1) 調查事項:

  • A長期家暴之證據(驗傷單、報案紀錄等)
  • B當時傷勢及昏厥狀況
  • 甲之心理狀態評估

(2) 證據保全:

  • 現場照片
  • 救護紀錄
  • 報警錄音

(3) 和解可能性:

  • 建議促成家庭和解
  • 考量家庭關係修復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甲之行為雖形式上該當傷害罪或殺人未遂罪,但考量甲係為救母而為,具有正當防衛性質,雖有防衛過當但情有可憫,且甲及時停手並報警,具有中止犯性質,實害結果輕微。

建議法院以「防衛過當之傷害罪」論處,減輕其刑後諭知緩刑,並附加適當之緩刑條件,兼顧法律正義與家庭關係修復。此種處理方式既能維護法律秩序,亦能彰顯刑法之教育功能,並考量家庭暴力受害者之處境,應屬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與社會正義之適當處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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