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 2022年11月7日 接獲一通自稱為「台灣之星客服」的來電,對方聲稱我的手機門號遭人冒用,涉及一筆iPhone消費,懷疑遭盜刷,需進一步調查。 隨後,又接到另一通來電,對方自稱為「郵局人員」或「金管會代表」,表示將協助我處理帳戶異常。對方語氣嚴肅,並聲稱整通電話正在錄音,是「政府單位的公文處理流程」,要求我配合「資金安全審查」,否則將會產生法律責任。 當時我感到非常緊張,雖然心中有懷疑,並多次詢問對方是否為詐騙,但對方堅稱自己是公務人員,並以「若不配合將觸犯妨礙司法」、「會列入調查名單」等說法誤導我,使我在高度壓力下選擇配合其操作。 在對方的引導下,我分多筆將金額共計新台幣36萬元轉入其指定帳戶,並有部分為信用卡刷卡所支出。我當時相信這些操作是「臨時資金凍結程序」,日後會返還,並未意識到自己已經落入詐騙陷阱。 我是學生,該筆款項皆為本人長期打工、節省所得,對我而言意義重大。事後我才驚覺受騙,情緒極度崩潰與懊悔,並深感自己遭受極大傷害。 因此,我懇請法院及相關單位能夠協助調查此案,讓加害人負起應有法律責任,並依法判決對方返還我損失的金額,還我一個交代及基本的公道。
委任人為在學學生,於2022年11月7日遭受電信詐騙,損失金額共計新台幣36萬元。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詐騙集團之行為應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1. 客觀詐欺行為
本案應符合詐欺罪客觀要件:
詐欺者使用詐術:
冒充台灣之星客服、郵局人員、金管會代表等公務機關身分
虛構「門號遭冒用」、「帳戶異常」、「資金安全審查」等不實事由
偽稱「政府公文處理流程」、「電話錄音」等虛假程序
被害人陷於錯誤:
委任人因詐騙集團冒充公務機關身分而誤信
在「妨礙司法」、「列入調查名單」等威脅下產生恐懼心理
誤認配合操作係合法之「臨時資金凍結程序」
被害人因錯誤而處分財產:
委任人在錯誤認知下,分多筆轉帳至指定帳戶
並以信用卡刷卡支付部分款項
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
委任人實際損失36萬元
詐欺者獲得不法利益:
詐騙集團取得委任人轉入之36萬元
2. 主觀詐欺故意
故意使用詐術:
詐騙集團明知自己非公務人員,卻刻意冒充
明知所述事由均屬虛構,仍以此欺騙被害人
整個詐騙過程經過精心設計,應非偶然或過失
不法所有意圖:
詐騙集團要求轉帳至其指定帳戶,應有占有該筆款項之意圖
並無任何返還意圖或合法依據
取得款項後即失去聯繫,更可能證明其不法所有意圖
依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可能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加重詐欺罪: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詐騙集團具有組織性、持續性及牟利性特徵,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適用,惟此需視實際偵查結果而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詐騙集團無任何法律上原因取得36萬元,應負返還責任。
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需注意刑法第184條係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之公共危險罪,與本案無關。刑法第195條係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之偽造貨幣罪,亦與本案無關。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應回歸民法第195條規定,惟該條文未於提供之法條中,故無法引用。考量委任人為學生身分,該筆款項係長期打工所得,受騙後情緒崩潰,可能造成精神上痛苦,若民法第195條適用於本案,可考慮請求精神慰撫金,惟實際金額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刑事程序:
民事程序:
行政救濟:
必要證據清單:
建議委任律師或尋求法律扶助,撰寫刑事告訴狀,詳述詐騙過程,主張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並檢附所有相關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優點:
請求項目:
若刑事案件未起訴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駁回,可考慮提起獨立民事訴訟,惟需繳裁判費且舉證責任較重。
建議尋求以下資源:
考量本案詐騙集團冒用政府機關名義,並以多人分工方式進行詐騙,其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建議委任人應積極提起刑事告訴,並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損失及賠償。
惟需注意,實務上詐騙案件之犯罪所得追回困難,即使勝訴判決,執行亦可能面臨困難。建議委任人應務實評估成本效益,並尋求法律扶助或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同時,建議委任人尋求心理支持,處理受騙後之情緒創傷,並提高警覺,避免再次受害。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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