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假冒客服、郵局、金管會詐騙電話,被騙轉帳36萬元,能追回嗎?

本人於 2022年11月7日 接獲一通自稱為「台灣之星客服」的來電,對方聲稱我的手機門號遭人冒用,涉及一筆iPhone消費,懷疑遭盜刷,需進一步調查。 隨後,又接到另一通來電,對方自稱為「郵局人員」或「金管會代表」,表示將協助我處理帳戶異常。對方語氣嚴肅,並聲稱整通電話正在錄音,是「政府單位的公文處理流程」,要求我配合「資金安全審查」,否則將會產生法律責任。 當時我感到非常緊張,雖然心中有懷疑,並多次詢問對方是否為詐騙,但對方堅稱自己是公務人員,並以「若不配合將觸犯妨礙司法」、「會列入調查名單」等說法誤導我,使我在高度壓力下選擇配合其操作。 在對方的引導下,我分多筆將金額共計新台幣36萬元轉入其指定帳戶,並有部分為信用卡刷卡所支出。我當時相信這些操作是「臨時資金凍結程序」,日後會返還,並未意識到自己已經落入詐騙陷阱。 我是學生,該筆款項皆為本人長期打工、節省所得,對我而言意義重大。事後我才驚覺受騙,情緒極度崩潰與懊悔,並深感自己遭受極大傷害。 因此,我懇請法院及相關單位能夠協助調查此案,讓加害人負起應有法律責任,並依法判決對方返還我損失的金額,還我一個交代及基本的公道。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身分

委任人為在學學生,於2022年11月7日遭受電信詐騙,損失金額共計新台幣36萬元。

二、案件經過

  1. 初次接觸:委任人接獲自稱「台灣之星客服」來電,聲稱門號遭冒用涉及iPhone消費。
  2. 詐騙手法升級:隨後接獲自稱「郵局人員」或「金管會代表」來電,以帳戶異常為由要求配合調查。
  3. 施壓手段:詐騙集團以「政府公文處理流程」、「妨礙司法」、「列入調查名單」等話術施壓。
  4. 財產損失:委任人在高度心理壓力下,分多筆轉帳及信用卡刷卡,共計損失36萬元。
  5. 事後發現:委任人事後驚覺受騙,情緒崩潰並報案處理。

三、委任人訴求

  1. 追究詐騙集團刑事責任
  2. 請求返還損失金額36萬元
  3. 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詐欺罪之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詐騙集團之行為應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1. 客觀詐欺行為

本案應符合詐欺罪客觀要件:

  • 詐欺者使用詐術

  • 冒充台灣之星客服、郵局人員、金管會代表等公務機關身分

  • 虛構「門號遭冒用」、「帳戶異常」、「資金安全審查」等不實事由

  • 偽稱「政府公文處理流程」、「電話錄音」等虛假程序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委任人因詐騙集團冒充公務機關身分而誤信

  • 在「妨礙司法」、「列入調查名單」等威脅下產生恐懼心理

  • 誤認配合操作係合法之「臨時資金凍結程序」

  • 被害人因錯誤而處分財產

  • 委任人在錯誤認知下,分多筆轉帳至指定帳戶

  • 並以信用卡刷卡支付部分款項

  • 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

  • 委任人實際損失36萬元

  • 詐欺者獲得不法利益

  • 詐騙集團取得委任人轉入之36萬元

2. 主觀詐欺故意

  • 故意使用詐術

  • 詐騙集團明知自己非公務人員,卻刻意冒充

  • 明知所述事由均屬虛構,仍以此欺騙被害人

  • 整個詐騙過程經過精心設計,應非偶然或過失

  • 不法所有意圖

  • 詐騙集團要求轉帳至其指定帳戶,應有占有該筆款項之意圖

  • 並無任何返還意圖或合法依據

  • 取得款項後即失去聯繫,更可能證明其不法所有意圖

(二)加重詐欺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可能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加重詐欺罪:

  1. 組織性犯罪特徵
  • 多人分工扮演不同角色(客服、郵局、金管會)
  • 劇本設計完整,應非單人所為
  • 可能涉及人頭帳戶、電信設備等資源
  1. 刑度加重
  • 普通詐欺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詐欺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適用可能性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詐騙集團具有組織性、持續性及牟利性特徵,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適用,惟此需視實際偵查結果而定。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請求權基礎

  1. 侵權行為成立:詐騙集團故意以詐術侵害委任人財產權
  2. 損害金額:36萬元本金
  3. 因果關係:委任人因詐騙行為而受有財產損失
  4. 額外損害
  • 信用卡利息損失
  • 其他衍生費用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詐騙集團無任何法律上原因取得36萬元,應負返還責任。

(三)精神慰撫金請求權

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需注意刑法第184條係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之公共危險罪,與本案無關。刑法第195條係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之偽造貨幣罪,亦與本案無關。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應回歸民法第195條規定,惟該條文未於提供之法條中,故無法引用。考量委任人為學生身分,該筆款項係長期打工所得,受騙後情緒崩潰,可能造成精神上痛苦,若民法第195條適用於本案,可考慮請求精神慰撫金,惟實際金額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實務困難與因應對策

(一)犯罪所得追回困難

  1. 人頭帳戶問題:款項通常迅速轉出或提領
  2. 跨境犯罪:詐騙機房可能位於境外
  3. 共犯眾多:實際取得款項者難以追查

(二)建議處理方式

刑事程序

  1. 立即報案:向警察機關提出詐欺告訴
  2. 保全證據
  • 通話錄音(若有)
  • 轉帳紀錄、信用卡簽單
  • 簡訊、LINE對話紀錄
  • 來電號碼紀錄
  1. 申請調解: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免費)
  2. 提起自訴或告訴:委請律師協助提起刑事告訴

民事程序

  1. 聲請假扣押:若查獲犯罪所得帳戶,立即聲請假扣押
  2.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
  3. 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節省裁判費用

行政救濟

  1. 通報165反詐騙專線:協助攔阻款項
  2. 向金融機構申請
  • 圈存可疑帳戶
  • 調閱交易明細
  1. 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補償金(若符合資格)

參、處理建議

一、緊急處理措施

  1. 立即報案:向警察機關報案(應已完成)
  2. 通報165:通報反詐騙專線(應已完成)
  3. 聯繫銀行:通報轉入帳戶為詐騙帳戶(應已完成)
  4. 信用卡止付:若有信用卡交易,立即聯繫發卡銀行

二、證據保全與蒐集

必要證據清單

  • 通訊紀錄:來電號碼紀錄、通話錄音檔案、簡訊或LINE對話截圖
  • 金融交易紀錄:轉帳交易明細、信用卡簽單或刷卡紀錄、ATM交易明細表
  • 其他證據:報案三聯單、165通報紀錄、事件發生時間軸整理

三、刑事訴訟策略

(一)提出告訴

建議委任律師或尋求法律扶助,撰寫刑事告訴狀,詳述詐騙過程,主張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並檢附所有相關證據。

(二)偵查階段配合事項

  1. 配合製作筆錄:詳實陳述案情
  2. 補充證據:檢察官要求補充時,應積極配合
  3. 指認犯嫌:若警方查獲嫌犯,配合指認
  4. 出庭作證:收到傳票應準時出庭

四、民事求償策略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建議優先採用)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優點

  • 免繳裁判費
  • 可利用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
  • 程序較簡便

請求項目

  1. 本金返還:360,000元
  2. 利息損失:信用卡循環利息、法定遲延利息
  3. 訴訟費用:律師費、交通費等必要費用

(二)獨立民事訴訟(備案)

若刑事案件未起訴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駁回,可考慮提起獨立民事訴訟,惟需繳裁判費且舉證責任較重。

五、心理支持與輔導

建議尋求以下資源: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服務
  • 學校資源:學生輔導中心、學生事務處
  • 社會資源:張老師專線(1980)、生命線(1995)、法律扶助基金會

肆、結論

考量本案詐騙集團冒用政府機關名義,並以多人分工方式進行詐騙,其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建議委任人應積極提起刑事告訴,並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損失及賠償。

惟需注意,實務上詐騙案件之犯罪所得追回困難,即使勝訴判決,執行亦可能面臨困難。建議委任人應務實評估成本效益,並尋求法律扶助或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同時,建議委任人尋求心理支持,處理受騙後之情緒創傷,並提高警覺,避免再次受害。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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