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定罪確定後才發現是誣告,提告人又過世了,還能翻案嗎?

背叛定罪行確定以後而是整個判判多是無告的話怎麼辦以及提告人在開庭當中沒有出錢就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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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刑事訴訟程序中兩個重要法律問題:

  1. 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後死亡之法律效果
  2. 告訴人(提告人)在刑事訴訟開庭程序中死亡之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被告於判決確定後死亡之法律效果

(一)判決確定前後死亡之區別

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告死亡時點不同,產生之法律效果亦有差異:

(1)判決確定前死亡

  • 偵查中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六、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 審判中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2)判決確定後死亡

若被告於判決確定後始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5款規定:「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可知被告死亡屬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判決確定後死亡之具體效果

(1)刑事責任部分

  • 有罪判決之既判力不受影響,判決效力仍然存在
  • 刑罰執行權因被告死亡而消滅,無法再執行刑罰
  • 執行檢察官應停止執行程序並結案

(2)民事責任部分

雖刑事責任因被告死亡而無法執行,但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應由繼承人承擔:

  •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因此,被害人或告訴人若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向被告之繼承人於其繼承遺產範圍內請求賠償。

(三)再審程序之特別規定

若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37條規定:

第1項:「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第2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

二、告訴人於訴訟程序中死亡之處理

(一)告訴人死亡對訴訟程序之影響

(1)公訴案件

告訴人死亡原則上不影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因刑事訴訟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不因告訴人死亡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應繼續進行,法院仍應依法審理並作成判決。

(2)告訴乃論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此規定雖針對被害人死亡之情形,但告訴人於訴訟中死亡時,符合資格之親屬可能承受訴訟。若無人承受或逾期未聲明承受,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可能視為撤回告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二)自訴案件之特別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332條規定:「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此規定明確處理自訴人死亡之情形,合法親屬應於一個月內聲請承受訴訟,否則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三)告訴人之訴訟權利

(1)上訴權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此規定係針對被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告訴人本身並無獨立上訴權,僅能請求檢察官上訴。

(2)訴訟承受

告訴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或符合資格之親屬可承受訴訟地位,繼續行使閱卷權、在場權等訴訟權利。

三、民事求償權利之保障

(一)附帶民事訴訟

若告訴人生前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繼承人可承受該訴訟,繼續請求損害賠償。

(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繼承人亦可選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或其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規定,被告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時效問題

民事請求權有時效限制,繼承人應注意時效期間,適時主張權利或採取時效中斷措施。

參、處理建議

一、被告判決確定後死亡之處理

(1)刑事執行部分

  • 通知執行檢察官,停止刑罰執行程序
  • 註銷通緝、撤銷拘提等強制處分
  • 辦理結案手續

(2)民事求償部分

  • 建議被害人或告訴人儘速查明被告之繼承人及遺產狀況
  • 評估向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可行性
  • 若擔心遺產流失,可考慮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保全措施
  • 於時效期間內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

(3)證據保全

  • 儘速聲請調取刑事卷證作為民事訴訟證據
  • 保存相關證據資料,避免滅失

二、告訴人於訴訟中死亡之處理

(1)公訴案件

  • 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不受告訴人死亡影響
  • 繼承人可以證人身份陳述案情
  • 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檢察官進行訴訟
  • 關注判決結果,必要時請求檢察官上訴

(2)告訴乃論案件

  •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資格之親屬,應於適當期間內聲明承受訴訟
  • 向原受理之檢察官或法院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
  • 若逾期未聲明承受,可能視為撤回告訴,應特別注意期限

(3)自訴案件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2條規定,符合資格之人應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
  • 逾期未聲請承受,法院可能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4)附帶民事訴訟

  • 繼承人應聲明承受附帶民事訴訟
  • 或評估撤回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利弊
  • 考量訴訟成本、時效期間及證據保全等因素

三、綜合注意事項

(1)時效管理

  • 注意民事請求權時效期間
  • 適時採取時效中斷措施,如提起訴訟、聲請調解等

(2)程序選擇

  • 評估繼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優劣
  • 考量訴訟費用、程序繁簡、執行可能性等因素

(3)專業協助

  • 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
  • 由律師協助辦理承受訴訟、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等程序

(4)證據保全

  • 儘速調取刑事卷證
  • 保存相關證據資料
  • 必要時聲請證據保全

肆、結論

關於被告經判決確定後死亡,刑罰執行權雖因此消滅,但判決之既判力仍然存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被告之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擔。建議被害人或告訴人儘速查明被告遺產狀況,評估向繼承人請求賠償之可行性,並於時效期間內採取適當法律行動。

關於告訴人於訴訟程序中死亡,若為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原則上繼續進行;若為告訴乃論案件或自訴案件,符合資格之親屬可能承受訴訟,但應注意法定期間限制。建議繼承人或相關親屬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承受訴訟及如何保障民事求償權利。

本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及提供之法條分析,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事實、證據及相關情況調整,建議尋求合格律師提供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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