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朋友的帳戶變成警示戶,之後請你協助處理資金。 資金約 35 萬,因銀行單筆轉帳限額,分多次轉帳。 你幫朋友註冊娛樂城帳號,並把帳號給代打平台操作。 你自己沒有登入操作、沒有控制金流,也沒有從中獲利。 在此事件之前,你有玩過娛樂城帳號,只有一兩次小額操作,與本事件無關。 你收到了警方通知,需前往警局說明該事件。
當事人因協助朋友處理資金,在朋友帳戶成為警示戶後,接受朋友委託處理約新台幣35萬元之資金。因銀行單筆轉帳限額,分多次進行轉帳。當事人並為朋友註冊娛樂城帳號,將該帳號交予代打平台操作。當事人自陳未親自登入操作、未控制金流走向,亦未從中獲利。目前已收到警方通知,需前往警局說明。
依據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警示帳戶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帳戶成為警示戶,通常表示該帳戶可能涉及詐欺、洗錢等刑事案件。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本案風險分析:
(1)朋友帳戶已成警示戶,顯示可能涉及刑事案件
(2)當事人協助處理該帳戶資金35萬元
(3)分次轉帳可能被認定為規避金融監管
(4)透過娛樂城帳號處理資金,可能被視為洗錢手法之一
但須注意:
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特定犯罪,包括「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等詐欺相關罪名。與先前法規不同,現行法已不再要求詐欺罪需達500萬元門檻才構成特定犯罪,因此本案金額35萬元,若前置犯罪為詐欺,應已符合洗錢防制法之特定犯罪範圍。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風險分析:
(1)若朋友帳戶之資金來源為詐欺所得,當事人協助處理資金
(2)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或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當事人可能成立詐欺罪之共犯
(3)關鍵在於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資金為犯罪所得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較不適用:
當事人係受朋友委託處理資金,並非擅自侵占,除非能證明當事人有不法所有意圖。
刑事責任成立與否,關鍵在於當事人主觀上之認知:
(1)明知說:當事人是否明知朋友帳戶為警示戶?是否明知資金來源不法?
(2)可得而知說:一般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應可預見該資金可能為犯罪所得?
不利因素:
有利因素:
目前收到警方通知,屬於刑事訴訟法之任意到場說明階段:
(1)偵查階段:警方調查→檢察官偵查→起訴或不起訴
(2)審判階段: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3)當事人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強烈建議立即委任律師,理由如下:
(1)本案涉及洗錢防制法、刑法詐欺等重罪
(2)警詢筆錄內容將成為日後審判之重要證據
(3)不當陳述可能導致不利認定
(4)律師可協助釐清法律責任範圍
前往警局前應準備:
(1)通訊紀錄:與朋友間之對話紀錄(LINE、簡訊等)
(2)金流紀錄:轉帳明細、銀行對帳單
(3)時間軸整理:事件發生之完整時序
(4)證人名單:可證明當事人說法之證人
(5)娛樂城帳號資料:註冊時間、操作紀錄等
(1)攜帶律師陪同: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
(2)據實陳述但謹慎回答:
(3)保持緘默權之行使:
(4)筆錄確認:
核心抗辯:當事人不知且無從知悉資金來源不法
(1)朋友關係之信賴:
(2)警示戶資訊之不知情:
(3)行為模式之合理解釋:
強調當事人僅為單純協助,未實際參與犯罪
(1)被動角色:
(2)無獲利事實:
(3)無控制權:
(1)配合調查但保留權利:
(2)爭取不起訴處分:
(1)審判階段抗辯:
(2)量刑辯護(若認定有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若認定為幫助犯,可爭取減輕其刑。
未來應注意事項:
(1)切勿協助他人處理不明來源資金
(2)警示帳戶絕對不可協助處理
(3)不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
(4)不代他人註冊金融相關帳號
(5)遇可疑情況應立即諮詢律師
關於當事人協助朋友處理警示帳戶資金之行為,考量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或刑法詐欺罪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責任,建議立即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
本案關鍵在於主觀犯意之認定,即當事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資金來源不法。有利因素包括:當事人未實際操作、未控制金流、未獲利、係基於朋友情誼協助等。不利因素包括:朋友帳戶已為警示戶、分次轉帳、透過娛樂城處理資金等行為模式符合洗錢手法。
建議在律師協助下準備相關證據,並謹慎應對警詢。透過強調主觀不知情、客觀行為被動、無獲利事實等抗辯,爭取不起訴處分或輕判。
最重要的是,未來應引以為戒,切勿再協助他人處理來源不明之資金,以免觸法。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法律責任仍需依個案具體事實及證據認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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