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轉帳到娛樂城會被認定洗錢罪嗎?我該怎麼辯護?

你朋友的帳戶變成警示戶,之後請你協助處理資金。 資金約 35 萬,因銀行單筆轉帳限額,分多次轉帳。 你幫朋友註冊娛樂城帳號,並把帳號給代打平台操作。 你自己沒有登入操作、沒有控制金流,也沒有從中獲利。 在此事件之前,你有玩過娛樂城帳號,只有一兩次小額操作,與本事件無關。 你收到了警方通知,需前往警局說明該事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協助朋友處理資金,在朋友帳戶成為警示戶後,接受朋友委託處理約新台幣35萬元之資金。因銀行單筆轉帳限額,分多次進行轉帳。當事人並為朋友註冊娛樂城帳號,將該帳號交予代打平台操作。當事人自陳未親自登入操作、未控制金流走向,亦未從中獲利。目前已收到警方通知,需前往警局說明。

貳、法律分析

一、警示帳戶之法律意義

依據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警示帳戶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帳戶成為警示戶,通常表示該帳戶可能涉及詐欺、洗錢等刑事案件。

二、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一)洗錢防制法相關責任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本案風險分析:

(1)朋友帳戶已成警示戶,顯示可能涉及刑事案件

(2)當事人協助處理該帳戶資金35萬元

(3)分次轉帳可能被認定為規避金融監管

(4)透過娛樂城帳號處理資金,可能被視為洗錢手法之一

但須注意:

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特定犯罪,包括「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等詐欺相關罪名。與先前法規不同,現行法已不再要求詐欺罪需達500萬元門檻才構成特定犯罪,因此本案金額35萬元,若前置犯罪為詐欺,應已符合洗錢防制法之特定犯罪範圍。

(二)刑法詐欺罪共犯責任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風險分析:

(1)若朋友帳戶之資金來源為詐欺所得,當事人協助處理資金

(2)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或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當事人可能成立詐欺罪之共犯

(3)關鍵在於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資金為犯罪所得

(三)刑法侵占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較不適用:

當事人係受朋友委託處理資金,並非擅自侵占,除非能證明當事人有不法所有意圖。

三、主觀犯意之認定

刑事責任成立與否,關鍵在於當事人主觀上之認知:

(1)明知說:當事人是否明知朋友帳戶為警示戶?是否明知資金來源不法?

(2)可得而知說:一般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應可預見該資金可能為犯罪所得?

不利因素:

  • 朋友帳戶已成警示戶(通常會告知當事人)
  • 分次轉帳規避限額
  • 透過娛樂城及代打平台處理資金(非正常金流管道)
  • 上述行為模式符合常見洗錢手法

有利因素:

  • 當事人自陳未實際操作、未控制金流、未獲利
  • 係基於朋友情誼協助
  • 當事人過去僅有小額娛樂城操作經驗

四、刑事訴訟程序說明

目前收到警方通知,屬於刑事訴訟法之任意到場說明階段:

(1)偵查階段:警方調查→檢察官偵查→起訴或不起訴

(2)審判階段: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3)當事人權利: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 得保持緘默
  • 得拒絕自證己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強烈建議立即委任律師,理由如下:

(1)本案涉及洗錢防制法、刑法詐欺等重罪

(2)警詢筆錄內容將成為日後審判之重要證據

(3)不當陳述可能導致不利認定

(4)律師可協助釐清法律責任範圍

(二)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前往警局前應準備:

(1)通訊紀錄:與朋友間之對話紀錄(LINE、簡訊等)

(2)金流紀錄:轉帳明細、銀行對帳單

(3)時間軸整理:事件發生之完整時序

(4)證人名單:可證明當事人說法之證人

(5)娛樂城帳號資料:註冊時間、操作紀錄等

(三)警詢應對原則

(1)攜帶律師陪同: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

(2)據實陳述但謹慎回答:

  • 僅回答確知之事實
  • 不確定之事項應明確表示「不清楚」、「不記得」
  • 避免臆測或推論

(3)保持緘默權之行使:

  • 對於可能不利之問題,可行使緘默權
  • 但完全緘默可能被認為態度不佳
  • 建議由律師協助判斷何時行使

(4)筆錄確認:

  • 仔細閱讀每一字句
  • 不符事實處應要求修正
  • 確認無誤後再簽名

二、抗辯策略建議

(一)主觀犯意之否認

核心抗辯:當事人不知且無從知悉資金來源不法

(1)朋友關係之信賴:

  • 基於朋友情誼提供協助
  • 相信朋友所述資金來源合法
  • 一般人不會懷疑朋友會利用自己犯罪

(2)警示戶資訊之不知情:

  • 若朋友未告知帳戶為警示戶,當事人無從得知
  • 即使知道,一般人未必了解警示戶之法律意義
  • 可能誤以為僅是帳戶管理問題

(3)行為模式之合理解釋:

  • 分次轉帳係因銀行限額,非刻意規避
  • 娛樂城帳號係朋友要求,當事人不知用途
  • 交予代打平台係聽從朋友指示,未參與實際操作

(二)客觀行為之說明

強調當事人僅為單純協助,未實際參與犯罪

(1)被動角色:

  • 僅依朋友指示行事
  • 未主動規劃金流路徑
  • 未參與娛樂城帳號之實際操作

(2)無獲利事實:

  • 未從中收取任何報酬或利益
  • 可提供個人財務資料證明無異常金流入帳

(3)無控制權:

  • 娛樂城帳號交予代打平台後即失去控制
  • 不知悉後續金流走向
  • 無法決定資金用途

三、後續法律程序因應

(一)偵查階段

(1)配合調查但保留權利:

  • 依傳喚到場說明
  • 必要時行使緘默權
  • 提供有利證據

(2)爭取不起訴處分:

  • 強調主觀無犯意
  • 客觀行為輕微
  • 無前科紀錄
  • 犯後態度良好

(二)若遭起訴

(1)審判階段抗辯:

  • 主張無犯罪故意
  • 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 傳喚證人作證

(2)量刑辯護(若認定有罪):

  • 強調初犯、無前科
  • 犯罪情節輕微
  • 被動參與
  • 無獲利事實
  • 犯後態度良好
  • 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若認定為幫助犯,可爭取減輕其刑。

四、風險評估與預防

(一)最佳情況

  • 檢察官認定當事人不知情,為單純受騙協助
  • 獲不起訴處分
  • 無刑事紀錄

(二)中等風險

  • 認定為幫助犯
  •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減輕其刑
  •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6月至1年,得易科罰金或緩刑

(三)最壞情況

  • 認定為共同正犯
  • 依洗錢防制法或詐欺罪處罰
  • 可能面臨實刑

(四)預防措施

未來應注意事項:

(1)切勿協助他人處理不明來源資金

(2)警示帳戶絕對不可協助處理

(3)不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

(4)不代他人註冊金融相關帳號

(5)遇可疑情況應立即諮詢律師

五、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步:立即委任律師(1至2日內)

  • 尋找專精刑事辯護之律師
  • 說明案情並聽取專業意見
  • 簽訂委任契約

第二步:整理證據資料(3至5日內)

  • 收集所有相關通訊紀錄
  • 整理金流往來明細
  • 製作事件時間軸
  • 列出可能證人名單

第三步:準備警詢說明(警詢前)

  • 與律師討論應對策略
  • 模擬可能詢問問題
  • 確認陳述內容一致性

第四步:配合警方調查

  • 攜律師到場
  • 據實但謹慎陳述
  • 仔細確認筆錄內容

第五步:後續追蹤

  • 定期與律師聯繫
  • 了解偵查進度
  • 準備後續程序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協助朋友處理警示帳戶資金之行為,考量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或刑法詐欺罪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責任,建議立即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

本案關鍵在於主觀犯意之認定,即當事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資金來源不法。有利因素包括:當事人未實際操作、未控制金流、未獲利、係基於朋友情誼協助等。不利因素包括:朋友帳戶已為警示戶、分次轉帳、透過娛樂城處理資金等行為模式符合洗錢手法。

建議在律師協助下準備相關證據,並謹慎應對警詢。透過強調主觀不知情、客觀行為被動、無獲利事實等抗辯,爭取不起訴處分或輕判。

最重要的是,未來應引以為戒,切勿再協助他人處理來源不明之資金,以免觸法。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法律責任仍需依個案具體事實及證據認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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