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轉帳到娛樂城會被認定洗錢罪嗎?我該怎麼應對警方調查?

你朋友的帳戶變成警示戶,之後請你協助處理資金。 資金約 35 萬,因銀行單筆轉帳限額,分多次轉帳。 你幫朋友註冊娛樂城帳號,並把帳號給代打平台操作。 你自己沒有登入操作、沒有控制金流,也沒有從中獲利。 在此事件之前,你有玩過娛樂城帳號,只有一兩次小額操作,與本事件無關。 你收到了警方通知,需前往警局說明該事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協助朋友處理資金,在朋友帳戶成為警示戶後,接受朋友委託處理約新台幣35萬元之資金。因銀行單筆轉帳限額,分多次進行轉帳。當事人並為朋友註冊娛樂城帳號,將該帳號交予代打平台操作。當事人自陳未親自登入操作、未控制金流走向,亦未從中獲利。目前已收到警方通知,需前往警局說明。

貳、法律分析

一、警示帳戶之法律意義

依據金融機構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警示帳戶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帳戶成為警示戶,通常表示該帳戶可能涉及詐欺、洗錢等刑事案件。

二、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一)洗錢防制法相關責任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本案風險分析:

(1)朋友帳戶已成警示戶,顯示可能涉及刑事案件

(2)當事人協助處理該帳戶資金35萬元

(3)分次轉帳可能被認定為規避金融監管

(4)透過娛樂城帳號處理資金,可能被認定為洗錢手法之一

關於特定犯罪之認定,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特定犯罪包括:「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其中包含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若朋友帳戶涉及詐欺犯罪,當事人協助處理相關資金,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

(二)詐欺罪共犯或幫助犯責任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可能構成要件:

(1)若朋友涉及詐欺犯罪,當事人協助處理贓款

(2)提供娛樂城帳號供資金流動,可能被認定為幫助洗錢或幫助詐欺

(3)即使未直接參與詐騙行為,仍可能成立幫助犯

有利抗辯:

(1)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悉朋友從事犯罪行為

(2)是否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資金來源不法

(三)侵占罪之可能性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分析:

(1)當事人自陳未從中獲利

(2)若能證明僅係代為處理,未據為己有,較不易構成侵占罪

三、刑事責任成立之關鍵:主觀犯意

檢察官需證明:

(1)當事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朋友帳戶成為警示戶之原因

(2)是否知悉資金來源不法

(3)協助處理資金時是否具有幫助犯罪之故意

當事人有利事證:

(1)若能證明不知情,僅係基於朋友情誼協助

(2)未從中獲利之事實

(3)未實際控制金流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對措施

(一)前往警局說明前之準備

  • 委任律師陪同:建議立即委任刑事辯護律師,律師可在場協助確保程序合法,避免不利陳述

  • 整理相關證據:

(1)與朋友之通訊紀錄(證明不知情或受託經過)

(2)轉帳紀錄明細

(3)娛樂城帳號註冊及交付過程之證據

(4)證明未獲利之相關資料

  • 釐清事實經過:

(1)何時知悉朋友帳戶成為警示戶

(2)朋友如何說明資金來源

(3)為何同意協助處理

(4)對娛樂城代打平台之認識程度

(二)警詢應對原則

  • 保持誠實但謹慎:據實陳述,但避免過度推測或臆測;對不確定之事項,明確表示「不清楚」或「不記得」

  • 強調有利事實:

(1)強調基於朋友情誼協助,不知資金來源不法

(2)未實際控制金流,僅係代為處理

(3)未從中獲利

(4)過去娛樂城使用經驗與本案無關

  • 避免不利陳述:

(1)不要承認「知道」或「應該知道」資金可能來源不法

(2)不要替朋友辯解或猜測朋友行為

(3)避免提供與本案無關之其他資訊

二、中長期法律策略

(一)若遭檢察官起訴

  • 主觀犯意抗辯:主張不知情,欠缺洗錢或幫助詐欺之故意;提出證據證明係基於信賴朋友而協助

  • 客觀行為抗辯:強調未實際控制金流、未從中獲利、僅係單純代為處理,非積極參與犯罪

(二)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

  • 積極配合偵查:提供完整資訊協助釐清案情;說明朋友身分及聯絡方式

  • 表達悔意:承認判斷不當,未來會更謹慎;願意配合後續調查

  • 無前科紀錄:若為初犯,可爭取緩起訴處分

三、風險評估

(一)高風險因素

(1)朋友帳戶已成警示戶,顯示涉及刑事案件

(2)分次轉帳可能被認定為規避監管

(3)透過娛樂城處理資金,符合常見洗錢手法

(4)金額達35萬元,非小額交易

(二)有利因素

(1)未實際控制金流

(2)未從中獲利

(3)若能證明不知情,可主張欠缺犯意

四、具體建議事項

(一)短期(警詢前)

  • 立即委任刑事辯護律師
  • 整理所有相關通訊紀錄及證據
  • 與律師充分討論案情及應對策略
  • 準備書面陳述,釐清時間軸及事實經過
  • 確認朋友目前狀況(是否已遭偵辦)

(二)中期(偵查階段)

  • 配合檢察官偵查,但避免不利陳述
  • 持續蒐集有利證據
  • 評估是否需要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 與律師討論認罪協商或緩起訴可能性

(三)長期(預防措施)

  • 日後拒絕類似協助請求
  • 提高對金融犯罪之警覺性
  • 了解警示帳戶及洗錢相關法律知識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協助處理警示帳戶資金之行為,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定洗錢行為,以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幫助犯。雖當事人自陳未實際控制金流、未從中獲利,但檢察官仍可能認定當事人至少具有「不確定故意」,即對於資金來源可能不法有所認識,仍予以協助。

建議當事人立即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在律師陪同下前往警局說明。於警詢及偵查階段,應強調基於朋友情誼協助、不知資金來源不法、未實際控制金流、未從中獲利等有利事實,並避免承認「知道」或「應該知道」資金可能來源不法之不利陳述。

日後應拒絕處理他人警示帳戶資金,對於來源不明之資金保持警覺,不要提供自己帳戶或協助註冊帳號供他人使用,遇有疑義應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法律責任仍需依個案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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