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親戚威脅恐嚇,欲提出刑事告訴,惟未有錄音等直接證據,僅有證人可資證明。當事人詢問:
(一)僅有證人證詞而無錄音,是否能成功提告?
(二)偵查庭需開庭幾次?
(三)法院何時進行和解程序?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親戚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當事人,且致當事人心生畏懼,危害其安全,應可能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若威脅內容涉及要求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依該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關於僅有證人證詞而無錄音是否能提告之問題,刑事訴訟採「證據自由原則」,錄音並非唯一證據方法。證人證詞若經合法具結,具有證據能力,法院會綜合全案證據,依自由心證判斷證人證詞之可信度。
若證人證詞明確、前後一致,且與其他證據相互補強,應可作為認定犯罪之依據。因此,本案縱無錄音,若有證人願意到庭作證,仍可能成功提告。
除證人證詞外,其他可能之證據包括:
建議當事人儘可能蒐集保全相關證據,以利偵查進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當事人可向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後,應即開始偵查。
關於偵查庭開庭次數,並無法定限制,應視個案複雜程度而定。一般案件通常開庭1至3次:
(1)第一次:訊問告訴人(被害人)
(2)第二次:傳喚被告到場應訊
(3)第三次:必要時傳喚證人或進行對質
若案情較為複雜,需調查多位證人、調取其他證據或進行鑑定等,可能需要更多次開庭。檢察官認為證據充足即可終結偵查,作成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關於和解時機,需特別說明:偵查階段即可進行和解,不需等到法院審理。告訴人與被告可自行和解,檢察官亦可協助調解。
由於恐嚇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若告訴人與被告在偵查中和解,告訴人可撤回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和解越早進行,對雙方越有利,可避免進入審判程序,節省時間與勞費。
若案件已起訴至法院,法院可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進行調解,通常在準備程序或審理程序中進行。和解後告訴人可撤回告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者,可採取以下救濟途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告訴人應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向原檢察官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若再議遭駁回,告訴人仍不服者,可於再議駁回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由法院三位法官合議裁定。
(一)蒐集保全證據
(二)提出刑事告訴
(一)積極配合偵查
(二)證人之準備
(三)注意事項
考量親戚關係,建議優先嘗試和解。和解之優點包括:
(一)節省時間與勞費,避免漫長訴訟程序
(二)確保賠償,可獲得實質賠償,避免判決後執行困難
(三)修復關係,親戚關係可能修復,避免關係完全破裂
建議優先考慮在偵查中和解,可於檢察官偵查時提出和解意願,檢察官可協助調解。和解後撤回告訴,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和解內容建議包括:
(一)道歉:被告應誠摯道歉
(二)賠償:視情況約定精神慰撫金
(三)保證:被告保證不再為類似行為
(四)撤回告訴:和解成立後撤回告訴
(一)證據充足性
僅有證人證詞,若證人證詞明確且可信,仍有機會成立。但若證人證詞模糊或前後矛盾,可能影響認定。
(二)親屬關係考量
考量親戚關係,刑事追訴可能造成家族關係永久破裂,建議優先嘗試和解。
(三)訴訟成本
若進入交付審判程序,需負擔律師費用,應評估訴訟成本與預期效益。
(四)舉證責任
刑事案件雖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告訴人應積極提供證據協助偵查。
關於當事人之詢問,綜合分析如下:
(一)關於僅有證人證詞而無錄音是否能提告:即使沒有錄音,只要有證人願意作證,仍可提出刑事告訴。證人證詞經合法具結後,具有證據能力,若證詞明確且可信,應可能成功提告。
(二)關於偵查庭開庭次數:通常1至3次,視案情複雜程度而定,無固定次數限制。檢察官認為證據充足即可終結偵查。
(三)關於和解時機:偵查階段即可進行和解,不需等到法院審理。建議儘早和解,可節省時間與勞費,並有機會修復親戚關係。
考量本案涉及親戚關係,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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