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了解易科罰金分期繳納之申請時點,特別是執行當天是否可以辦理分期繳納。本案涉及刑事執行程序中,受刑人對於易科罰金之分期繳納權利及其申請時機之問題。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此規定明確界定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當事人若符合上述條件,應有權選擇以罰金代替短期自由刑之執行。
依刑法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條文確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之法律效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顯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於判決時即已確定。
關於易科罰金分期繳納之申請時點,依現行實務運作:
(一)最佳申請時機
當事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後,應儘速向執行檢察官提出分期繳納之聲請。此時點具有以下優勢:
(二)執行當天之申請可能性
就執行當天是否可辦理分期繳納,依實務運作:
(三)建議處理方式
考量實務執行之時效性,建議當事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此條文雖針對羈押被告,但可見立法對於受刑人權益保障之重視。
(一)儘速提出聲請
建議當事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後,立即向執行檢察署提出分期繳納聲請書,不宜等到執行當天才處理,以確保有充分時間完成審核程序。
(二)準備相關文件
應備妥以下文件:
分期繳納聲請書應包含:
(一)時效性考量
(二)誠實陳述原則
(三)備案計畫
若分期繳納未獲准,建議當事人:
(四)救濟途徑
若檢察官不准分期繳納,當事人可依相關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惟應注意異議期間仍可能需先執行之風險。
若獲准分期繳納,應注意:
關於易科罰金分期繳納之申請時點,執行當天雖可提出分期聲請,但考量實務審核作業需要時間,強烈建議當事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後立即辦理,以確保有充分時間完成審核程序,避免因時間不足而被迫入監執行。
若當事人確實有經濟困難,應及早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檢察官詳實說明情形,爭取分期繳納之機會。同時,建議當事人保持與執行檢察署之聯繫,了解案件進度,並做好相應準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之具體事實、當事人之財力狀況、執行檢察署之實務作法等因素,均可能影響最終處理結果,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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