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案號更改原因?原本案號是「原案:113年度他字第000號(過失傷害案件) 現案:114年度調偵字第00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這是什麼意思?如果要增加被告以及提交證據該怎麼做?
本案涉及刑事案件案號變更問題。當事人詢問案件從「113年度他字第000號(過失傷害案件)」變更為「114年度調偵字第00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原因,並詢問如何增加被告及提交證據之程序。
依據案號變更情形研判,本案應係被害人傷勢惡化導致死亡結果,檢察官依職權變更罪名並重新分案偵查。
本案罪名變更具有重大法律意義: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業務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若被害人已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本案業務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罪,被害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得提出告訴。
針對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可能相關證據包括: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包括:
依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規定,追訴權時效應為二十年。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若無具體事證而任意指控他人,可能構成誣告罪,建議應有確實證據再提出告訴。
補充告訴狀應記載事項:
(1)告訴人基本資料
(2)被告基本資料
(3)補充告訴之事實
(4)證據方法
(5)請求事項
證據聲請狀應記載事項:
(1)案件基本資料
(2)證據清單
(3)請求事項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若無具體事證而任意指控他人,可能構成誣告罪,建議應有確實證據再提出告訴。
建議委任律師理由:
若檢察官起訴:
本案從「113年度他字第000號(過失傷害案件)」變更為「114年度調偵字第00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應係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檢察官依職權變更罪名並重新分案偵查。
考量增加被告涉及複雜法律程序,建議:
考量證據可能隨時間滅失,建議:
考量業務過失致死為重罪,涉及複雜法律程序及專業法律判斷,強烈建議委任律師協助,以有效保障當事人權益。
若符合法律扶助資格,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協助(電話:412-8518,手機加02)。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判斷。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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