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從過失傷害改為業務過失致死,被告和證據怎麼補充?

請問案號更改原因?原本案號是「原案:113年度他字第000號(過失傷害案件) 現案:114年度調偵字第00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這是什麼意思?如果要增加被告以及提交證據該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刑事案件案號變更問題。當事人詢問案件從「113年度他字第000號(過失傷害案件)」變更為「114年度調偵字第00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原因,並詢問如何增加被告及提交證據之程序。

依據案號變更情形研判,本案應係被害人傷勢惡化導致死亡結果,檢察官依職權變更罪名並重新分案偵查。

貳、法律分析

一、案號變更原因分析

(一)案號類別變更說明

  1. 「他字」案件性質
  • 「他字」案件通常屬於移送併辦或他案參考性質
  • 表示檢察官尚未正式分案進行偵查
  • 可能是從其他案件移送或告訴人另案提出告訴
  1. 「調偵字」案件性質
  • 「調偵字」表示檢察官已正式分案偵查
  • 「調」字表示經過司法警察調查後移送檢察官
  • 案件已進入正式偵查程序階段

(二)罪名變更: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

本案罪名變更具有重大法律意義:

  1. 案件事實變化
  • 原本被害人受傷(涉及過失傷害罪)
  • 後續被害人死亡(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
  • 應符合刑法第276條規定之構成要件
  1. 法律效果差異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屬告訴乃論罪
  • 刑度較輕

業務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

  •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屬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
  • 刑度較重
  • 告訴人不得撤回告訴
  1. 案號變更時點
  • 通常是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後
  • 檢察官依職權變更罪名
  • 重新分案進行偵查

二、增加被告之程序

(一)告訴人主動提出告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1. 書面告訴方式
  • 向原承辦檢察官提出補充告訴狀
  • 載明新增被告之犯罪事實
  • 說明與原告訴案件之關聯性
  1. 應記載事項
  • 新增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 新增被告涉案之具體犯罪事實
  • 與原案之關聯性(如共同正犯、幫助犯等)
  • 相關證據資料

(二)告訴權人範圍

若被害人已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本案業務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罪,被害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得提出告訴。

(三)檢察官依職權擴大偵查

  1. 偵查不公開原則
  • 檢察官可依職權傳喚相關人到案
  • 告訴人可提供線索供檢察官參考
  1. 共同正犯之認定
  • 若有數人共同犯罪情形
  • 檢察官應一併偵查

三、提交證據之方式

(一)證據提出時機

  1. 偵查階段
  • 隨時可向檢察官提出證據
  • 建議於偵查庭開庭前提出
  1. 審判階段
  • 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前提出
  • 避免突襲性證據影響訴訟進行

(二)證據提出方式

  1. 書面證據
  • 撰寫「證據聲請狀」
  • 檢附證據清單
  • 附上證據原本或影本
  • 說明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1. 人證(證人)
  • 聲請傳喚證人
  • 載明證人姓名、住所
  • 說明待證事實
  • 預估詢問時間
  1. 物證
  • 提出原物或照片
  • 說明物證來源
  • 聲請勘驗或鑑定

(三)證據種類建議

針對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可能相關證據包括:

  1. 證明因果關係
  • 醫療記錄
  • 死亡證明書
  • 解剖報告或鑑定報告
  1. 證明過失責任
  • 現場照片、影片
  • 監視器畫面
  • 證人證詞
  • 相關專業鑑定(如車禍鑑定)
  1. 證明業務性質
  • 勞動契約
  • 在職證明
  • 工作內容說明
  1. 證明新增被告涉案
  • 共同行為之證據
  • 通訊紀錄
  • 證人證述

四、相關法律責任

(一)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包括:

  1. 行為人有過失行為
  2. 被害人死亡結果
  3. 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4. 若從事業務之人,則涉及業務過失致死

(二)追訴權時效

依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規定,追訴權時效應為二十年。

(三)誣告罪風險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若無具體事證而任意指控他人,可能構成誣告罪,建議應有確實證據再提出告訴。

五、證據蒐集注意事項

(一)證據合法性

  1. 避免以非法方法取得證據
  • 證據取得應符合法律規定
  • 如錄音應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
  •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 私人錄音應注意是否侵害他人隱私權

(二)證據保全

  1. 及時蒐集證據
  • 監視器畫面可能定期刪除
  • 證人記憶可能隨時間模糊
  • 建議儘速提出證據
  1. 證據保存
  • 妥善保存證據原本
  • 製作證據清單
  • 避免證據滅失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確認案件現況

  1. 聯繫承辦檢察官
  • 確認被害人是否已死亡
  • 了解目前偵查進度
  • 詢問下次開庭時間
  1. 確認告訴人身分
  • 若被害人死亡,告訴人可能變更為繼承人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確認告訴權人

(二)評估是否增加被告

  1. 審慎評估
  • 是否有具體事證證明新增被告涉案
  • 避免無根據之指控
  • 考量可能涉及誣告罪風險
  1. 諮詢專業律師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 評估增加被告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增加被告之具體步驟

步驟一:準備補充告訴狀

補充告訴狀應記載事項:

(1)告訴人基本資料

  • 姓名、住所或居所
  • 與被害人之關係

(2)被告基本資料

  • 原告訴被告資料
  • 新增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

(3)補充告訴之事實

  • 詳述新增被告之涉案事實
  • 說明與原案之關聯性
  • 載明涉嫌罪名及法條

(4)證據方法

  • 列舉相關證據
  • 聲請傳喚證人

(5)請求事項

  • 請求檢察官依法偵辦新增被告

步驟二:提交證據

證據聲請狀應記載事項:

(1)案件基本資料

  • 案號
  • 案由

(2)證據清單

  • 書證:列舉書面證據及待證事實
  • 人證:列舉證人姓名、住所及待證事實
  • 物證:列舉物證及待證事實

(3)請求事項

  • 請求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 請求調查相關證據

三、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1. 業務過失致死罪
  • 依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
  • 非告訴乃論罪,無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

(二)證據保全

  1. 及時蒐集證據
  • 監視器畫面可能定期刪除
  • 證人記憶可能模糊
  • 建議儘速提出證據
  1. 證據合法性
  • 避免以非法方法取得證據
  • 如錄音應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

(三)誣告風險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若無具體事證而任意指控他人,可能構成誣告罪,建議應有確實證據再提出告訴。

(四)委任律師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理由:

  1. 業務過失致死為重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涉及專業法律判斷
  3. 律師可協助:
  • 撰寫法律文書
  • 出庭陳述意見
  • 聲請調查證據
  • 保障告訴人權益

四、後續程序預估

(一)偵查階段

  1. 檢察官偵查
  • 傳喚被告、證人
  • 調查證據
  • 可能進行現場勘驗或鑑定
  1. 偵查終結
  • 起訴(認為有犯罪嫌疑)
  • 不起訴(認為犯罪嫌疑不足)
  • 緩起訴

(二)審判階段

若檢察官起訴:

  1. 地方法院審理
  2. 告訴人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
  3. 可聲請參與刑事訴訟程序

肆、結論

一、案號變更原因

本案從「113年度他字第000號(過失傷害案件)」變更為「114年度調偵字第00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應係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檢察官依職權變更罪名並重新分案偵查。

二、增加被告建議

考量增加被告涉及複雜法律程序,建議:

  1. 審慎評估是否有具體事證
  2. 向檢察官提出補充告訴狀
  3. 提供相關證據供檢察官參考
  4. 避免無根據指控以免涉及誣告罪

三、提交證據建議

考量證據可能隨時間滅失,建議:

  1. 儘速向檢察官提出證據聲請狀
  2. 將證據分類並說明待證事實
  3. 與承辦檢察官保持聯繫,了解偵查進度

四、最重要建議

考量業務過失致死為重罪,涉及複雜法律程序及專業法律判斷,強烈建議委任律師協助,以有效保障當事人權益。

若符合法律扶助資格,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協助(電話:412-8518,手機加02)。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判斷。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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