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懷疑我車資不足拒驗錢,爭執中打我一巴掌,我能告他嗎?

情況為 司機懷疑我車資投不足 但我真的有 隨後司機態度惡劣嚴重懷疑我 我要求司機現場驗錢 但他不願意 下車又有爭吵 最後我說 我一定去投訴你 幹你老師(沒看著他 他隨後打我一巴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搭乘計程車後,司機懷疑車資投入不足,雖當事人主張已足額支付,但司機態度惡劣並持續質疑。當事人要求現場驗錢遭拒,下車後雙方發生爭執。當事人表示「我一定去投訴你」並說出「幹你老師」(未直視司機),隨後遭司機掌摑。本案涉及刑事傷害、公然侮辱及民事損害賠償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司機掌摑行為之傷害罪責任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司機掌摑當事人臉部之行為,客觀上對當事人身體施加暴力,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應成立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本案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當事人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建議當事人:

  • 立即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書,作為傷害事實之證明
  • 拍攝傷勢照片保存證據
  • 調閱車內行車紀錄器或現場監視器畫面
  • 於六個月告訴期間內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傷害告訴

(二)當事人言語可能涉及之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所稱「幹你老師」之言語,若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為之,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

考量本案情境:

  • 當事人係因司機態度惡劣、無理指控而情緒激動
  • 言語雖屬不當,但係因司機先有不當行為所致
  • 公然侮辱罪亦屬告訴乃論之罪

若司機對當事人提出公然侮辱告訴,當事人可主張係因情緒激動而失言,並以司機先有不當行為作為量刑減輕之事由。雙方互有過失之情形,可作為和解談判之籌碼。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司機掌摑行為不法侵害當事人之身體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請求因就醫而增加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等。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當事人因身體受侵害而受精神痛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可請求之項目包括:

  • 醫療費用:掛號費、診察費、藥品費等(需保留收據正本)
  • 交通費用:因就醫而支出之交通費
  • 精神慰撫金:視傷勢嚴重程度、雙方經濟狀況而定

(二)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若司機為計程車行僱用之司機,且於執行職務時為侵權行為,計程車行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增加求償保障。

三、行政責任

當事人可向交通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處)檢舉司機服務態度不佳及暴力行為,司機可能面臨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行政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時效性)

(一)蒐證與就醫(3日內完成)

  • 立即就醫:前往醫院或診所就診,向醫師詳述受傷經過,取得診斷證明書正本(至少2份)
  • 拍攝傷勢照片:多角度拍攝,記錄日期時間
  • 調閱監視器畫面:向計程車行申請車內行車紀錄器,調閱事發地點周邊監視器(注意保存期限通常7-30天)
  • 尋找證人:記錄現場目擊者聯絡方式

(二)向主管機關投訴(7日內)

  • 向計程車行投訴:記錄車號、司機姓名、乘車時間,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正式投訴
  • 向交通主管機關檢舉:向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處)檢舉司機服務態度不佳、暴力行為

二、刑事告訴程序(6個月內)

(一)提出傷害告訴

  • 管轄機關:事發地點之警察局或地檢署
  • 應備文件:刑事告訴狀、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相關證據
  • 告訴狀重點:詳述事發經過,強調司機先有不當指控、拒絕驗錢,說明當事人言語係因情緒激動,司機掌摑行為明顯過當

(二)應對司機可能提告

若司機對當事人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 主張減輕事由:係因司機先有不當行為而情緒失控
  • 積極和解:刑事附帶民事,一併解決
  • 雙方互有過失,可作為和解籌碼

三、民事求償程序(2年內)

(一)和解優先(建議方式)

建議和解條件:

  • 賠償金額:醫療費用實支實付,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萬至5萬元,總計約新台幣3萬至6萬元
  • 和解條件:司機賠償上述金額,雙方互相撤告(刑事部分),雙方放棄其他民刑事請求權
  • 和解地點:建議於警察局進行,可請調解委員會協助,攜帶親友陪同

和解書應包含:

  • 當事人資料(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
  • 事件經過簡述
  • 賠償內容(金額、給付方式、收訖確認)
  • 撤告條款(雙方拋棄其他民刑事請求權)
  • 違約條款
  • 簽名蓋章

(二)訴訟程序(和解不成時)

  • 提起民事訴訟: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刑事附帶民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免繳裁判費(但若刑事不起訴,附帶民事會被駁回)
  • 小額訴訟:訴訟標的金額若在10萬元以下,可選擇小額訴訟程序

四、策略建議

(一)優先順序

第一階段(立即):就醫、蒐證、投訴

第二階段(1週內):評估傷勢、整理證據

第三階段(2週內):提出刑事告訴

第四階段(1個月內):嘗試和解

第五階段(和解不成):進行訴訟

(二)談判籌碼

有利因素:

  • 司機有明確傷害行為(掌摑)
  • 當事人有就醫紀錄
  • 司機可能面臨刑責及職業處分

不利因素:

  • 當事人有公然侮辱之虞
  • 但可主張係因司機先有不當行為

建議策略:

  • 以「雙方互相撤告」為和解條件
  • 強調司機行為較嚴重(肢體暴力較言語衝突嚴重)
  • 若司機態度強硬,可表明將向交通局檢舉

(三)金額談判

  • 最低底線:醫療費用實支實付加精神慰撫金1萬元
  • 合理範圍:新台幣3萬至5萬元
  • 讓步空間:可從5萬元談至3萬元

五、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一)時效管制

  • 刑事告訴:6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 民事求償:2年(自知悉損害時起算)
  • 監視器調閱:7-30天(自事發日起算)

(二)證據保全

  • 診斷證明書至少保留2份正本
  • 所有收據保留正本
  • 對話紀錄、簡訊截圖保存
  • 和解過程可錄音(供自己存證)

(三)和解風險

  • 避免私下和解:不要在無人處所和解,建議在警局或有第三方見證
  • 和解書務必完整:確認「收訖」、「撤告」條款,雙方簽名蓋章
  • 收款方式:現場給付當場點清並註明「收訖」,匯款保留匯款證明,分期請對方簽發本票

肆、結論

本案中,司機掌摑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當事人具有刑事告訴權及民事求償權。雖當事人有言語不當之處,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但考量司機先有無理指控、態度惡劣,且肢體暴力較言語衝突嚴重,當事人係因情緒激動而失言,整體而言當事人立場較為有利。

建議當事人立即就醫並蒐證,向交通主管機關投訴增加談判籌碼,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保留法律追訴權,並積極爭取和解以節省時間成本。和解時可以「雙方互相撤告」為條件,爭取醫療費用實支實付加精神慰撫金約新台幣3萬至5萬元之賠償。若和解不成,再循訴訟程序處理。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刑事告訴期限為六個月,請把握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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