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為 司機懷疑我車資投不足 但我真的有 隨後司機態度惡劣嚴重懷疑我 我要求司機現場驗錢 但他不願意 下車又有爭吵 最後我說 我一定去投訴你 幹你老師(沒看著他 他隨後打我一巴掌
本案當事人搭乘計程車後,司機懷疑車資投入不足,雖當事人主張已足額支付,但司機態度惡劣並持續質疑。當事人要求現場驗錢遭拒,下車後雙方發生爭執。當事人表示「我一定去投訴你」並說出「幹你老師」(未直視司機),隨後遭司機掌摑。本案涉及刑事傷害、公然侮辱及民事損害賠償等法律問題。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司機掌摑當事人臉部之行為,客觀上對當事人身體施加暴力,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應成立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本案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當事人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建議當事人: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所稱「幹你老師」之言語,若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為之,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
考量本案情境:
若司機對當事人提出公然侮辱告訴,當事人可主張係因情緒激動而失言,並以司機先有不當行為作為量刑減輕之事由。雙方互有過失之情形,可作為和解談判之籌碼。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司機掌摑行為不法侵害當事人之身體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請求因就醫而增加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等。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當事人因身體受侵害而受精神痛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可請求之項目包括: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若司機為計程車行僱用之司機,且於執行職務時為侵權行為,計程車行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增加求償保障。
當事人可向交通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處)檢舉司機服務態度不佳及暴力行為,司機可能面臨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行政處分。
若司機對當事人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建議和解條件:
和解書應包含:
第一階段(立即):就醫、蒐證、投訴
第二階段(1週內):評估傷勢、整理證據
第三階段(2週內):提出刑事告訴
第四階段(1個月內):嘗試和解
第五階段(和解不成):進行訴訟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建議策略:
本案中,司機掌摑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當事人具有刑事告訴權及民事求償權。雖當事人有言語不當之處,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但考量司機先有無理指控、態度惡劣,且肢體暴力較言語衝突嚴重,當事人係因情緒激動而失言,整體而言當事人立場較為有利。
建議當事人立即就醫並蒐證,向交通主管機關投訴增加談判籌碼,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保留法律追訴權,並積極爭取和解以節省時間成本。和解時可以「雙方互相撤告」為條件,爭取醫療費用實支實付加精神慰撫金約新台幣3萬至5萬元之賠償。若和解不成,再循訴訟程序處理。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刑事告訴期限為六個月,請把握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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