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客運被司機懷疑票價,多投錢後起爭執遭毆打,我能告他傷害罪嗎?

搭乘客運時 我確定投足對應金額 但司機懷疑並口氣極差 我要求當場查驗遭拒 而後下車時我憤而多投一倍的金額至錢箱 表示 這樣夠嗎? 司機亦態度惡劣 而後因需至車外取行李 我不斷質問司機為何不查驗 最後雙方離開時 我自言自語 我一定投訴你 幹你老師 司機回頭揮我一拳 而後因車上還有乘客 雙方因而離開 我至醫院驗傷 左臉頰挫傷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搭乘客運時,因投幣金額遭司機質疑而發生爭執。當事人要求當場查驗遭拒,憤而多投一倍金額。下車取行李時持續質問司機,並自言自語表示「我一定投訴你,幹你老師」,司機回頭揮拳毆打當事人,致當事人左臉頰挫傷並已至醫院驗傷。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司機行為之法律評價

  1. 傷害罪之成立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司機揮拳毆打當事人,致左臉頰挫傷,客觀上已對當事人之身體造成傷害,主觀上司機回頭揮拳之行為顯具傷害故意,應已該當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當事人持有醫院驗傷診斷書,可作為證明傷害事實之重要證據。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1. 告訴權之行使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建議當事人儘速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當事人言詞之法律評價

  1. 公然侮辱罪之檢視

當事人稱「幹你老師」,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該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惟本罪之成立須符合「公然」要件,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1. 構成要件之檢討

本案當事人係「自言自語」,若確實非針對司機公然為之,而係自我情緒抒發,是否符合「公然」要件,尚有疑義。惟客運車上仍有其他乘客在場,若該言詞足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仍可能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1. 阻卻違法事由之主張

即使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當事人仍可主張:

  • 受司機先前態度惡劣之刺激,情緒激動下之反應
  • 並非針對司機公然為之,而係自我情緒抒發
  • 公然侮辱罪亦為告訴乃論之罪,司機需提告方受追訴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1. 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司機故意不法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得請求之賠償項目包括:

  • 醫療費用:就醫診療、藥品等費用
  • 工作損失:因就醫或傷勢影響工作所減少之收入
  1.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當事人身體健康受侵害,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審酌時應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情節、傷勢程度等因素。

(二)僱用人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司機於執行職務時毆打乘客,客運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為無過失責任,當事人無須證明公司有過失,實務上向公司求償較易獲償。

(三)與有過失之適用

  1.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1. 本案分析

當事人雖有言語不當之處,惟:

  • 係因司機先有態度惡劣之行為
  • 言詞係自言自語,非直接辱罵
  • 言語挑釁與身體暴力之不法程度顯不相當

參考實務見解,被害人言語刺激通常不構成重大與有過失,預估法院至多可能認定10-20%之與有過失比例。

三、行政責任部分

(一)向客運公司申訴

依公路法第77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應依核定之路線、班次及時刻營運,並不得有妨礙其他汽車運輸業營運之行為。」司機服務態度惡劣、拒絕查驗票款、毆打乘客,均可能違反服務規範,當事人可向公司客服部門正式申訴。

(二)向主管機關檢舉

當事人可向公路主管機關(如公路總局)檢舉,主管機關得依公路法對客運業者裁罰或命改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保全證據

  1. 醫療證據
  • 妥善保存驗傷診斷書正本
  • 保留所有就醫收據、診療費用單據
  • 若有後續回診,持續保留相關證明
  • 拍攝傷勢照片(不同角度、不同時間點)
  1. 現場證據
  • 調閱客運車輛行車紀錄器影像(向公司申請或透過警方調取)
  • 尋找車上其他乘客作為證人
  • 保留投幣記錄(若有電子票證或收據)
  1. 通訊記錄
  • 保留與客運公司客服之通話或訊息記錄

(二)提出刑事告訴

  1. 告訴方式

建議優先至事發地警察局報案並製作筆錄,或直接向地檢署遞狀告訴。考量法律程序之複雜性,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

  1. 告訴內容應包括
  • 詳述事發經過
  • 提出驗傷診斷書
  • 請求調閱行車紀錄器
  • 請求傳喚證人
  1. 告訴效益
  • 透過刑事程序釐清事實
  • 檢警調查可協助蒐證
  • 刑事判決可作為民事請求之依據
  • 對司機及公司形成壓力,有利和解

(三)民事求償途徑

  1. 先行和解途徑

建議發函予客運公司,說明事實並提出賠償要求。賠償項目應包括:

  • 醫療費用:實支實付
  • 工作損失:若有請假,檢附證明
  • 精神慰撫金:視傷勢及公司態度調整金額

設定合理期限(如14日)要求回覆。

  1. 調解程序

若公司願意協商,可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且免裁判費。

  1. 民事訴訟

若和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被告為司機及客運公司(連帶賠償)。訴訟標的金額若在10萬元以下,可向簡易庭提起。考量訴訟程序之專業性,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二、申訴管道

(一)向客運公司申訴

撰寫正式申訴書,詳述經過,要求公司:

  • 調查司機不當行為
  • 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
  • 對司機進行懲處
  • 改善服務品質

(二)向主管機關檢舉

向公路總局或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檢舉,檢舉內容包括:

  • 司機服務態度惡劣
  • 拒絕查驗票款
  • 毆打乘客

要求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三、風險評估與因應

(一)司機可能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1. 應對策略
  • 主張係自言自語,非公然為之
  • 強調係受司機態度刺激之情緒反應
  • 言語不當與暴力毆打不成比例
  • 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可尋求和解撤告
  1. 和解考量

若雙方均提告,可考量「交互撤告」之可能性。惟當事人傷勢明確,司機傷害罪較重,建議以「司機道歉+公司賠償」換取撤告。

(二)與有過失抗辯

  1. 預期對方主張
  • 當事人言語挑釁在先
  • 持續質問造成司機情緒失控
  1. 反駁論點
  • 質問查驗係合理權利主張
  • 言語刺激不能正當化暴力行為
  • 司機為專業駕駛,應有更高情緒管理能力
  • 參考實務見解,與有過失比例應極低

四、預估結果

(一)刑事部分

考量本案事實,司機傷害罪成立之可能性極高。預估判決可能為拘役或罰金(若無前科),亦可能獲緩起訴或緩刑(需賠償並道歉)。

(二)民事部分

賠償金額預估:

  • 醫療費用:實支實付(數千元)
  • 精神慰撫金:考量與有過失後,約3-8萬元
  • 總計約3-10萬元

(三)行政部分

公司可能受主管機關裁罰,司機可能遭公司懲處或解僱。

五、具體行動時程建議

第一週

  1. 至警局報案提出傷害告訴
  2. 發函予客運公司要求調查及賠償
  3. 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第二至四週

  1. 配合警方調查
  2. 等待公司回應
  3. 若公司願意協商,進行和解談判

一個月後

  1. 若和解不成,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2. 持續追蹤刑事案件進度

肆、結論

關於本案當事人遭司機毆打成傷之情事,司機行為應已涉及刑法傷害罪,且客運公司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建議當事人:

  1. 優先提出刑事告訴,透過公權力調查並保全證據
  2. 同步向公司求償,爭取合理賠償
  3.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包括驗傷單、收據、影像等
  4. 理性評估和解可能,避免訴訟曠日廢時

考量當事人雖有言語不當之處,惟與司機暴力行為相較,不法程度顯不相當,預期不致大幅影響求償權利。建議當事人積極主張權利,同時保持理性,以爭取最佳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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