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客運時 我確定投足對應金額 但司機懷疑並口氣極差 我要求當場查驗遭拒 而後下車時我憤而多投一倍的金額至錢箱 表示 這樣夠嗎? 司機亦態度惡劣 而後因需至車外取行李 我不斷質問司機為何不查驗 最後雙方離開時 我自言自語 我一定投訴你 幹你老師 司機回頭揮我一拳 而後因車上還有乘客 雙方因而離開 我至醫院驗傷 左臉頰挫傷
當事人搭乘客運時,因投幣金額遭司機質疑而發生爭執。當事人要求當場查驗遭拒,憤而多投一倍金額。下車取行李時持續質問司機,並自言自語表示「我一定投訴你,幹你老師」,司機回頭揮拳毆打當事人,致當事人左臉頰挫傷並已至醫院驗傷。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司機揮拳毆打當事人,致左臉頰挫傷,客觀上已對當事人之身體造成傷害,主觀上司機回頭揮拳之行為顯具傷害故意,應已該當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當事人持有醫院驗傷診斷書,可作為證明傷害事實之重要證據。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建議當事人儘速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當事人稱「幹你老師」,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該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惟本罪之成立須符合「公然」要件,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本案當事人係「自言自語」,若確實非針對司機公然為之,而係自我情緒抒發,是否符合「公然」要件,尚有疑義。惟客運車上仍有其他乘客在場,若該言詞足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仍可能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即使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當事人仍可主張: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司機故意不法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得請求之賠償項目包括: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當事人身體健康受侵害,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審酌時應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情節、傷勢程度等因素。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司機於執行職務時毆打乘客,客運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為無過失責任,當事人無須證明公司有過失,實務上向公司求償較易獲償。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當事人雖有言語不當之處,惟:
參考實務見解,被害人言語刺激通常不構成重大與有過失,預估法院至多可能認定10-20%之與有過失比例。
依公路法第77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應依核定之路線、班次及時刻營運,並不得有妨礙其他汽車運輸業營運之行為。」司機服務態度惡劣、拒絕查驗票款、毆打乘客,均可能違反服務規範,當事人可向公司客服部門正式申訴。
當事人可向公路主管機關(如公路總局)檢舉,主管機關得依公路法對客運業者裁罰或命改善。
建議優先至事發地警察局報案並製作筆錄,或直接向地檢署遞狀告訴。考量法律程序之複雜性,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
建議發函予客運公司,說明事實並提出賠償要求。賠償項目應包括:
設定合理期限(如14日)要求回覆。
若公司願意協商,可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且免裁判費。
若和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被告為司機及客運公司(連帶賠償)。訴訟標的金額若在10萬元以下,可向簡易庭提起。考量訴訟程序之專業性,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撰寫正式申訴書,詳述經過,要求公司:
向公路總局或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檢舉,檢舉內容包括:
要求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若雙方均提告,可考量「交互撤告」之可能性。惟當事人傷勢明確,司機傷害罪較重,建議以「司機道歉+公司賠償」換取撤告。
考量本案事實,司機傷害罪成立之可能性極高。預估判決可能為拘役或罰金(若無前科),亦可能獲緩起訴或緩刑(需賠償並道歉)。
賠償金額預估:
公司可能受主管機關裁罰,司機可能遭公司懲處或解僱。
關於本案當事人遭司機毆打成傷之情事,司機行為應已涉及刑法傷害罪,且客運公司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建議當事人:
考量當事人雖有言語不當之處,惟與司機暴力行為相較,不法程度顯不相當,預期不致大幅影響求償權利。建議當事人積極主張權利,同時保持理性,以爭取最佳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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