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醉酒撫摸繼女下體,會構成性侵害罪嗎?

我二婚跟前夫有一個未滿12歲的女兒,現任老公因為喝酒醉無意識的情況下,撫摸我女兒下體,在教他如果人家這樣摸他他要怎麼處理,女兒有跟社工講這件事現在進入司法程序請問這樣我老公會有罪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現任配偶)在酒醉狀態下,對配偶與前夫所生未滿12歲之女兒為撫摸下體之行為。事後當事人向女兒說明如何應對此類情況,女兒已向社工通報,案件現已進入司法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1. 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害人未滿12歲,撫摸下體之行為應屬猥褻行為,客觀上符合本條構成要件。

  2. 關於「酒醉無意識」之抗辯:

(1)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此即「原因自由行為」理論,行為人若因故意或過失飲酒而陷入精神障礙狀態,仍應負刑事責任。

(3)依實務見解,一般酒醉狀態通常不構成刑法第19條之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除非達到完全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即使達到該程度,若係因故意或過失飲酒所致,依第19條第3項規定,仍不適用減免刑責之規定。

  1. 關於監督照護關係:

刑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當事人與被害人間存在繼父女關係,屬於教養、照護關係,若認定有利用此關係為猥褻行為,可能涉及本條規定。

(二)適用法條競合分析

本案可能涉及之法條包括:

(1)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未滿14歲之人為猥褻)

(2)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監督照護關係為猥褻)

依實務見解,若同時符合上述兩條規定,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或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刑法第228條因涉及利用特殊關係,可能被認為屬於特別規定。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適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案當事人為成年人,對未滿12歲之兒童故意為猥褻行為,應適用本條加重規定。依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加重規定應予適用。

(四)刑度評估

  1. 若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基本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加重後刑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1項加重至二分之一,刑度應為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3. 若依刑法第228條第2項:基本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後為4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二、責任能力之認定

關於當事人主張「酒醉無意識」,依法律分析:

(1)若僅係一般酒醉,依實務見解,通常仍具有責任能力,不能免除刑責

(2)若確實達到刑法第19條第1項之心神喪失程度,需經專業精神鑑定認定

(3)即使認定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若係因故意或過失飲酒所致,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仍不適用減免刑責之規定

(4)事後向女兒說明如何應對此類情況,可能被認為是意識到行為不當的證據,不利於「無意識」之抗辯

三、量刑考量因素

(一)不利因素

  1. 被害人年齡幼小,身心發展尚未成熟
  2. 利用家庭成員關係及照護地位
  3. 對被害人身心發展可能造成重大影響
  4. 違反保護義務

(二)有利因素

  1. 犯後態度(是否坦承、悔悟)
  2. 是否為初犯
  3. 是否願意接受治療或輔導
  4. 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之可能性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

(1)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本案涉及性侵害犯罪,刑度相當重,需要專業辯護策略

(2)配合司法調查,誠實陳述案發經過,但應在律師協助下為之

(3)若確實因酒醉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程度,可考慮申請精神鑑定,但需注意刑法第19條第3項之限制

二、辯護策略方向

(1)責任能力抗辯:若有事實基礎,可舉證當時酒精濃度並申請精神鑑定,但依實務見解及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成功機率可能不高

(2)犯後態度:坦承犯行、表達悔意、願意接受治療或輔導,可作為量刑參考

(3)和解可能性:與被害人家屬溝通,尋求和解可能,但此類案件屬公訴罪,和解對刑責之影響有限,主要影響量刑

三、家庭關係處理

(1)確保被害人獲得適當心理輔導,避免二次傷害

(2)考量被害人最佳利益,評估婚姻關係及居住安排

(3)積極配合社工評估,展現保護子女決心

(4)必要時可考慮聲請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安全

四、特別提醒

(1)本案屬公訴罪,即使家屬不追究,檢察官仍會依職權偵查起訴

(2)刑度相當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後,最低刑度可能達9月以上

(3)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4)本案可能影響您與前夫間關於女兒之監護權協議或探視安排

(5)當事人可能需接受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對未滿12歲之女兒為撫摸下體之行為,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應成立對未滿14歲之人為猥褻罪;若認定有利用監督照護關係,可能涉及刑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關於「酒醉無意識」之抗辯,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精神障礙,不適用減免刑責之規定。依實務見解,一般酒醉狀態通常不構成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除非經專業鑑定認定達到完全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

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依具體證據及情節進行專業辯護,並積極展現犯後悔悟態度,尋求量刑上之從輕考量。同時應確保被害人獲得適當保護及心理輔導,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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