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A於 Threads 發布一則公開貼文,內容係嘲諷某線上遊戲玩家之遊戲表現, 文字中僅指涉「遊戲 ID:博麗靈夢」,未提及任何真實姓名或現實身分。 貼文附上一張合成圖片,為三段 Discord 對話截圖,其中一段帳號名稱為「博麗」, 該帳號使用真人照片作為頭像,但圖片中未揭露該照片對應之自然人身分。 貼文發布後,一名自然人以不同 Threads 帳號留言, 但使用與截圖中相同之真人照片作為頭像, 並主張截圖中的 Discord 帳號為其本人,表示該貼文涉及妨礙名譽,將考慮提告。 留言區另有其他網友附和或嘲笑,但未揭露該自然人之真實身分。 某A曾於事發當下短暫回覆道歉留言,隨即刪除。 其後某A已刪除原貼文,未再回應任何私訊,亦未再公開或私下確認該自然人身分。 截至目前,未收到任何警方或司法機關之正式通知, 僅存在對方單方面表示將提告之言詞。 考量meta平台之使用者政策,某A遭檢調起訴之機會大嗎?亦某A整體法律風險高嗎?
某A於Threads平台發布公開貼文,內容嘲諷遊戲玩家「博麗靈夢」之遊戲表現,並附上包含Discord對話截圖之合成圖片。截圖中「博麗」帳號使用真人照片作為頭像,但未揭露該照片對應之自然人身分。事後有自然人以不同Threads帳號留言,使用與截圖相同之真人照片,主張該Discord帳號為其本人,表示將提告妨害名譽。某A曾短暫回覆道歉後刪除,並已刪除原貼文,未再回應。目前未收到任何司法機關正式通知。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本案事實涵攝:
關於「公然」要件,Threads為公開社群平台,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應符合「公然」之要件。
關於「侮辱」要件,嘲諷遊戲表現是否構成侮辱,需視具體用詞內容而定。若僅係針對遊戲技術之評論,可能屬言論自由範疇;若涉及人格貶抑之字眼,則可能構成侮辱行為。
關於「特定人」要件(本案關鍵爭點),貼文僅提及「遊戲ID:博麗靈夢」及Discord帳號「博麗」,未揭露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之資訊。雖使用真人照片,但該照片本身未能直接連結至特定自然人身分。依實務見解,妨害名譽罪須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知悉被害人為何人」,始符合「特定人」要件。
重要法律原則:
依實務見解,妨害名譽罪之「特定人」要件,須達到「使一般人得以知悉或識別被害人身分」之程度。本案中,某A之貼文本身未提供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之資訊,係由該自然人主動現身並使用相同照片留言,自行揭露身分連結。此種情形下,某A之原始貼文應難認已「指涉特定人」。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成立須具備:
本案事實涵攝:
本案同樣面臨「特定人」要件不足之問題。若內容僅係遊戲表現評論,可能屬合理評論,受言論自由保障。
另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若某A所述遊戲表現確屬事實,且能提出證明,則可能有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空間。
依司法實務見解,判斷是否指涉「特定人」之標準包括:
本案特殊性分析:
某A之貼文僅使用遊戲ID及Discord帳號,未提供真實姓名、職業、居住地等可識別資訊。該自然人係事後主動現身並使用相同照片,自行建立身分連結。此情形下,某A之貼文應難認已指涉特定自然人。
Meta平台(包含Threads)之使用者政策主要涉及民事責任及平台管理,與刑事責任之成立無直接關聯。平台政策違反可能導致帳號停權或內容移除,但不影響刑事責任之判斷。刑事責任之成立仍須符合刑法構成要件,平台政策不能取代刑法規範。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某A之貼文內容若僅係嘲諷遊戲表現,應難認有「恐嚇」之意圖,不致構成本罪。
依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不涉及公務員執行職務,無本罪適用之可能。
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若對方欲提起刑事告訴,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目前對方僅有口頭表示將提告,尚未見實際提出告訴之行動。
考量本案「特定人」要件明顯不足,某A遭檢調起訴之機率應屬極低。理由如下:
基於「特定人」要件不足,應難以成罪。即使進入偵查程序,獲不起訴處分之機率甚高。
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責任,但損害賠償金額通常不高。某A已刪除貼文並曾道歉,可作為減輕事由。
網路留言可能持續發酵,個人聲譽可能受影響,但未涉及真實身分揭露,影響應屬有限。
某A已刪除原貼文、未再回應私訊、未公開或私下確認對方身分,此等處理方式應屬妥適。
應避免之行為:
若收到警方通知或傳票,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民事部分:
等待法院傳票,無需主動回應。可主張未指涉特定人、已刪除貼文並道歉、損害輕微、對方主動揭露身分連結等抗辯事由。
刑事部分:
配合偵查程序,主張「特定人」要件不足,必要時聲請不起訴處分。
關於某A遭檢調起訴之機會,考量本案「特定人」要件明顯不足,應屬極低。某A之貼文僅使用遊戲ID及Discord帳號,未揭露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之資訊,係由該自然人事後主動現身並使用相同照片留言,自行建立身分連結。依實務見解,此種情形應難認某A之原始貼文已「指涉特定人」,構成妨害名譽罪之可能性極低。
關於某A整體法律風險,刑事風險應屬極低,民事風險亦低,主要風險為時間成本及心理壓力。某A目前之處理方式妥適,已刪除貼文、未再回應或確認對方身分,建議維持現狀,靜待後續發展。
若未收到正式司法通知,建議維持現狀,不要主動聯繫對方。即使進入司法程序,基於「特定人」要件明顯不足,獲不起訴處分或勝訴之機率應屬甚高。惟仍建議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若收到正式司法通知,建議立即委任律師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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