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嘲諷遊戲玩家但未提名字,對方自行認領會構成妨礙名譽罪嗎?

今日見某A於 Threads 發布一則公開貼文,內容係嘲諷某線上遊戲玩家之遊戲表現,文字中僅指涉「遊戲 ID:彈丸爆破」,未提及任何真實姓名或現實身分。 貼文附上一張合成圖片,為三段 Discord 對話截圖,其中一段帳號名稱為「彈丸」, 該帳號使用真人照片作為頭像,但圖片中未揭露該照片對應之自然人身分。 貼文發布後,一名自然人以不同 Threads 帳號留言, 但使用與截圖中相同之真人照片作為頭像, 並主張截圖中的 Discord 帳號為其本人,表示該貼文涉及妨礙名譽,將考慮提告。 留言區另有其他網友附和或嘲笑,但未揭露該自然人之真實身分。 本人曾於事發當下短暫回覆道歉留言,隨即刪除。 其後本人已刪除原貼文,未再回應任何私訊,亦未再公開或私下確認該自然人身分。 截至目前,未收到任何警方或司法機關之正式通知, 僅存在對方單方面表示將提告之言詞。 試問此案某A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某A於Threads社群平台發布一則公開貼文,內容嘲諷某線上遊戲玩家「彈丸爆破」之遊戲表現,並附上包含Discord對話截圖之合成圖片。截圖中出現帳號名稱「彈丸」,該帳號使用真人照片作為頭像,但貼文本身未揭露任何真實姓名或現實身分資訊。

事後,一名自然人以不同Threads帳號留言,使用與截圖相同之真人照片作為頭像,主張截圖中Discord帳號為其本人,並表示該貼文涉及妨害名譽,將考慮提告。某A曾短暫回覆道歉後刪除留言,並已刪除原貼文。截至目前未收到任何司法機關正式通知,僅存在對方單方面表示將提告之言詞。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法律規定: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分析:

(1)「公然」要件:Threads為公開社群平台,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應符合「公然」要件。

(2)「侮辱」要件:公然侮辱罪係指對特定人為抽象之謾罵或嘲弄,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或社會評價。本案貼文內容為「嘲諷遊戲表現」,若僅係針對遊戲技術層面之評論,尚難認定為對人格之侮辱;惟若用詞涉及人身攻擊或不雅字眼,則可能構成侮辱。

(3)特定性問題(關鍵爭點):

  • 貼文僅提及「遊戲ID:彈丸爆破」及Discord帳號「彈丸」,未揭露真實姓名或身分
  • 雖截圖含真人照片,但貼文本身未主動連結該照片與特定自然人
  • 係由該自然人自行出面承認身分,始產生連結關係
  • 依實務見解,侮辱罪之被害人須為「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法律風險評估:

某A並未主動揭露對方真實身分,係對方自行承認,在特定性要件上存在抗辯空間。若貼文用詞確實涉及人格貶損,仍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但舉證責任在告訴人。整體而言,風險程度應屬中低。

(二)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法律規定: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構成要件分析:

(1)「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誹謗罪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而非空洞謾罵或抽象評論。若貼文內容僅為「遊戲表現不佳」之評論,應屬價值判斷而非具體事實陳述;若涉及具體遊戲行為之描述(如「作弊」、「故意送頭」等),則可能構成具體事實。

(2)「足以毀損他人名譽」:須判斷貼文內容是否足以降低社會對該人之評價。單純遊戲技術評論,通常不足以毀損名譽;若涉及品格或人格之負面評價,則可能符合此要件。

(3)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若能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可能阻卻違法。

法律風險評估:

需視貼文具體內容而定。若僅為遊戲表現之評論,較難構成誹謗罪。某A已刪除貼文並曾表達歉意,顯示無持續散布之意圖,整體風險程度應屬低至中。

(三)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貼文內容為嘲諷遊戲表現,並無恐嚇他人之意圖或行為,不涉及恐嚇罪。

(四)告訴乃論之性質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偵查起訴。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人得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此性質使得和解撤告成為解決爭議之重要途徑。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構成要件分析:

(1)侵害人格權: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人格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須證明貼文內容確實侵害名譽權。

(2)因果關係:須證明貼文與名譽受損間有因果關係。某A已刪除貼文,可減輕損害程度。

(3)損害額:精神慰撫金通常依個案情節認定。考量某A已刪文道歉、未持續散布、對方身分未被廣泛揭露等因素,損害額應不高。

法律風險評估:

民事責任門檻較刑事為低,即使刑事不成立,仍可能須負民事賠償責任。惟考量某A已採取補救措施,損害額應屬有限,預估可能在數千至數萬元之間。整體風險程度應屬中等。

三、特殊抗辯事由

(一)被害人自行揭露身分之效果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某A之貼文未主動連結遊戲ID與真實身分,係對方自行出面承認並使用相同照片。此情形在特定性要件之判斷上,可能構成有利於某A之抗辯理由。實務上,侮辱或誹謗罪之成立,須被害人為「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若係被害人自行揭露身分,則某A在發文當時是否具有侵害特定人名譽之故意或認識,即有討論空間。

(二)已刪除貼文並道歉之效果

某A已刪除貼文並曾表達歉意,顯示無惡意持續侵害之意圖。此行為在刑事程序上,可作為量刑之減輕事由;在民事程序上,可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之酌減事由;在和解協商上,可作為展現誠意之依據,有利於達成和解撤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保全證據

(1)保存所有相關對話紀錄:

  • Threads貼文內容(雖已刪除,但應保存備份)
  • 對方留言內容及其他網友回應
  • 道歉留言內容
  • 任何私訊往來紀錄

(2)截圖保存:

  • 對方使用相同照片留言之證據
  • 對方自行承認身分之證據
  • 貼文發布時間、刪除時間等時序證據

(二)暫時性措施

(1)停止一切相關發文或回應:避免擴大爭議或產生二次傷害之認定。

(2)不要主動聯繫對方:避免產生不利陳述或被認定為騷擾行為。

(3)不要在其他平台討論此事:避免被認定為持續散布或擴大損害。

二、若收到警方通知或傳票

(一)刑事程序應對

(1)配合調查但謹慎陳述:

  •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應訊,避免不利陳述
  • 強調未主動揭露對方真實身分,貼文僅針對遊戲ID
  • 說明係對方自行承認身分,某A在發文時並無侵害特定人名譽之認識
  • 強調已刪文並曾道歉,無持續侵害意圖

(2)準備抗辯理由:

  • 貼文內容若僅為遊戲表現評論,非人格侮辱或具體事實陳述
  • 未指涉特定自然人,係對方自行連結
  • 已採取補救措施(刪文、道歉),顯示無惡意

(3)評估和解可能性:

  •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均為告訴乃論
  •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告訴
  • 若對方提告,建議積極尋求和解,以避免訴訟勞費

(二)民事程序應對

(1)若收到民事起訴狀:

  • 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主張損害額過高
  • 提出已刪文道歉等減輕事由
  • 強調對方身分未被廣泛揭露,實際損害有限

(2)和解談判策略:

  • 評估合理賠償金額(預估新台幣數千至數萬元)
  • 要求對方出具不再追究之和解書
  • 明確約定和解範圍,避免後續爭議

三、預防性建議

(一)短期建議(3個月內)

(1)持續關注是否收到司法文書:

  • 刑事告訴期間為6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 民事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知悉損害時起算)

(2)準備和解金:

  • 預留新台幣3至5萬元作為可能和解金
  • 若對方確實提告,和解通常為最佳解決方案

(3)諮詢律師:

  • 若收到任何司法文書,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 可先進行免費法律諮詢評估風險

(二)長期建議

(1)網路發言注意事項:

  • 避免針對特定人進行負面評論
  • 即使使用遊戲ID或暱稱,仍可能被認定為「可得特定」
  • 附上他人照片時,應考量隱私權及肖像權問題
  • 評論應就事論事,避免人身攻擊

(2)截圖使用規範:

  • 他人對話截圖涉及隱私權,公開前應取得同意
  • 即使為公開對話,仍應考量是否侵害名譽權
  • 合成圖片可能涉及著作權或肖像權問題

(3)危機處理原則:

  • 發現爭議時,立即刪除貼文並誠摯道歉
  • 不要試圖辯解或反擊,避免擴大爭議
  • 必要時主動尋求和解,避免進入司法程序

四、風險總評與建議優先順序

(一)整體風險評估

  • 刑事-公然侮辱:風險程度中低,可能結果為不起訴或和解撤告
  • 刑事-誹謗:風險程度低至中,不起訴可能性高
  • 民事-損害賠償:風險程度中,可能賠償數千至數萬元
  • 刑事-恐嚇:無風險

(二)建議處理優先順序

(1)第一優先:靜觀其變,保全證據

目前僅有對方口頭表示將提告,尚未收到正式通知。不要主動聯繫或回應,避免產生不利陳述。完整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2)第二優先:若收到通知,立即尋求法律協助

委任律師評估具體風險,準備抗辯理由及和解方案。積極尋求和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

(3)第三優先:評估主動和解可能性

若對方持續表示將提告,可考慮主動提出和解。和解金額建議控制在新台幣1至3萬元。要求對方出具完整和解書,避免後續爭議。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考量本案某A於Threads發布貼文嘲諷遊戲玩家表現,雖已刪除貼文並曾道歉,仍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誹謗罪之法律風險。惟關鍵有利因素包括:某A未主動揭露對方真實身分,係對方自行承認身分;已刪除貼文並曾道歉,顯示無惡意持續侵害之意圖;若貼文內容僅為遊戲表現評論,較難構成侮辱或誹謗。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告訴,使得和解撤告成為解決爭議之重要途徑。民事責任方面,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某A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考量已採取補救措施,損害額應屬有限。

整體而言,某A在本案中確實存在一定法律風險,但風險程度應屬中低至中等。建議目前採取「靜觀其變」策略,保全所有證據,若收到司法文書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若對方持續施壓,可評估主動提出合理和解方案,以最小成本解決爭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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