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當人頭帳戶被告,能否將案件合併?能轉移賠償責任給詐騙者?

被當人頭帳戶 被提告 騙我帳戶的人 目前有抓到 那我能將兩案並作一案嗎? 對方要求我賠償 那我能轉移讓騙我的那個人去賠償對方損失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案件背景

當事人疑似遭詐騙集團利用,提供帳戶淪為人頭帳戶,現遭被害人提告求償。目前詐騙當事人之行為人已遭查獲。

二、當事人疑問

(1)能否將「被詐騙提供帳戶案」與「被害人求償案」合併處理 (2)能否將賠償責任轉嫁予詐騙當事人之行為人

貳、法律分析

一、人頭帳戶的刑事責任

(一)幫助詐欺罪的成立要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及同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提供帳戶供他人詐欺使用,可能構成幫助詐欺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當事人提供之帳戶遭詐騙集團用於詐欺取財,即使本人也是被害人,仍需證明「不知情」且「無幫助故意」,方能免除刑責。

(二)抗辯方向與免責可能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61條規定,犯詐欺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當事人若能證明遭詐騙經過(對話紀錄、匯款證明等),證明交付帳戶時確實不知會被用於詐欺,並提供報案紀錄證明發現後立即處理,應可主張欠缺幫助故意,爭取不起訴或免刑處分。

二、人頭帳戶的民事責任

(一)連帶賠償責任的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人頭帳戶提供者若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人頭帳戶提供者與詐騙集團成員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害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部損害賠償。

(二)責任分配原則

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即使當事人也是被害人,在對外關係上仍應負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280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在內部關係上,可依過失比例分擔責任。

三、案件合併處理的可能性

(一)刑事案件部分

「被詐騙提供帳戶」案件中當事人為被害人,而「帳戶被用於詐欺」案件中當事人為被告(幫助犯),兩案涉及不同法律關係,原則上應分別處理。惟當事人可在幫助詐欺案中,提出自己也是被害人的事實作為抗辯,提供被詐騙的報案紀錄、偵查資料作為證據,但無法直接「合併」為一案。

(二)民事求償部分

被害人向當事人求償與當事人向詐騙者求償為不同訴訟標的,無法直接合併。惟當事人可主張抵銷或於賠償後行使代位求償權。

四、賠償責任轉移的法律途徑

(一)對外責任(對被害人)

依民法第273條規定,被害人可選擇向任一共同侵權行為人請求全額賠償,當事人無法直接要求被害人改向詐騙者求償。若被害人選擇向當事人求償,當事人應負給付義務。

當事人可與被害人協商,說明自身也是被害人的處境,提供詐騙者資訊,建議被害人一併向詐騙者求償,但最終決定權在被害人。

(二)內部求償(對詐騙者)

依民法第280條規定,若當事人賠償被害人後,可向詐騙者求償。原則上可請求全額,理由為當事人本身也是被害人,過失程度遠低於詐騙者,依民法第280條但書,可依過失比例或公平原則分擔。

惟實務上詐騙者通常無資力或逃匿,即使勝訴也難以執行,但仍應保留求償權利。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案件處理

(一)積極蒐證

(1)證明被詐騙事實:保存與詐騙者的所有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話錄音等)、整理匯款給詐騙者的證明、提供當初交付帳戶的完整經過 (2)報案與配合偵查:確認已對詐騙者提出詐欺告訴、取得報案三聯單及偵查進度、主動提供詐騙者資訊協助偵辦

(二)答辯策略

(1)主張欠缺幫助故意:強調自己也是被害人、說明交付帳戶時的合理信賴、證明發現異常後立即報案 (2)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提出有利證據、必要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二、民事責任處理

(一)短期策略(面對被害人求償)

(1)評估和解可能性:與被害人溝通,說明自身處境、提出分期付款或部分賠償方案、強調願意協助追究詐騙者責任 (2)若無法和解:委任律師應訴、主張過失相抵(若被害人有疏失)、爭取減輕賠償金額

(二)長期策略(向詐騙者求償)

(1)保留求償權利:若賠償被害人,保存所有單據、立即對詐騙者提起民事求償訴訟、聲請假扣押詐騙者財產 (2)執行程序: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查詢詐騙者財產狀況、若暫無財產可供執行,保留債權憑證待日後執行

三、具體行動步驟

(一)立即處理事項

  • 確認詐騙者已被查獲並取得相關資訊
  • 整理所有被詐騙的證據資料
  • 確認對詐騙者的刑事告訴狀態
  • 委任律師處理刑事答辯

(二)中期處理事項

  • 與被害人協商和解可能性
  • 準備民事答辯或應訴
  • 評估對詐騙者提起民事求償的時機

(三)長期處理事項

  • 追蹤刑事案件進度
  • 執行對詐騙者的求償判決
  • 申請解除帳戶警示

四、風險提醒

(一)刑事風險

即使是被害人,仍可能被起訴幫助詐欺,需積極抗辯並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建議委任律師專業處理。

(二)民事風險

對被害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無法直接轉嫁給詐騙者,需先賠償後再向詐騙者求償。

(三)執行風險

詐騙者通常無資力或逃匿,即使取得勝訴判決也難以執行,可能需自行承擔最終損失。

肆、結論

關於(被詐騙提供帳戶案與被害人求償案之合併處理)涉及不同法律關係,建議分別處理,但可在幫助詐欺案中主張自己也是被害人作為抗辯理由。

考量(賠償責任轉移)可能涉及連帶債務之內部求償關係,建議當事人若賠償被害人後,依民法第280條規定向詐騙者求償全額,惟實務上執行困難,應有心理準備。

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刑事答辯及民事應訴,以爭取最佳結果。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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