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現已被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此情況通常發生於當事人遭詐騙後,將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或帳戶資料遭盜用,導致該帳戶成為詐騙集團收款工具。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警示帳戶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當事人帳戶被列為警示,應表示司法機關已將該帳戶列入偵查範圍。
(一)幫助詐欺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若檢警機關認定當事人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可能涉及幫助詐欺罪。
本案若當事人確實遭詐騙而非故意提供帳戶,且能證明係遭詐騙集團以求職、貸款等名義騙取帳戶資料,因欠缺幫助故意,應不構成犯罪。反之,若無法證明遭詐騙之事實,檢察官可能認定當事人具有幫助故意而予以追訴。
(二)幫助洗錢罪
若帳戶被用於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惟本案關鍵仍在於當事人是否具有幫助之故意,若能證明係遭詐騙或帳戶遭盜用,應可主張欠缺犯罪故意。
(一)遭詐騙而非故意提供
若能證明係遭詐騙集團以求職、貸款等名義騙取帳戶資料,因欠缺幫助故意,應不構成犯罪。建議保存所有與詐騙相關之通訊紀錄、匯款紀錄、求職廣告或貸款申請文件等相關資料,作為證明遭詐騙之證據。
(二)帳戶資料遭盜用
若能證明帳戶係遭他人盜用或冒用,並無提供帳戶之行為,應不構成犯罪。建議檢視是否有遺失證件、個資外洩等情形,並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一)保全證據
(二)主動報案
(三)向銀行申請解除警示
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向銀行說明情況,惟實務上銀行通常需等待司法程序結束才會解除警示。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理由如下:
(一)偵查階段之協助
(二)撰寫書狀
(三)解除警示帳戶
取得不起訴處分書後,協助向銀行申請解除警示;若檢察官起訴,可於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一)主張遭詐騙
(二)證明欠缺犯意
(三)展現配合態度
(一)最佳結果:不起訴處分
若能證明確實遭詐騙且無幫助故意,檢察官可能給予不起訴處分,取得不起訴處分書後即可申請解除警示。
(二)次佳結果: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較輕,給予緩起訴處分並課予一定條件(如支付公庫款項),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視同不起訴。
(三)需注意情況:起訴
若檢察官認定有幫助故意而起訴,需於法院審理時積極抗辯,爭取無罪判決或輕判。
(一)短期(1至2週內)
(二)中期(1至6個月)
(三)長期(6個月以上)
關於當事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一事,考量可能涉及幫助詐欺或洗錢等刑事責任,建議儘速保全相關證據,主動向警方報案說明遭詐騙經過,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偵查程序。若能證明確實遭詐騙且無幫助犯罪之故意,應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並解除警示帳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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