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A於Threads平台發文評論玩家「紅蓮(此為Discord ID,全案未提及紅蓮之自然人身份。)」(遊戲ID:紅蓮檸檬),貼文內容為:「笑死8591 magic翻車嘍,這人id:紅蓮檸檬,頭掛魔王卻連大佬成不能跳都不知道,你們打遊戲排副本自己注意呀」。 該貼文附有一張Discord對話截圖,內容為他人詢問紅蓮關於「高難度」副本的機制問題(此副本係紅蓮之稱號「魔王」之來源),該問題實為不存在的假命題陷阱(問A機制正解要去哪,但該副本無A機制),紅蓮卻一本正經回答錯誤方位,顯見其完全不具備通關該副本之應有知識。某A據此客觀事實,合理推論紅蓮之稱號疑似透過RMT(現金交易/買號/代打)取得,故以「8591 Magic」形容之。截圖中雖包含紅蓮的真人頭貼,但該頭貼係紅蓮自行設定於公開Discord頻道之圖像,同時該截圖裡並未顯示「紅蓮檸檬」此id,僅顯示「紅蓮」二字。 此外,針對「不知道大佬城不能跳過劇情」之指控,某A雖未將該對話截圖公開於原文,但手邊確實握有紅蓮在群組發言不知此基礎常識之截圖證據。紅蓮於原Threads貼文底下揚言提告肖像權及毀謗,並試圖肉搜某A,惟紅蓮並無某A之真實姓名與地址。 某A於紅蓮聲稱要提告後隨即將Threads貼文刪除並將帳號設定為私人帳號避免傷害持續。截至目前為止某A皆未對紅蓮之任何形式聯絡進行回應。 考量到此案紅蓮之特定性爭端,則於此案某A遭起訴風險高嗎?亦某A整體法律風險高嗎?
某A於Threads平台發文評論遊戲玩家「紅蓮」(遊戲ID:紅蓮檸檬),指稱其頭掛「魔王」稱號卻不具備相應遊戲知識,暗示其稱號可能透過RMT(現金交易/買號/代打)取得。貼文附有Discord對話截圖,顯示紅蓮對遊戲機制的錯誤回答,截圖中包含紅蓮自行設定於公開Discord頻道之真人頭貼。紅蓮於貼文下揚言提告肖像權及毀謗,並試圖肉搜某A,惟紅蓮並無某A之真實姓名與地址。某A隨即刪文並將帳號設為私人。全案未提及紅蓮之自然人身分。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公然」及「侮辱」二要件。
關於本案事實:
本案某A之言論主要係針對具體事實(遊戲知識不足)進行評論,而非單純謾罵。「笑死」、「翻車」等用語雖帶嘲諷意味,但在網路遊戲社群文化中屬常見表達方式,整體而言較偏向事實陳述與合理評論。考量某A之表達方式及內容,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惟成立機率不高。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特定性」要件:
(1)不利於某A之因素:
(2)有利於某A之因素:
依實務見解,誹謗罪保護之法益為「自然人之名譽」,若僅能特定至「網路ID」或「暱稱」,而無法連結至現實生活中之特定自然人,則可能難以成立誹謗罪。本案若紅蓮無法證明其遊戲ID與真實身分在社群中具有明確連結性,若一般人無法僅憑「紅蓮檸檬」此ID即知悉其為何人,則特定性要件可能不足。
即使認定特定性充足,某A仍可主張阻卻違法事由: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本案某A可主張: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某A並無對紅蓮為恐嚇行為,無此風險。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告訴權人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且和解後可撤回告訴。
關於名譽權侵害,某A之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考量某A已即時刪文並將帳號設為私人,屬積極防止損害擴大之行為,若法院認定構成侵權,可主張損害輕微,請求法院酌減賠償金額。
關於肖像權部分,Discord頭貼係紅蓮自行設定於公開頻道,某A使用截圖係為證明事實,非供營利使用。依實務見解,為證明事實而合理使用公開資訊,可能不構成肖像權侵害。
考量本案特定性要件可能不足(紅蓮僅為網路ID,難以連結至特定自然人),且某A持有客觀證據,基於事實進行合理評論,並已即時刪文,顯示無惡意,刑事起訴風險應屬中低程度。
惟若紅蓮能證明其在遊戲社群中具知名度,且ID與真實身分有明確連結,或「8591 magic」之用語被認定為貶損性評價,則風險可能提高。
若成立侵權,考量某A即時刪文、無營利目的、損害輕微等因素,慰撫金金額應屬低標,可能約新臺幣1萬至5萬元。
建議某A切勿與紅蓮進行任何形式之聯繫或對話,避免產生新的爭議或不利陳述。任何回應都可能成為訴訟中之不利證據。建議維持帳號私人設定,避免紅蓮或其他人取得更多個人資訊,防止事件持續發酵。
建議某A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證據整理重點應著重於證明紅蓮確實不具備遊戲知識、某A之言論基於客觀事實,以及某A無惡意且即時刪文。
建議某A尋求專業律師諮詢,特別針對特定性要件之舉證責任分配、阻卻違法事由之具體主張方式,以及和解談判策略。
若進入偵查程序,建議某A:
建議爭取不起訴處分,強調特定性不足(紅蓮僅為網路ID)、即時刪文無惡意,以及阻卻違法事由。
考量公然侮辱與誹謗均為告訴乃論,可考慮在偵查中與紅蓮和解。和解條件建議包括:某A公開道歉(若紅蓮堅持)、支付象徵性和解金(建議1至3萬元),以及紅蓮撤回告訴。
若進入民事訴訟,答辯重點應包括:否認侵權(主張特定性不足、合理使用)、主張損害輕微(已即時刪文,無營利目的),以及請求酌減賠償。
若法院建議和解,可考慮支付1至3萬元和解金,避免訴訟勞費,盡早結案。
建議某A未來在網路發表言論時應注意:
關於某A遭起訴風險,考量本案關鍵在於「特定性」之認定,若紅蓮無法證明其網路ID與真實身分在社群中具明確連結性,則刑事起訴風險應屬中低程度。即使遭起訴,某A仍可主張阻卻違法事由,且已即時刪文,顯示無惡意。
關於某A整體法律風險,刑事風險屬中低程度,民事賠償風險屬中等程度,若成立侵權,賠償金額可能約新臺幣1萬至5萬元。
建議某A現階段應保持冷靜、勿再回應、保全所有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諮詢。若收到告訴,應委任律師積極應對,並評估和解可能性,避免訴訟勞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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