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時間與證據不符,被告該怎麼辯護?

檢察官起訴書內容時間於部分內容跟告訴人所訴於攝影證據有些差異,切被告者該如何面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時間及部分內容,與告訴人陳述及攝影證據間存在差異之情形。被告面臨此證據矛盾問題,應如何行使防禦權並主張有利事項,為本案核心爭點。

貳、法律分析

一、證據裁判原則與證明力之判斷

(一)證據裁判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為證據裁判原則之明文規定,法院認定犯罪事實必須有證據支持,不得僅憑臆測或推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法院雖有自由心證權限,但仍須受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拘束。

(二)起訴書之法律性質

起訴書係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向法院提起公訴之書狀,其所載事實僅為檢察官之主張,並非證據本身。法院仍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起訴書記載內容之拘束。

(三)證據間矛盾之處理

當起訴書記載、告訴人陳述與客觀證據(如攝影證據)間存在矛盾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客觀證據優於主觀陳述 攝影證據具有客觀性、不可變更性及即時性,其證明力通常高於事後之主觀陳述。當陳述與客觀證據衝突時,應優先採信客觀證據。

  2. 告訴人陳述前後不一致之處理 告訴人陳述如有前後矛盾或與其他證據不符,法院應詳查矛盾原因,並與其他證據相互勾稽,不得僅憑告訴人片面陳述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3. 證明度標準 刑事訴訟採「無合理懷疑」之證明標準,證據間之矛盾若未釐清,即存在合理懷疑,依「罪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二、被告之防禦權保障

(一)訊問程序之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被告有權陳述有利事實並指出證明方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此規定確保訊問程序之透明性及筆錄之正確性。

(二)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詰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被告應積極行使此項權利,聲請法院:

  1. 勘驗攝影證據全部內容,製作勘驗筆錄
  2. 傳喚告訴人到庭作證,並行交互詰問
  3. 調查其他有利證據(如現場監視器、通聯紀錄等)

三、羈押相關規定(若涉及羈押情形)

(一)羈押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羈押須同時具備「犯罪嫌疑重大」及「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性。若證據間存在重大矛盾,可能影響「犯罪嫌疑重大」之認定。

(二)羈押中之權利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被告於羈押期間仍享有接見、通信等權利,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任意限制。

四、搜索扣押相關規定(若涉及證據取得程序)

(一)搜索票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二)無令狀搜索之例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特定情形下得逕行搜索,但「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若攝影證據之取得程序有瑕疵,可能影響其證據能力。

(三)扣押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須符合「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要件,且應依法定程序為之。

五、特殊強制處分相關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3-1條至第153-10條規定,偵查機關實施科技偵查(如GPS追蹤、通訊監察等)須符合法定要件並經法院許可。若本案涉及此類調查方法,應審查其合法性:

  1. 是否經法院核發許可書
  2. 實施期間是否合法
  3. 所得資料是否依法保存及使用
  4. 是否依法通知受調查人

若程序有瑕疵,可能影響證據能力。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之事項

(一)製作證據矛盾對照表

建議被告或辯護人製作詳細對照表,清楚呈現起訴書記載、告訴人陳述與攝影證據間之差異:

| 項目 | 起訴書記載 | 告訴人陳述 | 攝影證據顯示 | 差異說明 | |------|-----------|-----------|-------------|----------| | 時間 | (具體時間) | (具體時間) | (具體時間) | 相差__分鐘/小時 | | 地點 | (具體地點) | (具體地點) | (具體地點) | 不一致之處 | | 行為態樣 | (具體描述) | (具體描述) | (具體描述) | 矛盾之處 | | 其他情節 | (具體內容) | (具體內容) | (具體內容) | 差異分析 |

(二)撰寫證據調查聲請狀

建議向法院提出書狀,聲請調查下列證據:

  1. 聲請勘驗攝影證據
  • 請求法院逐格播放關鍵時段
  • 記錄影片時間戳記
  • 比對告訴人所指認之時間點
  • 製作詳細勘驗筆錄
  1. 聲請傳喚告訴人到庭作證
  • 就時間、地點、情節之矛盾處進行詰問
  • 詢問告訴人記憶是否清楚
  • 探究矛盾產生之原因
  1. 聲請調查其他證據
  • 現場監視器錄影
  • 通聯紀錄
  • 其他目擊證人
  • 不在場證明相關證據

二、審判程序中之攻防策略

(一)準備程序階段

  1. 整理爭點 明確指出「時間差異」、「內容不符」為本案主要爭點,要求法院於審判期日詳細調查。

  2. 主張證據能力或證明力爭議 若告訴人陳述前後不一,可主張其證明力薄弱,要求檢察官提出補強證據。

(二)審判期日

  1. 交互詰問告訴人

主詰問重點應包括:

  • 為何起訴書、陳述、證據三者時間不一致?
  • 告訴人對案發時間之記憶是否清楚?
  • 是否可能記憶錯誤或與其他事件混淆?
  • 陳述內容與客觀證據不符之原因為何?
  1. 勘驗攝影證據

注意事項:

  • 要求播放完整相關時段
  • 確認影片時間戳記之正確性
  • 比對告訴人指認之時間點
  • 記錄影片中可辨識之客觀事實
  1. 辯論要旨

論述架構建議:

  • 攝影證據為客觀證據,證明力應高於主觀陳述
  • 告訴人陳述與客觀證據不符,其證明力應受質疑
  • 起訴書依據不實或不完整之陳述,事實認定可能有誤
  • 證據間之矛盾構成合理懷疑
  • 檢察官舉證未達「無合理懷疑」標準
  • 依「罪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具體防禦主張

(一)時間差異部分

若時間有明顯差異,可主張:

  • 告訴人記憶錯誤或與其他時間之事件混淆
  • 可能係不同時間之事件
  • 時間差異可能影響犯罪構成要件之認定
  • 若被告有不在場證明,時間差異更顯重要

(二)內容差異部分

若內容有出入,可主張:

  • 告訴人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不符
  • 可能有誇大或誤認之情形
  • 內容差異可能影響犯罪故意或行為態樣之認定
  • 應以客觀證據為準,不應僅憑主觀陳述

四、注意事項

(一)訴訟程序面

  1. 把握詰問機會 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當事人有詰問證人之權。務必親自或委任律師到庭行使詰問權,不可放棄此重要權利。

  2. 適時提出異議 對不利證據之證據能力或調查程序有疑義時,應即時提出異議,避免事後救濟困難。

  3. 保留上訴權利 若一審判決不利,仍可依法提起上訴,於上訴理由中詳述證據矛盾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二)實體防禦面

  1. 積極提出有利證據
  • 不在場證明相關證據
  • 其他目擊證人證詞
  • 通訊紀錄、消費紀錄等客觀證據
  • 其他可證明被告主張之證據
  1. 具體指出合理懷疑
  • 明確指出證據間之矛盾處
  • 提出其他可能性或合理解釋
  • 說明檢察官舉證之不足

(三)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考量本案涉及證據矛盾之複雜爭議,建議委任具刑事辯護經驗之專業律師協助,以充分保障訴訟權益。

肆、結論

本案關鍵在於起訴書記載、告訴人陳述與攝影證據間存在時間及內容之差異,此等矛盾應構成「合理懷疑」。依證據裁判原則及罪疑唯輕原則,在證據矛盾未獲釐清前,不應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訴訟策略總結

  1. 程序面:主張應於審判期日完整調查證據,充分行使交互詰問權及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

  2. 實體面:強調客觀證據(攝影證據)之證明力應優於主觀陳述,證據間矛盾未釐清即存在合理懷疑

  3. 證明度:檢察官舉證若未達「無合理懷疑」標準,依罪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最後提醒

  • 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
  • 保留所有證據資料原本,避免滅失
  • 積極行使訴訟權利,不可消極應訴
  • 注意各項期間之遵守,避免喪失權利
  • 若一審判決不利,仍可依法提起上訴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情形可能因事實細節不同而有不同之法律評價,建議就具體案情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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