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親戚口頭威脅「弄死你們」,現場無錄音證據,僅有證人可作證。當事人欲了解透過法院和解之可能性及相關法律救濟途徑。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弄死你們」之言詞,應屬加害生命之威脅言論。若符合以下要件,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1)客觀要件:行為人以言語或舉動表示將加害他人生命之意思 (2)主觀要件:行為人具有恐嚇之故意 (3)結果要件: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本案若親戚確實以「弄死你們」等語為威脅,且當事人因此心生畏懼,應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關於證據部分,雖無錄音紀錄,但證人證詞仍具證據能力:
(1)刑事訴訟採自由心證主義,法官可綜合全案證據判斷事實 (2)證人證詞若前後一致、具體明確,仍可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3)建議盡快請證人製作書面陳述或至警局製作筆錄,以固定證據
惟須注意,若證人與當事人關係密切,可能影響證詞之可信度;若證人為中立第三人,證詞可信度較高。
恐嚇危害安全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與告訴乃論罪(如過失傷害)有以下差異:
(1)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得依職權主動偵查起訴,被害人無法撤告 (2)告訴乃論罪:被害人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告後檢察官或法院應為不起訴處分或諭知不受理判決
因此,本案即使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仍可能依職權起訴,惟和解可作為量刑之參考事由。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親戚之恐嚇行為若不法侵害當事人之人格權或身體健康權,當事人可能得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若當事人因恐嚇行為受有精神上痛苦,且情節重大,可能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惟須注意,實務上對於「情節重大」之認定較為嚴格,需視個案具體情況判斷。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為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之契約,需雙方合意始能成立。
考量本案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之效果有以下特性:
(1)和解不影響刑事追訴:檢察官仍可依職權起訴 (2)和解可作為量刑參考:法院量刑時可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之情節 (3)和解可能影響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可能因雙方和解而給予緩起訴處分
本案和解機會評估如下:
有利因素: (1)雙方為親戚關係,存在修復關係之可能 (2)若對方願意道歉賠償,可作為量刑參考 (3)透過調解委員會或其他親友居中協調,可能提高和解機會
不利因素: (1)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和解不影響刑事追訴,對方和解誘因較低 (2)若對方態度強硬或認為證據不足,可能無和解意願 (3)缺乏錄音證據可能影響談判籌碼
綜合評估,本案和解機會約為中等,建議採取「先報案固定證據,再嘗試和解」之策略。
(1)立即報案:至警局報案製作筆錄,詳細陳述威脅經過、時間、地點,建立正式紀錄
(2)證人作證安排:
(3)蒐集補強證據:
建議採「雙軌並進」策略:
(1)刑事程序持續進行:先報案建立正式紀錄,展現維護權益之決心,增加對方和解誘因
(2)同步嘗試和解:可透過其他親友居中協調,探詢對方和解意願
建議和解條件包含:
(1)對方書面道歉並承認錯誤 (2)承諾不再有恐嚇或騷擾行為 (3)賠償精神損害(金額可協商) (4)違約責任條款(如再犯願加倍賠償)
和解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雙方完整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 (2)事件經過描述:時間、地點、威脅內容 (3)和解條件明確:金額、給付方式、履行期限 (4)法律效力條款:明定收受賠償金後之權利義務 (5)違約處理:明定違約責任及救濟方式 (6)簽名蓋章:雙方親簽並按指印
建議選擇:
(1)優先選擇:警察局、調解委員會(較安全且具公信力) (2)次要選擇:有其他親友在場之公開場所 (3)避免選擇:單獨於任一方住處進行
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1)優點:有專業調解委員協助溝通,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具強制執行力,免收費用 (2)申請方式:攜帶身分證、印章至調解委員會,填寫調解申請書,提供證人資料及相關證據
可請求項目:
(1)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請求 (2)就醫費用:如因此就診身心科 (3)其他損害:如影響工作收入等
訴訟策略:
程序:
(1)警局報案後移送地檢署 (2)檢察官偵查後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3)若不起訴可聲請再議
注意事項:
現況:僅有證人證詞,無錄音等直接證據
可能風險:
因應方式:
(1)強化證人可信度:
(2)補強間接證據:
優點:
缺點:
建議:
(1)刑事部分:恐嚇罪雖非告訴乃論,但仍建議儘速報案,避免證據滅失 (2)民事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關於親戚威脅「弄死你們」之行為,考量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立即至警局報案製作筆錄,固定證據並展現維權決心 (2)請證人儘速製作筆錄或書面陳述,強化證據可信度 (3)同步透過親友或調解委員會探詢和解可能,設定明確和解條件 (4)若和解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本案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不影響刑事追訴,但可作為量刑參考。綜合評估,本案和解機會約為中等,建議採「雙軌並進」策略,既維護法律權益,又保留協商空間。
最重要的是立即行動,因證據會隨時間流失,證人記憶會模糊,且展現決心有助於和解談判。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針對個案具體情況擬定最佳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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