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朋友的帳戶變成警示戶,之後請你協助處理資金。 資金約 35 萬,因銀行單筆轉帳限額,分多次轉帳。 你幫朋友註冊娛樂城帳號,並把帳號給代打平台操作。 你自己沒有登入操作、沒有控制金流,也沒有從中獲利。 在此事件之前,你有玩過娛樂城帳號,只有一兩次小額操作,與本事件無關。 你收到了警方通知,需前往警局說明該事件。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括:
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詐欺罪原則上不屬於該法列舉之重大犯罪,僅於犯罪所得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始認定為重大犯罪。
本案涉及金額約35萬元,未達500萬元門檻。若前置犯罪為詐欺,則:
然而,若前置犯罪屬於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列其他重大犯罪類型,仍可能涉及洗錢罪責。考量友人帳戶已成為警示戶,且委任人協助處理資金、註冊娛樂城帳號供他人操作等行為,若檢警認定前置犯罪屬重大犯罪範疇,委任人之行為可能被評價為「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而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責。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犯之成立要件: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本案若友人確實涉及詐欺犯行,委任人協助處理資金、註冊娛樂城帳號等行為,可能被評價為提供犯罪工具或協助移轉犯罪所得,而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幫助犯。然而,委任人主觀上是否認識友人從事犯罪行為,以及是否具有幫助之故意,仍需依具體證據認定。
實務上對於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行為,通常認定:
可能認定:
抗辯理由:
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
(1)強調係基於友誼協助,非參與犯罪
(2)說明對友人帳戶成為警示戶之原因不知情
(3)強調未實際操作娛樂城帳號
(4)說明未控制金流、未從中獲利
(5)分次轉帳係因銀行限額,非規避查緝
(6)提供相關證據佐證
對於不利問題或不確定事項,可考慮:
(1)洗錢罪
(2)詐欺幫助犯
(3)侵占罪
情境一:檢方認定為詐欺幫助犯
情境二:檢方認定證據不足
論述重點:
論述重點:
論述重點:
論述重點:
前往警局前(48小時內):
警詢當日:
警詢後(1週內):
本案委任人面臨之主要法律風險為詐欺罪幫助犯,理由如下:
不利因素:
有利因素:
綜合評估:
立即委任具刑事辯護經驗之律師,切勿單獨前往警局應訊
備份所有有利證據,避免證據滅失
僅就確知事實陳述,避免推測或承擔他人責任
時效性:收到警方通知後應儘速處理,切勿拖延
專業協助:刑事案件專業性高,強烈建議委任律師
證據保全:相關證據應立即備份保存
謹言慎行:偵查階段之陳述將影響後續審理
心理準備:案件可能歷時數月至一年以上
預防勝於治療:未來應提高風險意識,避免類似情況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偵查結果為準。建議儘速委任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撰寫日期:2024年
注意事項:本意見書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撰寫,如法律有所變動,請以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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