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轉帳到娛樂城會被認定洗錢嗎?我該怎麼應對警方調查?

你朋友的帳戶變成警示戶,之後請你協助處理資金。 資金約 35 萬,因銀行單筆轉帳限額,分多次轉帳。 你幫朋友註冊娛樂城帳號,並把帳號給代打平台操作。 你自己沒有登入操作、沒有控制金流,也沒有從中獲利。 在此事件之前,你有玩過娛樂城帳號,只有一兩次小額操作,與本事件無關。 你收到了警方通知,需前往警局說明該事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基本事實

  1. 委任人之友人銀行帳戶遭列為警示戶
  2. 友人請求委任人協助處理資金約新台幣35萬元
  3. 因銀行單筆轉帳限額限制,委任人分多次協助轉帳
  4. 委任人協助友人註冊娛樂城帳號,並將該帳號交予代打平台操作
  5. 委任人本人未實際登入操作該帳號,亦未控制金流或從中獲利
  6. 委任人過去曾有一至兩次小額娛樂城操作經驗(與本案無關)
  7. 現已收到警方通知,需前往警局說明

二、法律爭點

  1. 是否可能構成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
  2. 是否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之幫助犯?
  3. 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法律責任
  4. 分次轉帳行為之法律評價

貳、法律分析

一、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一)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括:

  •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二)重大犯罪之認定

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詐欺罪原則上不屬於該法列舉之重大犯罪,僅於犯罪所得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始認定為重大犯罪。

(三)本案分析

本案涉及金額約35萬元,未達500萬元門檻。若前置犯罪為詐欺,則:

  • 不符合洗錢防制法所定「重大犯罪」要件
  • 難以成立洗錢罪

然而,若前置犯罪屬於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列其他重大犯罪類型,仍可能涉及洗錢罪責。考量友人帳戶已成為警示戶,且委任人協助處理資金、註冊娛樂城帳號供他人操作等行為,若檢警認定前置犯罪屬重大犯罪範疇,委任人之行為可能被評價為「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而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責。

二、刑法詐欺罪之分析

(一)詐欺罪構成要件(刑法第339條第1項)

  1. 行為人施用詐術
  2.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被害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
  4. 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二)幫助犯與正犯之區別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犯之成立要件:

  • 對於犯罪之實行提供助力
  • 但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 主觀上認識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

(三)本案情形分析

有利因素:

  1. 委任人未實際施用詐術
  2. 委任人未直接接觸被害人
  3. 委任人未控制金流
  4. 委任人未從中獲利
  5. 委任人僅係被動協助友人處理資金

不利因素:

  1. 友人帳戶已成為警示戶(通常涉及不法)
  2. 明知警示戶仍協助處理資金
  3. 分次轉帳可能被認定為規避查緝
  4. 提供娛樂城帳號供他人操作
  5. 可能被認定具有不確定故意

本案若友人確實涉及詐欺犯行,委任人協助處理資金、註冊娛樂城帳號等行為,可能被評價為提供犯罪工具或協助移轉犯罪所得,而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幫助犯。然而,委任人主觀上是否認識友人從事犯罪行為,以及是否具有幫助之故意,仍需依具體證據認定。

三、提供帳戶之法律責任

(一)實務見解

實務上對於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行為,通常認定:

  1. 明知他人從事不法
  • 警示戶通常涉及詐欺或其他犯罪
  • 一般人應可預見警示戶之異常性
  1. 幫助犯之成立
  • 提供帳戶等同提供犯罪工具
  • 協助轉帳等同協助移轉犯罪所得
  • 註冊娛樂城帳號可能提供洗錢管道

(二)分次轉帳之法律評價

可能認定:

  • 規避銀行監控機制
  • 具有掩飾資金流向之意圖
  • 加重幫助犯罪之程度

抗辯理由:

  • 確實因銀行單筆限額而分次轉帳
  • 非刻意規避(需提出證據)

四、侵占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 若委任人將友人資金據為己有,可能成立侵占罪
  • 若委任人依友人指示處理,應不成立侵占罪
  • 本案情形:委任人未據為己有,應不成立侵占罪

五、犯罪所得沒收

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

  • 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 即使未獲利,仍可能被認定為保管犯罪所得
  • 帳戶內資金可能遭凍結或沒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對措施

(一)前往警局說明前之準備

  1. 蒐集有利證據
  • 與友人之通訊紀錄(證明係受託協助)
  • 轉帳紀錄及銀行交易明細
  • 娛樂城帳號註冊及使用紀錄
  • 證明未從中獲利之相關資料
  • 證明銀行單筆限額之相關規定
  1. 釐清事實經過
  • 友人帳戶何時、為何成為警示戶?
  • 友人要求協助之具體原因?
  • 35萬元資金之來源及性質?
  • 代打平台之具體運作方式?
  • 娛樂城帳號之實際使用情形?
  1. 諮詢專業律師
  • 強烈建議委任刑事辯護律師陪同到場
  • 律師可協助保障緘默權及其他訴訟權利
  • 避免不利陳述
  • 適時提出有利證據
  • 評估法律風險

(二)警詢應對策略

  1. 基本原則
  • 誠實陳述,但避免過度推測
  • 僅就確知事實回答
  • 不清楚之事項明確表示「不知道」
  • 不要替他人辯解或承擔責任
  • 保持冷靜,勿情緒化
  1. 重點說明事項

(1)強調係基於友誼協助,非參與犯罪

(2)說明對友人帳戶成為警示戶之原因不知情

(3)強調未實際操作娛樂城帳號

(4)說明未控制金流、未從中獲利

(5)分次轉帳係因銀行限額,非規避查緝

(6)提供相關證據佐證

  1. 應避免之陳述
  • 「我知道他在做違法的事」
  • 「我猜可能是詐騙的錢」
  • 「我幫他洗錢」
  • 承認明知警示戶涉及犯罪
  • 承認故意規避銀行監控
  1. 緘默權之行使

對於不利問題或不確定事項,可考慮:

  • 「這個問題我需要諮詢律師後再回答」
  • 「我不清楚這個情況」
  • 依法行使緘默權(但需審慎評估)

二、法律風險評估

(一)可能面臨之罪名

(1)洗錢罪

  • 成立可能性:低至中
  • 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
  • 風險評估:金額未達500萬,若前置犯罪為詐欺則難以成立;但若涉及其他重大犯罪,仍有風險

(2)詐欺幫助犯

  • 成立可能性:中至高
  • 法定刑: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輕後)
  • 風險評估:主要風險所在

(3)侵占罪

  • 成立可能性:低
  • 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
  • 風險評估:未據為己有,應不成立

(二)最可能之法律後果

情境一:檢方認定為詐欺幫助犯

  • 罪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幫助犯
  • 刑度:得減輕正犯之刑(正犯為5年以下,減輕後約2.5年以下)
  • 可能結果:
  • 起訴後有罪判決,可能緩刑或短期徒刑
  • 緩起訴處分(需繳納一定金額)
  • 不起訴處分(證據不足)

情境二:檢方認定證據不足

  • 不起訴處分
  • 簽結(行政簽結)

三、辯護策略建議

(一)主要辯護方向

  1. 欠缺犯罪故意

論述重點:

  • 不知友人帳戶成為警示戶之原因
  • 信賴友人之說明,認為係合法資金
  • 一般人難以判斷警示戶必然涉及犯罪
  • 無證據證明明知係犯罪所得
  1. 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論述重點:

  • 未施用詐術
  • 未接觸被害人
  • 未控制金流
  • 僅係單純協助友人
  • 與詐欺行為無直接關聯
  1. 分次轉帳之合理性

論述重點:

  • 確實因銀行單筆限額限制
  • 提出銀行相關規定證明
  • 非刻意規避監控
  • 轉帳紀錄透明,未刻意隱匿
  1. 娛樂城帳號之使用

論述重點:

  • 未實際登入操作
  • 不知代打平台之具體運作
  • 未從中獲利
  • 過去使用經驗與本案無關

(二)證據準備

  1. 書證
  • 與友人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等)
  • 銀行轉帳明細及交易紀錄
  • 娛樂城帳號註冊及使用紀錄
  • 銀行單筆轉帳限額規定
  • 個人財產狀況證明(證明未獲利)
  1. 人證
  • 友人(若願意作證)
  • 其他知情人士
  1. 物證
  • 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證明未操作)

四、後續因應建議

(一)短期措施(1至3個月)

  1. 配合偵查
  • 依通知時間前往警局說明
  • 必要時配合檢察官複訊
  • 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1. 保全證據
  • 備份所有相關通訊紀錄
  • 保存銀行交易明細
  • 截圖保存娛樂城相關紀錄
  1. 避免不利行為
  • 勿再協助友人處理類似事項
  • 勿與友人串證或湮滅證據
  • 勿對外發表不當言論
  • 保持正常生活作息
  • 維持良好社會形象

(二)中期措施(3至12個月)

  1. 偵查階段
  • 密切注意偵查進度
  • 適時提出有利證據
  • 考慮與友人切割(若友人確實涉案)
  1. 若遭起訴
  • 委任律師進行辯護
  • 準備完整答辯狀
  • 爭取緩刑或輕判
  1. 若獲不起訴
  • 確認不起訴處分確定
  • 考慮聲請撤銷警示帳戶(若有)

(三)長期預防措施

  1. 風險意識提升
  • 了解警示戶之意義及風險
  • 拒絕協助他人處理可疑資金
  • 不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
  • 不註冊帳號供他人操作
  1. 金融往來注意事項
  • 避免大額現金交易
  • 保留交易憑證及說明
  • 了解反洗錢相關規定
  1. 交友謹慎
  • 評估友人請託之合理性
  • 對異常請求保持警覺
  • 必要時婉拒不當請託

五、具體行動檢核表

前往警局前(48小時內):

  • 委任刑事辯護律師
  • 蒐集所有相關證據
  • 備份通訊紀錄及交易明細
  • 與律師討論應對策略
  • 準備書面說明資料
  • 確認警詢時間及地點

警詢當日:

  • 律師陪同到場
  • 攜帶身分證件
  • 攜帶相關證據資料
  • 保持冷靜,誠實陳述
  • 避免不利陳述
  • 必要時行使緘默權
  • 取得警詢筆錄副本

警詢後(1週內):

  • 與律師檢討警詢過程
  • 補充提供有利證據
  • 追蹤案件進度
  • 評估法律風險
  • 規劃後續因應策略

肆、結論

一、法律風險總評

本案委任人面臨之主要法律風險為詐欺罪幫助犯,理由如下:

不利因素:

  1. 友人帳戶已成警示戶(通常涉及不法)
  2. 明知警示戶仍協助處理資金
  3. 分次轉帳可能被認定規避查緝
  4. 提供娛樂城帳號供他人操作

有利因素:

  1. 未實際施用詐術或接觸被害人
  2. 未控制金流,未從中獲利
  3. 僅係被動協助友人
  4. 涉案金額未達洗錢罪門檻(500萬元)

綜合評估:

  • 成立詐欺幫助犯之可能性:中等至偏高
  • 若成立,可能面臨:緩起訴處分或輕判
  • 爭取不起訴之空間:存在,但需積極辯護

二、核心建議

(一)立即行動(最重要)

  1. 委任律師

立即委任具刑事辯護經驗之律師,切勿單獨前往警局應訊

  1. 保全證據

備份所有有利證據,避免證據滅失

  1. 謹慎陳述

僅就確知事實陳述,避免推測或承擔他人責任

(二)辯護重點

  1. 強調欠缺犯罪故意
  2. 說明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3. 證明分次轉帳之合理性
  4. 強調未獲利、未控制金流

(三)風險控管

  1. 避免再涉入類似事件
  2. 與涉案友人保持適當距離
  3. 不串證、不湮滅證據
  4. 配合偵查,但保障自身權益

三、最後提醒

  1. 時效性:收到警方通知後應儘速處理,切勿拖延

  2. 專業協助:刑事案件專業性高,強烈建議委任律師

  3. 證據保全:相關證據應立即備份保存

  4. 謹言慎行:偵查階段之陳述將影響後續審理

  5. 心理準備:案件可能歷時數月至一年以上

  6. 預防勝於治療:未來應提高風險意識,避免類似情況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偵查結果為準。建議儘速委任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撰寫日期:2024年

注意事項:本意見書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撰寫,如法律有所變動,請以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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