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及其姊姊遭親戚恐嚇稱:「今天你媽不出來,一定弄死你們」,現場僅有當事人與姊姊二人在場,未有錄音或其他證據保全,當事人詢問是否可提起刑事告訴。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親戚所稱「一定弄死你們」之言詞,明確涉及加害生命之威脅,若該言詞確實使當事人及其姊姊心生畏懼,感受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應符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19條規定,本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惟實務上檢察官仍會考量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作為偵查之參考。若當事人決定提告,建議儘速為之,以利證據保全及案件調查。
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之保護法益為公共安全,須恐嚇對象為「公眾」,且致生危害於「公安」。本案恐嚇對象僅為特定之當事人及其姊姊,並非不特定多數人,應不構成本罪。
若該親戚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義之「家庭成員」範圍(包括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則本案可能涉及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案中之恐嚇言詞,應屬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若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當事人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內容可能包括:
違反保護令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事訴訟實務,被害人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若被害人陳述前後一致、合理可信,且無明顯瑕疵,仍可作為判決之基礎。
姊姊作為在場目擊證人,其證詞至關重要。若當事人與姊姊之證詞能相互補強,且陳述一致,可提高證詞之可信度。
雖然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詞具有證據能力,但若能補強其他證據(如事後之通訊紀錄、心理諮商紀錄、其他知情人士之證詞等),將更有助於案件之證明。
考量本案僅有當事人及姊姊二人之證詞,缺乏客觀證據,且對方可能否認或辯稱係開玩笑,勝訴可能性應屬中等偏低。惟若能補強其他證據,或對方於偵查中自白,則可提高勝訴機會。
建議當事人及姊姊立即分別製作詳細之事件經過紀錄,包括:
若因此事件造成心理創傷或持續感到恐懼,建議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或心理諮商紀錄,可作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補強證據。
若該親戚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家庭成員,建議撥打113家暴專線:
建議向警察局報案,製作筆錄:
優點:
風險:
若該親戚屬於家庭成員,可考慮聲請保護令:
可向被害人住所地、相對人住所地或家暴發生地法院聲請,亦可請求警察局、家暴中心協助聲請。
法院會傳喚雙方到庭,必要時會進行家事調查。通常保護令需開庭審理,暫時保護令則可不經開庭逕行核發。
由當事人與姊姊分別撰寫,保持證詞一致性,並儘可能詳細記載事件經過。
考量本案情節,親戚所稱「一定弄死你們」之言詞,明確涉及加害生命之威脅,應符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雖然現場無錄音等客觀證據,但有當事人與姊姊二人之證詞可相互補強,依實務見解,被害人陳述若前後一致、合理可信,仍具證據能力,因此應可提起告訴。
考量本案證據狀況,勝訴可能性應屬中等偏低,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建議採取**「先報警、再評估」**之策略:
重要提醒: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