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朋友消費漏結帳簽和解書,老闆還會提告竊盜罪嗎?

我因朋友來店內吃飯,主管查詢後,認定我朋友消費為入帳,說我設限竊盜罪,侵佔,誠信的問題,實際情況是我當天晚上八點半,就有結帳漏打了一碗乾麵,這樣我簽了和解書後,還有可能被提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朋友至其工作店內用餐,結帳時漏打一碗乾麵。主管事後查詢發現此情況,認定當事人涉嫌竊盜罪、侵占及誠信問題。當事人主張係結帳疏失,當晚八點半即已補正結帳。當事人已簽署和解書,現擔心仍可能遭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竊盜罪之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 客觀要件:須有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
  • 主觀要件: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本案中,當事人於當晚八點半即主動補正結帳,顯示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且已將漏計之款項補足。考量當事人主動補正之行為,應可認定欠缺竊盜之故意,較難認定構成竊盜罪。

(二)業務侵占罪之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業務侵占罪之成立須具備:

  • 須為從事業務之人
  • 侵占因業務而持有之物
  • 須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本案當事人主動於當日補正結帳,顯無侵占之犯意,且已返還相當價金,應可認定不符合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三)過失行為之認定

本案較可能屬於「結帳疏失」之過失行為,而非故意犯罪。刑法原則上不處罰過失行為,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考量當事人當日即主動補正,應可認定係屬結帳作業之疏失。

二、和解書之法律效力

(一)和解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和解契約一經成立,雙方即應受和解內容之拘束,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應歸於消滅。

(二)和解後再行提告之可能性

  1. 民事部分

若和解書已就本次事件達成協議,依民法第737條規定,雇主所拋棄之權利應歸於消滅,原則上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1. 刑事部分

(1)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竊盜罪屬於情節輕微時得免除其刑之罪名。若和解書包含「撤回告訴」或「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之約定,且已向檢察官或法院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則不得再行告訴。

(2)非告訴乃論之罪

即使簽署和解書,檢察官仍可依職權偵查起訴。惟實務上會將和解情形列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重要參考因素。

三、本案風險評估

(一)刑事風險評估

考量以下因素,本案刑事風險應屬較低:

  • 當事人已於當日主動補正,無不法所有意圖
  • 客觀上僅係結帳疏失,非故意犯罪
  • 已簽署和解書,顯示雙方已就本事件達成共識
  • 情節輕微,縱使遭起訴,可能獲判無罪或緩刑

(二)民事風險評估

和解書已就民事責任達成協議,雇主原則上不得再就同一事由請求賠償,民事風險應屬極低。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事項

(一)確認和解書內容

建議當事人詳細檢視和解書條款,確認是否包含:

  • 雇主拋棄民事求償權之約定
  • 雇主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之約定
  • 是否有「撤回告訴」之文字
  • 和解範圍是否涵蓋本次事件之所有爭議

(二)保留相關證據

建議保留以下證據:

  • 和解書正本
  • 當日補正結帳之收據或紀錄
  • 證明當晚八點半已結帳之相關證據

(三)確認是否已提告

建議詢問雇主或人事部門,確認公司是否已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二、後續因應策略

(一)若尚未提告

  1. 確保和解書完整性

建議和解書應明確記載「雇主拋棄對本事件之一切民刑事請求權」,並加註「雇主承諾不就本事件提出刑事告訴」之文字。

  1. 請求出具不提告聲明

可請雇主另行出具書面聲明,確認不會就本事件提出刑事告訴。

(二)若已提告但未偵查終結

  1. 提出和解書作為證據

建議向承辦檢察官提出和解書,說明已與雇主達成和解,請求為不起訴處分。

  1. 請雇主撤回告訴

若屬告訴乃論之罪,可請雇主向檢察官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1. 爭取緩起訴處分

若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可主張:

  • 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 係初犯且情節輕微
  • 已補正款項,損害已回復
  • 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機會

(三)若已起訴至法院

  1. 提出和解書作為有利證據

  2. 主張欠缺犯罪故意

可主張:

  • 當日即主動補正結帳
  • 僅係結帳疏失,非故意犯罪
  • 無不法所有意圖
  1. 爭取緩刑或輕判

若法院認定有罪,可主張已和解、深具悔意等情狀,依刑法第61條規定請求從輕量刑或緩刑。

三、預防性建議

(一)保持良好溝通

建議與雇主或主管保持良好溝通,確認對方確實無再追究之意。

(二)工作態度調整

  1. 展現負責任態度,避免類似疏失再次發生
  2. 若繼續任職,應更加謹慎處理結帳事宜

(三)尋求專業協助

若雇主確實提告或收到地檢署傳票,建議立即委任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

肆、結論

關於本案當事人於結帳時漏打一碗乾麵,當晚即主動補正之行為,考量客觀上應屬結帳疏失,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應可認定較難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或第336條之侵占罪。

已簽署之和解書具有契約拘束力,依民法第737條規定,雇主所拋棄之權利應歸於消滅。若和解書內容完整,雇主原則上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惟刑事案件涉及公益,若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仍可依職權偵查。但考量本案情節輕微、已達成和解、當事人已補正款項等情狀,即使遭提告,可能獲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機會應屬較高。

建議當事人:

  • 詳細檢視和解書內容,確認權利義務範圍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 與雇主保持良好溝通
  • 若收到司法機關通知,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法律責任仍須視完整事證、和解書具體內容及司法機關認定而定。建議當事人就具體個案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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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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