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2年4月有因對方辱罵法盲而提告公然侮辱,判決於114年11月寄出不起訴,對方收到不起訴書之後又於網路平台tag被害人"現在被認證法盲,我就問你爽不爽",請問依照這句再次提告公然侮辱,成功率為何?
(一)112年4月:當事人因對方於網路辱罵「法盲」而提告公然侮辱
(二)114年11月: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並寄出
(三)114年11月後:對方於網路平台tag當事人稱「現在被認證法盲,我就問你爽不爽」
(四)現況:當事人考慮就第二次言論再次提告公然侮辱
第二次網路言論應否構成公然侮辱罪?提告成功率如何評估?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公然性:須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為之
(2)侮辱行為: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貶損他人人格尊嚴,且未指摘具體事實
行為人須有侮辱他人之故意
本案對方於網路平台tag當事人發表言論,該平台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應符合「公然」要件。
「法盲」係對他人法律知識之貶抑性評價,並非指摘具體違法事實,應屬抽象人格貶損。惟前案檢察官已認定該詞不構成公然侮辱,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對方所稱「現在被認證法盲,我就問你爽不爽」,除延續使用「法盲」一詞外,另增加下列要素:
(1)「被認證」:可能暗示檢察官認同其「法盲」評價,扭曲不起訴處分之意涵
(2)「我就問你爽不爽」:具明顯挑釁意味,顯示主觀惡意
(3)主動tag當事人:確保當事人知悉,有落井下石之意涵
前案檢察官已認定「法盲」一詞不構成公然侮辱,本案雖為新的獨立行為,但用語核心相同,承辦檢察官可能採一致見解。
本案新增「被認證」及「爽不爽」等用語,可能被認為:
(1)有利解釋:係對不起訴結果之評論,屬言論自由保護範圍
(2)不利解釋:利用司法結果進行二次攻擊,惡意更為明顯
新增挑釁用語「爽不爽」明顯超出合理評論範圍
利用不起訴結果再次攻擊,主觀惡意較前案更為明確
主動tag當事人,確保其知悉,具持續騷擾性質
前案不起訴處分已認定「法盲」不構成侮辱,本案用語核心相同
對方可能主張係對司法結果之評論,屬言論自由保護範圍
近年實務對網路言論採較寬鬆標準,除非用語極端粗鄙,否則傾向不起訴
考量前案不起訴之不利影響,以及「法盲」用語已被認定不構成侮辱,本案刑事告訴成功率可能偏低。惟新增「爽不爽」等挑釁用語,以及利用司法結果再次攻擊之惡意,仍有一定說服空間。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不法侵害名譽權:對方言論貶損當事人人格尊嚴,應屬侵害名譽權
情節重大:須視具體情況判斷,單一事件可能較難認定情節重大
非財產上損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事侵權行為之舉證責任較刑事為低,且不受前案刑事不起訴影響。當事人僅需證明對方言論侵害其名譽權,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單一事件可能較難認定情節重大,賠償金額可能不高。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當事人應於知悉對方發表該言論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當事人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二年內行使請求權。
考量前案不起訴之不利影響,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下列因素後再決定應否提告:
對方應否持續騷擾,需藉司法程序遏止
應否願意承擔再次不起訴之風險
主要目的應為留下紀錄,而非必須定罪
若決定提告,建議注意下列事項:
(1)重點放在「我就問你爽不爽」之挑釁性
(2)說明「被認證」係扭曲不起訴意涵
(3)主張係利用司法結果進行二次傷害
(1)網路截圖,含時間、網址、tag功能
(2)前案不起訴書
(3)雙方互動脈絡
(4)證明精神痛苦之事證
(1)區隔本案與前案之差異
(2)強調「爽不爽」等用語之侮辱性
(3)說明對方利用司法結果再次攻擊之惡意
民事求償不受前案刑事不起訴影響,舉證責任較低,可同時請求金錢賠償與回復名譽,建議可優先考慮。
精神慰撫金:依個案情節,可能為數千元至數萬元
刊登道歉啟事於原網路平台
刪除侵害言論
先發存證信函要求道歉、刪文
對方不理會則提起民事訴訟
可考慮聲請假處分先行刪文
委請律師發函要求對方刪文道歉,成本較低,可能促使對方自行配合,並留下正式紀錄。
多數網路平台設有騷擾、侮辱檢舉功能,可能直接移除內容,快速且無成本。
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成立之調解書有執行力,程序簡便、費用低廉。
前案已不起訴,本案不起訴機率較高,可能被認為濫行告訴,心理挫折感需預先評估。
對方可能主張當事人提告係濫訴,構成對其言論自由之侵害,雖成功機率低,但仍需應訴。
刑事告訴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民事求償須於知悉損害後二年內行使,請注意計算時點。
建議評估金錢成本、時間成本、成功機率及心理負擔後,選擇最適當之處理方式。
平台檢舉:立即檢舉該則貼文
律師函:委請律師發函要求刪文道歉
觀察對方反應:若願意配合,事件即可落幕
若對方不理會,建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與回復名譽,成功率較刑事為高,可達到實質賠償效果。
僅在下列情況建議提告:
對方持續騷擾,需司法介入
已做好再次不起訴之心理準備
主要目的為留下紀錄,建立後續證據
本案對方於網路平台tag當事人稱「現在被認證法盲,我就問你爽不爽」,考量前案不起訴之不利影響,以及「法盲」用語已被認定不構成侮辱,刑事告訴成功率可能偏低。惟新增「爽不爽」等挑釁用語,以及利用司法結果再次攻擊之惡意,仍有一定說服空間。民事求償不受前案刑事不起訴影響,成功率較高,建議可優先考慮。
保全證據:立即截圖保存,含網址、時間、tag功能
注意時效:刑事告訴須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出
心理調適:評估自身承受能力,避免二次傷害
專業諮詢:建議攜帶完整資料諮詢律師,取得個案化建議
本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資訊進行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考量完整事實經過、雙方互動脈絡、具體證據內容及承辦檢察官或法官見解。建議正式行動前,攜帶完整資料諮詢執業律師,以獲得最適切之法律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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