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原應執行之案件未依規定到案執行,現已遭通緝,欲查詢是否有其他案件需開庭或相關法律程序。
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因未依規定到案執行而遭通緝,應屬於執行程序中之強制處分。通緝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不需令狀即可拘提或逮捕,當事人之人身自由受到重大限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當事人若因未到案執行而遭通緝,一旦到案後,檢察官或法院可能評估是否符合上述羈押要件,若認為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應可能面臨羈押處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同條第5項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若當事人到案後遭羈押,羈押期間應有法定上限,但若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檢察官或法院得依法定程序延長羈押期間。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若當事人到案後遭羈押,仍可能透過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聲請停止羈押。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五、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若當事人獲准停止羈押後,仍應遵守法院所定應遵守之事項,否則可能面臨再執行羈押之處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若當事人曾具保後逃匿,具保人可能面臨保證金遭沒入之風險。
(一) 通緝狀態:當事人已因未到案執行而遭通緝,隨時可能被逮捕。
(二) 法律風險:持續逃避只會延長問題,無法真正解決,且可能面臨羈押處分。
(三) 其他案件風險:當事人可能同時有其他案件進行中,應儘速查明。
(一) 主動到案
建議當事人儘速聯繫原承辦檢察官或法院,主動說明未到案原因,展現配合司法程序之誠意,可能爭取較輕之處理方式。
(二) 委任律師協助
建議委請律師了解通緝原因及案件進度,由律師代為聯繫司法機關,評估是否有撤銷通緝或聲請停止羈押之可能性。
(一) 向原承辦單位查詢
(二) 線上查詢管道
(三) 書面查詢
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向各相關機關申請案件查詢,可委託律師代為查詢。
(一) 短期目標
(二) 中長期規劃
(一) 切勿繼續逃避
持續逃避只會使問題更加複雜,主動面對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
(二) 時效問題
通緝期間刑期不進行,越早處理越有利。
(三) 態度影響量刑
主動到案可作為量刑參考,配合調查展現悔意,可能獲得較寬容處理。
(四) 法律扶助資源
如有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考量當事人因未到案執行而遭通緝,可能涉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定羈押事由,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委任律師,主動聯繫司法機關了解案件狀況,並儘速到案處理。逃避只會使問題更加複雜,唯有勇敢面對,配合司法程序,才能真正解決問題,重新開始正常生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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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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