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冒用我名義借債,我能告詐欺得利罪嗎?

假冒本人名義承擔債務,是否成立詐欺得利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行為人假冒他人名義承擔債務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法律問題。此類行為涉及身分冒用、債務關係變更,以及可能衍生之刑事與民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本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 客觀構成要件
  • 施用詐術:行為人假冒他人名義向債權人表示願意承擔債務,係以虛偽身分實施欺罔行為,屬於積極作為之詐術。詐術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以詐偽方法欺騙他人,使人誤信以假作真,即符合詐術要件。

  • 使人陷於錯誤:債權人因行為人冒用他人身分,誤信係真正債務人本人願意承擔債務,而同意由該假冒之人承擔債務,應屬陷於錯誤。

  • 因錯誤而為財產處分:債權人基於前述錯誤認知,同意變更債務人或債務內容,此項同意行為可能構成財產處分行為。

  • 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行為人可能因此獲得暫時免除自身債務、延緩債權人追索時間,或使被冒名者承擔原不屬於其之債務等財產上利益。

  • 因果關係:上述各要件間應具有因果關聯。

  1. 主觀構成要件
  • 詐欺故意:行為人明知假冒他人身分,仍故意為之。
  • 不法得利意圖: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意圖。

(二)本案行為之法律評價

考量假冒他人名義承擔債務之行為,若符合前述構成要件,應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惟實務上仍須審酌:

  • 行為人是否確實使用詐術
  • 債權人是否因此陷於錯誤
  • 行為人或第三人是否確實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詐欺故意及不法得利意圖

(三)可能涉及之其他刑事責任

  1. 偽造文書相關罪責

若行為人在承擔債務過程中製作或使用虛偽文書,可能另涉及:

  •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1. 偽造署押罪

若行為人在相關文書上偽造他人簽名或印章,可能涉及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責任

(一)意思表示之撤銷

債權人若因被詐欺而同意債務承擔,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債權人應可撤銷其同意之意思表示。惟應注意民法第93條規定之撤銷權行使期間限制。

(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行為人之假冒行為若造成債權人或被冒名者受有損害,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三)被冒名者之權利保護

被冒名者得主張:

  • 債務承擔行為無效
  • 請求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
  • 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三、告訴權之行使

詐欺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未告訴者,喪失告訴權。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程序部分

  1. 儘速向管轄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被害人(債權人或被冒名者)應儘速向地檢署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並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

  1. 證據蒐集與保全

建議立即保全相關證據,包括:

  • 債務承擔之相關文書、契約
  • 通訊紀錄(電話錄音、簡訊、電子郵件等)
  • 金流紀錄、匯款憑證
  • 監視器畫面(如有)
  • 證人證詞
  • 其他可證明行為人假冒身分之證據
  1. 必要時聲請證據保全

若擔心證據滅失,可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程序。

二、民事程序部分

  1. 撤銷意思表示

債權人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撤銷因被詐欺而為之債務承擔同意。

  1. 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被冒名者)
  • 請求損害賠償(債權人或被冒名者)
  • 必要時可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

三、預防措施建議

  1. 債權人應加強身分確認機制
  • 要求債務人親自到場並核對身分證件正本
  • 必要時要求提供戶籍謄本等官方文件
  • 重要債務承擔可要求公證或見證
  1. 建立完善之債權管理制度
  • 保留完整之交易紀錄
  • 定期確認債務人身分
  • 重大債務變更應經審慎評估

四、其他注意事項

  1. 時效問題
  • 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
  • 民事撤銷權:一年(自發現詐欺時起算)
  • 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1. 管轄法院
  • 刑事案件: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檢察署
  • 民事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肆、結論

關於假冒他人名義承擔債務之行為,考量其使用詐術(假冒身分)、使債權人陷於錯誤(誤信為真正債務人)、因而可能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免除或延緩自身債務、使被冒名者承擔債務等),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若另涉及偽造文書、偽造署押等行為,則可能成立數罪併罰。

建議被害人應儘速採取刑事告訴及民事救濟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應特別注意告訴期間及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避免權利罹於時效而無法行使。實際處理時,仍應視具體案情、證據狀況及法律適用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應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適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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