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偽造文書註銷他人駕照,無不在場證明且家中IP遭用,第二次偵查庭該如何辯護?

在2025年7至8月間,我朋友楊先生因出車禍需要申請保險理賠,卻發現其在2024年9月考的駕照於2025年4月27日凌晨遭人用監理站網站線上申請註銷,因此車禍當下為無照身分,無法申請理賠,而他跟我分享這件事,我便陪他至監理站辦理恢復駕照,順便去中和警局報案偽造文書,現駕照已恢復。 警方2025年10月11日發函書面通知我2025年10月24日22時至中和分局做筆錄,稱2025年4月27日0時許,有人使用我們家網路IP來註銷楊喆翔的駕照,網路登記人是我爸,且我已經以被告身分和爸爸證人身分於11月21日開完第一次偵查庭,現接獲通知我必須於12月30日以被告身分開第二次偵查庭。 諮詢律師後,表示無法應對,因我沒有案發時的不在場證明,IP地址又來源自我家,顯然無法排除我有操作電腦的能力,除非提出不在場證明否則對我來說非常不利,甚至檢方還會對我多加一條誣告。又因楊先生提供給檢方他自己2024年年底有在個人IG上發過他的駕照照片,只有遮住身分證字號,其他資訊都沒有遮蔽,而我剛好瀏覽過,也保有瀏覽紀錄,這點對我又更不利。且楊先生曾經委託我在網路上填寫他的個人資料,不知道對方是否會拿這點來攻擊。 上一次開偵查庭,我誤會案發時間而提供給檢方錯誤的時間線,我書面提供了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的行蹤,但案發時間是2025年4月27凌晨,不知是否會有影響案情。 檢警的論點: 1. 我與當事人楊先生熟識,且事前就已經知道這件事情發生,還陪同他報案,有很嚴重的嫌疑。 2. 爸爸年事已高不會操作網路,媽媽與哥哥不曾跟楊先生接觸,又查出註銷駕照的IP登記在我爸名下,我和爸爸同居,自然而然只會懷疑我 3. 我使用自己的IG帳號,瀏覽過楊先生在IG所發布的駕照截圖,也留下了瀏覽紀錄 4. 我和證人爸爸都已經明講案發當下我在家,所以沒有不在場證明 我想主張 1.和檢方致歉,提供了錯誤的時間線 2.我不知道他的身分證上面記載的資訊、戶籍地等相關資訊,也沒有蒐集他個資的理由 3. 4/27、4/28兩天為段考前最後一次周末,當時還是高中學生為了不影響5/1、5/2的段考,不會熬夜到凌晨,且晚上讀完書很早就休息了 4.家裡的網路密碼是八位數電話號碼,我家屬於公寓社區,很多住戶都有機率能連線,且網路名稱就是英文XXXXXXhouse(屏蔽部分為我的英文名字),也有我們的共同好友知道我家在哪 5.我的電腦裡有裝遠端操控軟體(TeamViewer、ANYDESK),是之前在測試平板雙螢幕使用的,ANYDESK已經移除了,晚上睡覺時電腦都不會關機,只會關螢幕電源,有可能被入侵 6.我沒有動機註銷楊先生的駕照,因為我們無冤無仇,平常也是好朋友,這樣做不會為我帶來任何經濟利益 請幫我評估第二次偵查庭應該怎麼辯護,以及如何在法庭上答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被告(您)遭指控於2025年4月27日凌晨,使用家中網路IP位址,透過監理站網站線上申請註銷楊先生之駕駛執照,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關鍵事實:

  • 案發時間:2025年4月27日凌晨
  • 犯罪工具:使用您家中網路IP(登記在父親名下)
  • 您的身分:楊先生友人,曾陪同報案
  • 不利情節:(1)與楊先生熟識 (2)案發時在家無不在場證明 (3)曾瀏覽楊先生IG駕照照片 (4)曾受託填寫楊先生個資
  • 有利情節:無明顯犯罪動機、當時為高中生準備段考、電腦存在遠端軟體可能遭入侵

貳、法律分析

一、涉嫌罪名及構成要件

(一)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分析:

  1. 客觀要件:行為人須有偽造或變造私文書之行為
  2. 主觀要件:須具備故意,即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3. 結果要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本案中,若行為人冒用楊先生名義於監理站網站申請註銷駕照,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然而,檢方應證明確實為您本人所為,且具有犯罪故意。

(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分析:

  1. 明知為不實事項
  2. 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
  3.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本案若成立,應證明行為人明知註銷駕照之申請為不實,且故意使監理機關登載。

二、無罪推定原則與舉證責任

(一)無罪推定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本條文確立刑事訴訟之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此原則要求檢方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罪,而非由被告證明自己無罪。

(二)證據裁判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檢方舉證責任包括:

  1. 證明確實為您本人操作電腦進行註銷行為
  2. 證明您具有犯罪故意
  3. 證明您有能力取得楊先生完整個資(包括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
  4. 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如遠端入侵、他人使用WiFi等)

(三)自白之證據能力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即使被告自白,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不得僅憑自白定罪。本案中,您否認犯行,檢方更應提出充分之客觀證據。

三、本案證據分析

(一)現有證據之證明力不足

1. IP位址證據的侷限性

本案檢方主要證據為使用您家中IP位址進行註銷行為。然而,此證據存在以下疑點:

  • IP登記人為父親,非您本人
  • WiFi密碼為簡單的八位數電話號碼,技術上易被破解
  • 網路名稱包含您的英文名字,共同友人可能知悉
  • 公寓社區環境,多戶住家存在連線可能性

IP位址僅能證明「有人使用該網路」,無法直接證明「必然為您本人操作」。在刑事訴訟中,此種間接證據應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2. 瀏覽IG紀錄不等於取得完整個資

檢方指出您曾瀏覽楊先生於IG發布之駕照照片。然而:

  • 該照片為楊先生自行公開發布,僅遮蔽身分證字號
  • 您無從該照片取得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註銷駕照所需完整資訊
  • 監理站註銷駕照需要完整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駕照號碼、戶籍地址等
  • 單純瀏覽公開照片,不能推論必然取得完整個資

3. 曾受託填寫資料不代表保有資料

雖然您曾受楊先生委託填寫其個人資料,但:

  • 該行為係楊先生主動提供資料請您協助
  • 填寫完畢後已交還,無保存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 時間久遠,一般人不會特別記憶他人完整個資
  • 檢方應證明您確實保有完整資料,而非僅推測「可能」保有

4. 電腦遠端操控的可能性

您的電腦使用情況存在以下特點:

  • 安裝TeamViewer、ANYDESK等遠端操控軟體
  • 夜間電腦未關機,僅關閉螢幕電源
  • 若遠端軟體安全設定不足,存在第三人入侵可能性
  • 您於睡眠時無法察覺遠端操控行為

此情節足以產生合理懷疑,檢方應排除此可能性,始能證明必然為您本人操作。

(二)缺乏犯罪動機

1. 友好關係

您與楊先生為多年好友,平時相處融洽,無任何恩怨糾紛。註銷他人駕照不會帶來任何經濟利益或其他好處,反而可能破壞友誼。

2. 行為模式不符

若確為您所為,以下行為模式顯不合理:

  • 使用自家IP而非隱藏身分
  • 事後主動陪同報案,增加暴露風險
  • 未採取任何湮滅證據之措施

此等行為完全不符合犯罪者之邏輯思維,反而支持您的清白主張。

3. 陪同報案之意義

您於楊先生發現駕照遭註銷後,主動陪同至監理站辦理恢復並至警局報案。若您為犯罪行為人,此舉無異於自投羅網,顯不合理。此行為應解釋為友人間之正常協助,而非犯罪者之掩飾行為。

(三)時間線說明與澄清

1. 第一次偵查庭之誤解

您於第一次偵查庭因誤解案發時間(以為係白天),提供2025年4月27日至28日白天之行蹤。實際案發時間為4月27日凌晨,此誤解應屬合理,並非故意提供錯誤資訊誤導偵查。

2. 案發時之實際情況

  • 案發時間為2025年4月27日凌晨
  • 當時為高中生,4月27-28日為段考前最後週末
  • 5月1-2日即將段考,合理推論應早睡準備考試
  • 一般高中生重視成績,不會於考前熬夜至凌晨
  • 案發時應在家中就寢,無法操作電腦

3. 誠實態度之展現

您於發現誤解後,願意誠實說明案發時在家就寢,此說明對您而言更為不利(無不在場證明),但仍選擇誠實陳述。此態度反而證明您無犯罪意圖,若有意說謊,應會編造更有利之不在場證明。

四、合理懷疑之存在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本案存在多項合理懷疑:

(一)操作者身分之懷疑

  1. IP位址僅能證明使用該網路,無法證明操作者身分
  2. WiFi密碼簡單,他人有破解使用之可能
  3. 電腦安裝遠端軟體,存在遭入侵可能性
  4. 家中其他成員理論上亦有使用可能(雖可能性較低)

(二)取得個資能力之懷疑

  1. IG照片未顯示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
  2. 曾受託填寫資料不代表記憶或保存完整資訊
  3. 檢方未證明您確實持有完整個資
  4. 註銷駕照需要多項完整資訊,缺一不可

(三)犯罪動機之懷疑

  1. 與被害人為好友關係,無恩怨糾紛
  2. 註銷他人駕照無任何利益可圖
  3. 事後行為(陪同報案)不符犯罪者邏輯

(四)犯罪時間之懷疑

  1. 案發時間為凌晨,您應在就寢
  2. 考前週末,合理推論會早睡準備考試
  3. 高中生作息通常規律,不會無故熬夜至凌晨

五、準備程序之權利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處理包括證據能力、證據調查範圍等事項。在偵查階段,被告亦享有以下權利:

  1. 緘默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您有權保持緘默,不自證己罪。

  2. 請求調查證據權:您可請求檢察官調查有利於您之證據,如電腦鑑識、網路使用紀錄、測謊等。

  3. 閱卷權:您有權閱覽卷宗,了解檢方掌握之證據內容。

  4. 辯護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保障訴訟權益。

參、第二次偵查庭答辯策略建議

一、核心答辯策略

建議採取「承認事實、否認犯罪、提出合理懷疑」之策略:

(一)應承認之事實

  1. 與楊先生為好友關係
  2. 曾瀏覽其IG公開發布之駕照照片
  3. 曾受託協助填寫其個人資料
  4. 案發時在家中
  5. 第一次偵查庭因誤解案發時間而提供錯誤時間線(但非故意誤導)

(二)應否認之犯行

  1. 否認註銷楊先生駕照
  2. 否認操作電腦進行相關行為
  3. 否認持有楊先生完整個資
  4. 否認有任何犯罪動機

(三)應提出之合理懷疑

  1. 電腦可能遭遠端入侵
  2. WiFi可能遭他人破解使用
  3. 無法取得註銷駕照所需完整個資
  4. 行為模式不符犯罪者邏輯
  5. 案發時間應在就寢,無操作電腦之可能

二、開庭前準備事項

(一)書面資料準備

1. 更正時間線之書狀

應於開庭前或開庭時提出書狀,內容包括:

  • 說明第一次偵查庭因誤解案發時間而提供錯誤資訊
  • 澄清實際案發時間為凌晨,當時在家就寢
  • 誠摯向檢察官致歉,強調非故意誤導

2. 段考相關證明

  • 學校段考時間表(證明5月1-2日有段考)
  • 成績單或學習表現證明(證明重視課業)
  • 班導師或任課老師之證明信(說明品行及當時準備考試情況)

3. 電腦使用情況說明

  • TeamViewer、ANYDESK之安裝紀錄
  • 軟體使用紀錄(若有保存)
  • 電腦使用習慣說明(夜間不關機僅關螢幕)
  • 遠端軟體安全設定情況

4. 網路環境說明

  • WiFi密碼設定方式說明(八位數電話號碼)
  • 社區環境說明或照片(證明多戶共居環境)
  • 網路名稱包含英文名字之說明
  • 共同友人知悉住處之情況

(二)證人準備

1. 父親(已列為證人)

  • 確認證詞:案發時您在家就寢
  • 說明家中網路使用情況及IP登記情形
  • 說明WiFi密碼設定方式及家庭成員使用習慣

2. 母親或兄長

  • 證明案發時家中情況
  • 證明您的日常作息習慣
  • 證明考試前之準備情況

3. 學校老師或同學

  • 證明段考前您的準備情況及作息
  • 證明您的品行及為人
  • 證明您與楊先生之友好關係

三、具體答辯要點

(一)關於時間線錯誤之說明

建議答辯內容:

「檢察官您好,關於第一次偵查庭提供錯誤時間線一事,我必須向您鄭重致歉。當時我收到通知時,僅知悉案發日期為2025年4月27日,誤以為係白天發生,因此提供了該日白天之行蹤。後來才了解實際案發時間為凌晨,我確實誤會了,絕非故意提供錯誤資訊誤導偵查。

若我真有意誤導偵查,應會編造更完整之不在場證明,而非提供容易被查證之錯誤資訊。我現在誠實說明案發時在家就寢,雖然此說明對我較為不利(無不在場證明),但我仍選擇誠實陳述,這正足以證明我的清白。」

(二)關於犯罪動機之說明

建議答辯內容:

「關於犯罪動機,我必須說明:我與楊先生為多年好友,平時相處融洽,完全沒有任何恩怨糾紛。註銷他人駕照這種行為,對我而言沒有任何好處,不會帶來經濟利益,也無法解決任何問題。

更重要的是,若確實為我所為,我為何要在事發後陪同楊先生報案?這無異於自投羅網,完全不符合常理。我陪同報案是出於朋友間之正常協助,真心想幫助他解決問題,沒想到反而讓自己陷入困境。

我想請問檢察官,若認為我有犯罪動機,請說明我的動機為何?這應該是檢方需要證明的事項。」

(三)關於取得個資能力之說明

建議答辯內容:

「關於檢方提到我瀏覽過楊先生IG上的駕照照片,我必須說明:

第一,該照片為楊先生自行公開發布,他有遮蔽身分證字號,我只是一般瀏覽,如同其他看到該貼文之人。

第二,更重要的是,要在監理站網站註銷駕照,需要輸入完整的個人資料,包括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駕照號碼等。但從該IG照片上,我根本無法得知身分證字號,也不知道戶籍地址。

第三,雖然我曾受楊先生委託填寫過其資料,但那是他主動提供,且係為協助處理事務,不代表我會記住或保存這些資料。時間久遠,一般人不會特別記憶他人完整個資。

我想請問檢察官,若我真要進行此行為,我如何取得這些完整資料?這應該是檢方需要證明的,而非僅因我看過一張照片就認定我有能力取得完整個資。」

(四)關於電腦可能遭入侵之說明

建議答辯內容:

「關於使用我家IP這件事,我要特別說明電腦使用情況:

第一,我的電腦安裝有TeamViewer及ANYDESK等遠端操控軟體,這是之前測試平板雙螢幕功能時安裝的。雖然ANYDESK後來移除,但TeamViewer仍在。這些軟體若安全設定不足,確實可能遭有心人士入侵。

第二,我晚上睡覺時,電腦都不會關機,僅關閉螢幕電源。因此在我睡眠時,若有人遠端連線至我的電腦,我完全無法察覺。

第三,我家WiFi密碼僅為八位數電話號碼,相對容易破解,且網路名稱包含我的英文名字,我們的共同朋友可能知悉我家位置及網路名稱。

因此,使用我家IP不代表必然為我操作,也可能是:(1)有人破解WiFi密碼後使用;(2)有人遠端入侵我的電腦操作;(3)其他可能性。這些可能性,檢方都應該排除,才能證明必然是我所為。

我願意配合進行電腦鑑識,檢視是否有遠端入侵之紀錄。」

(五)關於案發時間作息之說明

建議答辯內容:

「關於案發時間2025年4月27日凌晨,我要說明當時情況:

第一,4月27日和28日為段考前最後一個週末,我5月1日和2日即將段考(可出示段考時間表)。我當時為高中生,非常重視成績,絕不可能在考試前熬夜至凌晨,影響隔天精神及考試表現。

第二,我的作息向來正常,尤其考試前更會早睡早起,這點可請我的父母、老師或同學作證(可提供班導師證明信或同學證詞)。

第三,在4月27日凌晨那個時間,我應該在睡覺,根本不可能坐在電腦前操作註銷駕照之事。

我想強調,一個重視課業的高中生,在段考前週末的凌晨,最合理的行為就是睡覺休息,而非進行任何電腦操作。」

(六)關於舉證責任之主張

建議答辯內容:

「檢察官,我理解目前證據看似對我不利,但我必須強調,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且『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目前檢方的證據僅能證明:(1)有人使用我家IP註銷了楊先生駕照;(2)我與楊先生認識;(3)我看過其IG駕照照片。

但這些證據無法證明『必然為我本人操作』。檢方必須證明:(1)當時必然為我在操作電腦(非他人、非遠端入侵);(2)我有能力取得楊先生完整個資;(3)我具有犯罪故意及動機。

這些關鍵事實,檢方尚未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在此情況下,依無罪推定原則,不應認定我有罪。」

(七)關於合理懷疑之主張

建議答辯內容:

「本案存在諸多合理懷疑:

第一,若真為我所為,為何使用自家IP?若有犯罪意圖,應會設法隱藏IP位址,而非使用自家網路。

第二,為何事後陪同報案?若為犯罪行為人,應會避嫌,不會主動涉入此事。

第三,我如何取得完整個資?僅憑IG照片不足以取得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檢方未說明我如何取得這些資訊。

第四,我的動機為何?我與楊先生為好友,此行為對我無任何好處,反而可能破壞友誼。

這些疑點均無合理解釋,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依法應做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四、應對檢方可能質問之準備

(一)關於熟識且陪同報案之質疑

預期問題:「你與楊先生很熟,又知道這件事,還陪他報案,不是很可疑嗎?」

建議回應:

「檢察官,我認為這正好證明我的清白。若真為我所為,我為何要陪他報案?這不是自投羅網嗎?我陪他報案,是因為我們是好朋友,他遇到困難,我當然要幫忙。當時我根本不知道會查到我家IP,我是真心想幫他解決問題。

若我有做此事,我應該會:(1)假裝不知情;(2)勸他不要報案;(3)絕不會陪同至警局。我的行為完全不符合犯罪者邏輯,反而證明我是清白的。」

(二)關於排除法之質疑

預期問題:「你父親年紀大不會用電腦,母親和哥哥又不認識楊先生,那不就只剩你了?」

建議回應:

「檢察官,這個推論存在幾個問題:

第一,不能因排除其他家人,就認定必然為我。仍有其他可能性,例如:有人破解WiFi使用、有人遠端入侵我的電腦、其他認識我們的人知道WiFi密碼。

第二,我家WiFi密碼很簡單,僅為八位數電話號碼,且網路名稱包含我的英文名字,共同朋友可能知悉。

第三,我的電腦安裝有遠端軟體,晚上又不關機,若有人入侵是可能的。

因此,不能僅憑排除法就認定為我,檢方應有積極證據證明確為我操作。」

(三)關於取得個資機會之質疑

預期問題:「你看過他IG駕照照片,又幫他填過資料,你有機會取得他的個資啊?」

建議回應:

「檢察官,這兩件事都不能證明我有完整個資:

第一,IG照片部分:該照片身分證字號有遮蔽,照片上也無戶籍地址,我只是一般瀏覽。

第二,幫忙填資料部分:那是他主動請我協助,他自己提供資料,我填完就還給他,沒有特別記住或保存。而且時間久遠,我不可能記得那麼清楚。

第三,最重要的是:註銷駕照需要完整資料,包括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駕照號碼等。我沒有理由記住或保存這些資料。檢方應證明我確實有這些完整資料,而非僅說我『有機會』取得。有機會不等於有能力,更不等於確實取得。」

(四)關於錯誤時間線之質疑

預期問題:「你第一次提供錯誤時間線,是不是想誤導偵查?」

建議回應:

「檢察官,我在此再次鄭重致歉,我真的不是故意的。當時收到通知時,僅知道是4月27日發生的事,我以為是白天發生,所以提供了那天白天的行蹤。後來才知道是凌晨發生,我真的是誤會了。

若我真想誤導偵查,我應該會:(1)編造完整的不在場證明;(2)找證人配合作證;(3)不會這麼容易就被發現時間不對。

我只是單純誤會,沒有任何惡意。而且我現在誠實說明案發時在家睡覺,這對我反而更不利。若我想說謊,應會編造更好的說法。我的誠實反而證明我沒有犯罪,因為我沒有必要說謊。」

(五)關於電腦入侵證據之質疑

預期問題:「你說電腦可能被入侵,有什麼證據嗎?」

建議回應:

「檢察官,我必須說明,我不是要證明電腦『必然』被入侵,而是要說明『可能』被入侵,這就足以產生合理懷疑。

第一,客觀條件存在:電腦安裝TeamViewer遠端軟體(可提供安裝紀錄)、晚上睡覺時電腦不關機僅關螢幕、若有人遠端連線我在睡覺時完全不會發現。

第二,技術上可行:TeamViewer若安全設定不足或密碼被破解,是可以遠端操控的,這在技術上完全可行。

第三,舉證責任:我不需要證明『必然』被入侵,我只需提出『合理可能性』。檢方要證明『不可能』被入侵,或證明『必然為我操作』。

因此,電腦被入侵的可能性存在,這就足以產生合理懷疑。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應做出對我有利的認定。我願意配合電腦鑑識,以釐清真相。」

五、注意事項

(一)態度方面

  1. 保持冷靜、誠懇:不要情緒化或激動,說話清楚、有條理,展現配合調查的態度。

  2. 承認錯誤、真誠道歉:對於第一次提供錯誤時間線,要真誠道歉,說明是誤會非故意,展現誠實態度。

  3. 不卑不亢:不要過度辯解或狡辯,該承認的事實就承認(如看過IG照片、幫忙填過資料),但要清楚說明這些事實不等於犯罪。

(二)回答技巧

  1. 聽清楚問題再回答:不要急著回答,若不清楚問題可請檢察官再說明,確認理解後再回答。

  2. 回答要具體、明確:不要含糊其辭,用具體事實支持說法,避免使用「可能」、「大概」等不確定詞彙(除非真的不確定)。

  3. 不要過度延伸:問什麼答什麼,不要主動提供不必要資訊,但該說明的重點要說清楚。若檢察官沒問到重點,可在最後補充。

  4. 承認不知道的事:若真的不知道或不記得,就誠實說不知道,不要為了回答而編造或猜測。誠實比完美的回答更重要。

(三)法律權利

  1. 緘默權:您有權保持緘默,不自證己罪。但在本案中,建議仍要適當說明,因為完全不說明可能更不利。

  2. 請求調查證據:您可請求檢察官調查有利證據,例如電腦鑑識、網路使用紀錄、測謊等。

  3. 閱卷權:您有權閱覽卷宗,了解檢方掌握的證據。建議在第二次偵查庭前先閱卷。

  4. 委任律師:強烈建議委任律師陪同開庭,律師可提供即時專業協助,保護您的權益。

六、主動補充說明事項

在檢察官詢問完畢後,您可主動補充說明:

「檢察官,我想補充幾點說明:

第一,關於動機問題:我與楊先生為好友,平常相處很好,沒有任何糾紛。我實在想不出有什麼理由要害他,註銷他的駕照對我沒有任何好處,反而可能破壞友誼。若檢方認為我有犯罪動機,請說明我的動機為何。

第二,關於行為模式:若真為我所為,我的行為完全不合理:為何要用自家IP?為何事後還陪他報案?為何不設法湮滅證據?這些都不符合犯罪者邏輯。

第三,關於證據問題:目前所有證據都只是間接證據,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是我操作。在刑事訴訟中,應要有充分證據才能定罪,不能僅憑推測或間接證據就認定有罪。

第四,我願意配合:若檢方需要,我願意配合進行測謊、提供電腦供鑑識、或提供其他任何可以證明我清白的資料。

最後,我要再次強調,我真的沒有做這件事。我理解目前情況對我不利,但我相信司法會還我清白。請檢察官明察。」

肆、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一)委任律師

雖然您諮詢的律師表示無法應對,但強烈建議再尋找其他律師。理由如下:

  1. 律師可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協助準備答辯策略
  2. 律師陪同開庭可即時提供協助,保護您的權益
  3. 律師可協助準備書狀、整理證據、聯繫證人
  4. 律師熟悉偵查程序,可避免程序上的錯誤

建議尋找具有刑事辯護經驗的律師,可透過以下管道:

  • 各地律師公會
  • 法律扶助基金會(若符合資格可申請法律扶助)
  • 親友推薦

(二)準備書面資料

  1. 更正時間線的書狀:說明第一次偵查庭之誤解,澄清案發時在家就寢,向檢察官致歉。

  2. 段考證明:向學校申請段考時間表、成績單等證明文件。

  3. 電腦使用情況說明:整理電腦安裝軟體清單、使用習慣說明等。

  4. 網路環境說明:說明WiFi設定、社區環境等情況。

  5. 品行證明:請班導師或任課老師出具證明信,說明您的品行及當時準備考試情況。

(三)聯繫證人

  1. 確認父母願意作證:與父母溝通,確認證詞內容一致。

  2. 聯繫老師或同學:請他們提供證明或願意作證,準備聯絡方式供檢察官傳喚。

  3. 準備證人資料:整理證人姓名、聯絡方式、可證明事項等資料。

二、證據保全

(一)電腦相關

  1. 保留電腦現狀:不要重灌或刪除資料,以利鑑識。

  2. 配合鑑識:若檢方要求進行電腦鑑識,應配合辦理。

  3. 主動請求鑑識:可主動請求進行電腦鑑識,檢視是否有遠端入侵紀錄,此舉可展現配合態度並可能發現有利證據。

(二)網路相關

  1. 保留網路使用紀錄:若電信公司或路由器仍有使用紀錄,應設法保留。

  2. 保留WiFi設定資料:記錄WiFi名稱、密碼設定方式等資訊。

  3. 保留路由器紀錄:若路由器有連線紀錄功能,應保留相關資料。

(三)通訊紀錄

  1. 保留與楊先生的通訊紀錄:證明你們的友好關係及平時互動情況。

  2. 保留案發前後的通訊紀錄:可能有助於證明您的作息及行蹤。

三、心理準備

(一)可能的偵查結果

  1. 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可能做出不起訴處分。這是最理想的結果。

  2. 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可能考慮緩起訴,但需符合一定條件。

  3. 起訴:若檢察官認為證據充分,可能提起公訴。但起訴不代表有罪,仍需經法院審理。

(二)若遭起訴之因應

  1. 不要灰心:起訴不等於有罪,法院審理時仍可充分辯護。

  2. 積極準備:與律師充分討論,準備審判階段的辯護策略。

  3. 蒐集證據:繼續蒐集有利證據,在審判中提出。

  4. 保持信心:相信司法程序,只要證據不足,法院應判決無罪。

四、關於誣告疑慮的說明

您提到律師說檢方可能加告誣告罪,此點需要澄清:

(一)誣告罪的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誣告罪須:

  1. 明知無犯罪事實
  2. 故意虛構事實
  3. 向司法機關申告

(二)本案不構成誣告的理由

  1. 客觀事實存在:楊先生的駕照確實被註銷,這是客觀事實,非虛構。

  2. 報案動機正當:楊先生報案是因為駕照被註銷,有正當理由。

  3. 您僅陪同報案:您只是陪同朋友處理問題,並未虛構任何事實。

  4. 查無真兇不等於誣告:即使最後查不出真正的犯罪行為人,也不代表是誣告。

(三)不要過度擔心

  1. 誣告罪的成立門檻很高,需要證明「明知無犯罪事實而故意虛構」。

  2. 本案駕照確實被註銷,這是客觀事實,不可能構成誣告。

  3. 除非檢方能證明您與楊先生串通虛構整個事件,但這顯然不合理,也無證據支持。

因此,關於誣告的疑慮,您不需要過度擔心。

五、長期規劃

(一)若獲不起訴處分

  1. 保留不起訴處分書:作為日後可能需要的證明文件。

  2. 考慮聲請補償:若因偵查程序受有損害,可考慮依法聲請補償。

  3. 恢復正常生活:盡快走出陰霾,繼續學業或工作。

(二)若遭起訴

  1. 委任律師辯護:務必委任有經驗的刑事辯護律師。

  2. 積極準備審判:與律師充分討論,準備完整的辯護策略。

  3. 蒐集有利證據:持續蒐集可證明清白的證據。

  4. 保持正常作息:不要因訴訟影響學業或工作,維持正常生活。

(三)心理調適

  1. 尋求支持:與家人、朋友分享心情,獲得情感支持。

  2. 專業諮商:若感到壓力過大,可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3. 保持信心:相信司法會還您清白,保持積極正面的態度。

伍、結論

一、本案關鍵爭點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檢方能否證明「確實為您本人操作電腦進行註銷駕照行為」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目前檢方掌握的證據主要為:

  1. 使用您家IP位址(間接證據)
  2. 您與楊先生熟識(動機推測)
  3. 您曾瀏覽IG照片(取得資訊的可能性)
  4. 您曾受託填寫資料(取得資訊的可能性)

然而,這些均為間接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必然為您操作。且本案存在多項合理懷疑:

  1. 電腦可能遭遠端入侵
  2. WiFi可能遭他人破解使用
  3. 您無法從IG照片取得完整個資
  4. 您沒有明顯犯罪動機
  5. 您的行為模式不符合犯罪者邏輯
  6. 案發時間您應在就寢

二、答辯核心策略

建議採取**「承認事實、否認犯罪、提出合理懷疑」**的策略:

(一)應承認的事實

  • 與楊先生為好友
  • 曾瀏覽IG照片
  • 曾受託填寫資料
  • 案發時在家
  • 第一次提供錯誤時間線(但非故意)

(二)應否認的犯行

  • 否認註銷駕照
  • 否認操作電腦
  • 否認持有完整個資
  • 否認有犯罪動機

(三)應提出的合理懷疑

  • 電腦可能遭入侵
  • WiFi可能遭破解
  • 無法取得完整個資
  • 行為不符犯罪邏輯
  • 案發時應在就寢

三、最重要的提醒

(一)誠實最重要

不要說謊或編造事實,該承認的就承認,該解釋的就解釋。誠實的態度會讓檢察官更相信您。

(二)冷靜應對

不要慌張或情緒化,清楚、有條理地說明,展現配合調查的態度。

(三)強調合理懷疑

您不需要證明「一定不是您」,只需要提出「合理懷疑」。舉證責任在檢方,不在您。

(四)尋求專業協助

強烈建議委任律師。律師可提供專業協助,不要因為一位律師說無法應對就放棄,應多諮詢幾位律師。

四、法律依據總結

本案涉及以下重要法律規定:

  1.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2.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
  4.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自白之證據能力限制
  5.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準備程序之規定

這些法律規定均強調舉證責任在檢方,被告享有無罪推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五、最後的鼓勵

我理解您現在的處境確實困難,但請記住:

  1. 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明有罪之前,您是無罪的。

  2. 舉證責任在檢方:檢方要證明您有罪,不是您要證明無罪。

  3. 合理懷疑即應無罪:只要有合理懷疑,就應該做出對您有利的認定。

您的案件存在諸多合理懷疑,只要冷靜應對、誠實說明、積極配合,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相信司法終將還您清白。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建議您:

  1. 立即委任律師:尋找具有刑事辯護經驗的律師協助
  2. 準備完整資料:包括更正時間線書狀、段考證明、電腦使用說明等
  3. 聯繫證人:確認父母、老師、同學願意作證
  4. 保全證據:保留電腦、網路使用紀錄等相關證據
  5. 配合調查:展現誠實配合的態度,必要時可主動請求電腦鑑識
  6. 保持信心:相信司法程序,只要證據不足,應獲無罪判決

祝您順利,相信正義終將得到伸張!

重要提醒: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強烈建議您盡快委任合格律師,由律師陪同出席第二次偵查庭,以充分保障您的訴訟權益。若有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專線:412-8518(手機請加02)

各地律師公會也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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