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原本提出過失致死的訴訟,正在偵查中還沒起訴,現在後面有需要增加的相關被告,以及證據提交,該怎麼寫訴狀才是正確的? 通常刑事偵查中的時間大概是多少?會不會因為告訴人提交的證據而決定是否起訴、開庭偵審?起訴的關鍵是什麼?會不會因為是否有律師關係而影響?
本案為過失致死案件,目前處於檢察官偵查階段,尚未起訴。告訴人欲增加被告及提交新證據,並詢問相關程序問題,包括補充告訴狀之撰寫方式、偵查期間、起訴關鍵因素,以及律師協助對案件之影響等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及第242條規定,告訴人在偵查中可以提出補充告訴。補充告訴狀應載明下列事項:
書狀格式建議如下:
標題:補充刑事告訴狀
案號:○○地檢署○○年度偵字第○○號
告訴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被告:(原被告及新增被告資料)
為過失致死案件,補充告訴事實及證據,狀請偵辦事:
此致 ○○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
(1)證據清單
(2)相關證據資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然而,上述規定係針對羈押期間之限制。就一般偵查期間而言,實務上並無明確法定期限,但檢察官應依職權儘速偵查終結。
實務運作上:
過失致死案件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類案件偵查重點包括: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檢察官應考量:
依據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過失致死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應為二十年。
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雖然本案尚在偵查階段,但瞭解量刑審酌事項有助於評估案件之嚴重程度及可能結果。
關於本案過失致死案件偵查階段之相關問題,建議如下:
補充告訴應以書面為之,詳述新增被告及證據,並向原承辦檢察官提交
偵查期間實務上並無明確法定期限,一般案件約4至8個月,複雜案件可能更長
起訴關鍵在於證據是否充分證明犯罪事實,告訴人提交之證據可能影響檢察官之判斷,但最終決定仍由檢察官依職權為之
律師協助有其效益,特別是在程序掌握及證據整理方面,但非絕對必要;起訴與否主要取決於證據及犯罪事實,而非是否有律師
考量本案涉及過失致死,建議積極配合偵查,適時提供證據,並保留救濟管道;若案情複雜或對程序不熟悉,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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