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欲委託律師撰寫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詢問相關費用及服務內容。
依律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契約撰擬服務屬於律師執業範圍內之法律事務,律師應依據委託人之需求、交易標的特性及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專業之契約文件撰擬服務。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屬於諾成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時,契約即為成立。
(二)出賣人之義務
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出賣人應負擔交付標的物及移轉所有權之義務。若出賣人不履行此等義務,依民法第353條規定,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三)土地登記之效力
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應經登記始生效力,契約中應明確約定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相關事項。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同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買賣雙方應依法履行申報登錄義務。
若涉及預售屋交易,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1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同條第2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
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第1項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預售屋交易涉及較多法規限制,契約撰擬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
若交易過程涉及不動產經紀業,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經紀業應依法執業,保障交易安全。
關於律師撰擬不動產買賣契約之費用,建議考量以下因素:
(一)基本費用範圍
一般不動產買賣契約撰擬服務,基本費用可能約為新台幣2萬元起,實際費用應視個案複雜程度而定。
(二)影響費用之因素
建議委託人於正式委託前,準備以下資料:
(一)初步諮詢階段
建議先與律師進行諮詢會議,說明交易背景、標的物狀況及特殊需求,律師可據此評估契約撰擬之複雜程度,並提供明確報價。
(二)契約撰擬階段
律師依據諮詢內容及相關法律規定,撰擬客製化契約書,並提供初稿供委託人審閱。
(三)修訂確認階段
依委託人意見調整契約內容,確保契約條款符合雙方需求並保障權益。
關於委託律師撰擬不動產買賣契約之費用,建議委託人先與律師進行諮詢會議,提供不動產基本資料及交易條件等資訊,律師可據此評估契約撰擬之複雜程度並提供明確報價。一般而言,基本費用可能約為新台幣2萬元起,實際費用應視個案情況而定。
考量不動產交易涉及金額通常較高,且涉及諸多法律規定,專業律師撰擬之契約能有效保障雙方權益,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委託人審慎評估並尋求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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