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車主)收到環保局通知,因車輛被拍攝到有人從車內丟棄垃圾而遭檢舉。經查,實際丟棄垃圾者為車上員工,並非車主本人。當事人欲了解如何撰寫陳述書以釐清責任歸屬。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本案所涉行為應屬該條第一款所規範之隨意拋棄一般廢棄物行為。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受行政罰鍰處分。
依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之處罰對象應為實際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
本案中,環保局係依車牌號碼通知車主,惟車輛所有權人與實際行為人未必相同。若實際丟棄垃圾者為員工,依行政罰法之基本原則,應由實際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
依行政罰法第10條規定:「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本案中,車主若能證明實際行為人為員工,且車主本身並無防止義務之違反,則車主不應承擔該違規行為之責任。惟若車主對員工之行為有管理監督義務而未盡,則可能涉及不同之法律評價。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當事人收到環保局通知後,有權於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說明實際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以利行政機關正確認定違規主體。
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行政機關應就違規事實負舉證責任。惟當事人若主張實際行為人為他人,則應就此事實提出相當之證明,以利行政機關重新認定違規主體。
當事人可能透過以下方式證明實際行為人:
(1)員工切結書:由實際行為人親筆簽名承認為違規行為人
(2)在職證明:證明員工與車主間之僱傭關係
(3)派車紀錄或出勤紀錄:證明違規時段車輛使用狀況
(4)行車紀錄器影像:若有錄影可直接證明車內人員
(5)員工身分證明文件:供環保局改列違規人使用
建議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之法定期限內(通常為14至30日),向環保局提出書面陳述,說明實際行為人為員工而非車主本人。陳述書應包含以下要素:
(1)案件基本資料:環保局函文字號、車號、違規時間地點
(2)事實說明:具體敘明違規當時車輛使用情況及實際行為人身分
(3)法律主張:說明違規責任應由實際行為人承擔之理由
(4)檢附證明文件:如員工切結書、在職證明、派車紀錄等
(5)請求事項:請求環保局將違規行為人更正為實際丟棄垃圾之員工
陳述書
受文者:○○市(縣)環境保護局
主旨:就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所載本人車輛(車號:○○○-○○○○)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乙案,謹提出陳述如下。
說明:
一、本人確為該車輛之所有人,惟違規當時(○○年○○月○○日○○時○○分)實際丟棄垃圾者為本人員工○○○(身分證字號:○○○○○○○○○○),並非本人。
二、案發當時情況說明:
(請詳述當時用車情況,例如:該時段車輛由員工○○○駕駛執行業務,本人並未在車上;或該員工為乘客,於車輛行進間有前述違規行為等)
三、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應處罰實際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本案實際丟棄垃圾者既為員工○○○,依法應由該員工承擔違規責任。
四、檢附證明文件:
(一)員工在職證明
(二)當日出勤紀錄或派車紀錄
(三)員工身分證影本
(四)員工切結書(承認為實際行為人)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懇請貴局依法將違規行為人更正為實際丟棄垃圾之員工○○○,並對其進行裁罰。
六、本人已嚴正告誡該員工,並加強環保教育,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此致
○○市(縣)環境保護局
陳述人:__________(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員工在職證明
派車紀錄或出勤紀錄
員工身分證影本
員工切結書
其他證明文件
建議當事人備妥以下文件:
(1)員工切結書(最重要):由員工親筆簽名承認為實際行為人,並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2)在職證明:證明員工與車主間之僱傭關係
(3)派車紀錄或出勤紀錄:證明違規時段車輛使用狀況
(4)行車紀錄器影像(如有):可直接證明當時車內人員
(5)員工身分證明文件:供環保局改列違規人使用
建議當事人於提出陳述書後,主動聯繫承辦人員,確認文件是否齊全,並詢問後續處理程序及所需時間。
建議保留所有與環保局往來之公文、陳述書、證明文件等,以備後續可能之行政救濟程序使用。
若環保局仍認定車主為違規主體而作成處分,當事人可能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1)申請複查:對處分不服可於收到處分書後30日內申請複查
(2)提起訴願:對複查決定仍不服可於收到複查決定後30日內提起訴願
(3)提起行政訴訟:對訴願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建議當事人建立完善之用車管理制度,包括:
(1)詳實記錄車輛使用人、時間、目的
(2)要求員工簽署用車規範同意書
(3)明定違反環保法規之懲處機制
建議定期對員工進行環保法規教育,宣導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及違規罰則,提升員工環保意識。
建議考慮安裝行車紀錄器(含車內錄影功能),以利日後若有類似情況時能提供直接證據。惟應注意員工隱私權之保護,事前應告知並取得同意。
陳述書應於收到通知後之法定期限內提出,逾期可能喪失陳述意見之機會。
員工切結書為關鍵證據,務必取得員工親筆簽名。其他證明文件亦應儘量完整,以提高說服力。
陳述時應表達改善誠意及加強管理之決心,避免給予推諉責任之印象。
提供之資料務必真實,若提供不實資料可能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責,不可不慎。
與員工溝通時應注意勞資關係之維護,避免因本案處理不當而衍生勞資糾紛。建議以理性溝通方式,說明法律責任歸屬原則,並給予員工適當之協助。
關於車輛被拍攝到有人丟棄垃圾而車主收到環保局通知乙事,考量實際行為人為員工而非車主,建議當事人儘速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特別是員工切結書),於法定期限內向環保局提出書面陳述,說明實際情況並請求更正違規主體。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第50條規定,違規行為應由實際行為人承擔責任。若當事人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實際丟棄垃圾者為員工,環保局應依法將違規主體更正為該員工。
惟若環保局認定當事人對員工行為有管理監督義務而未盡,則可能涉及不同之法律評價。建議當事人於陳述時一併說明已採取之管理措施及後續改善方案,以展現管理責任之履行。
若陳述不被接受而收到處分書,當事人仍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建議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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