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了開卡詐騙約50萬,自稱網紅的航少,我到現在都不知是真是假,我更擔心他是詐騙集團利用我洗錢,錢財損失我認了,我怕有刑事責任,我該如何自保 案件2,為了追回這50萬的損失,我誤信張律師,替我牽線振邦技術員,約幣商見面又投9萬,讓我在澳門巴黎平台操作,現又遇自稱全球反詐總會,説能幫我追回第1和第2損失,結果叫我拿現金10萬給技術員,我被騙怕了,致電165反詐專線,165説給叫你給錢的都是詐騙,我現只想自保,那10萬我未給,這案1和案3的line未封鎖
當事人遭遇三起連續詐騙案件:
(一)案件一:遭自稱網紅「航少」詐騙約50萬元(開卡詐騙)
(二)案件二:為追回損失,誤信「張律師」介紹之「振邦技術員」,於澳門巴黎平台投入9萬元
(三)案件三:遭自稱「全球反詐總會」要求支付10萬元(未給付)
當事人主要擔憂: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本案當事人係因受騙而交付金錢,並非明知為詐欺犯罪而提供協助,分析如下:
當事人係因受騙而交付金錢,主觀上並無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意圖,亦不知會被用於詐欺取財,應欠缺洗錢犯罪之故意。
當事人應屬被害人而非幫助犯,其行為態樣包括: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幫助犯之成立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本案當事人主觀上無此認識,應不構成幫助犯。
當事人應無洗錢刑事責任風險。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當事人係因詐術而交付財物,應屬詐欺罪之被害人,而非共犯。
雖無刑責,但仍可能面臨: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對三起詐騙案件均應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二)損害金額:
(三)實務困難:
165反詐專線判斷應屬正確,此應為標準二次詐騙特徵:
依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本案詐騙集團可能涉及:
應構成加重詐欺罪,惟此為詐騙集團之刑責,與當事人無涉。
依刑法第158條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若「全球反詐總會」冒充執法機關,可能另涉及冒充公務員罪,惟此為詐騙集團之刑責,與當事人無涉。
建議立即封鎖案件一「航少」LINE帳號、案件三「全球反詐總會」LINE帳號、「張律師」、「振邦技術員」等所有相關帳號。若持續接到騷擾電話,考量更換手機號碼。
建議保存以下證據:
建議優先順序:
建議攜帶所有證據資料,詳細說明受騙經過,取得報案三聯單。重點說明自己是被害人,擔心被誤認為共犯。
若查獲人頭帳戶戶主,可嘗試調解。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建議通報往來銀行可疑交易、申請帳戶交易明細、確認帳戶是否被列為警示帳戶。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並注意以下重點:
建議說明「我是被害人,因為受騙才匯款,完全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
建議說明如何認識對方、對方如何取信於你、為何相信對方說詞、匯款時的心理狀態。
建議主動提供所有對話紀錄、說明金流去向、提供165通報紀錄。
建議律師協助撰寫「被害陳述書」,內容包括:
考量追回款項機率極低,任何宣稱「保證追回」者均應為詐騙。建議停損點:已損失59萬元,不可再增加。
建議拒絕任何「先付費後服務」提案、「投資獲利」提案、「私下交易」提案。
建議每月致電承辦員警或檢察官,詢問是否查獲犯嫌,了解案件偵辦方向。
刑事案件偵查中,民事時效停止進行。若查獲犯嫌,建議立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未查獲,評估是否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建立「三不原則」:
建議建立「三要原則」:
建議至律師公會網站查詢是否為真實律師。若為冒名,另可能涉及刑法第158條「冒充公務員」罪。
可向律師公會檢舉,可能涉及律師倫理規範違反。
此應為典型境外博弈詐騙平台,該平台可能根本不存在,即使存在,亦應為非法經營。
可能情況包括:
建議作為:若為冒用,可通知真實網紅;提供相關資訊協助警方偵辦。
建議委任律師之情況:
暫不需委任律師之情況:
參考費用:
建議選擇熟悉詐欺案件之律師,避免透過網路不明管道尋找,可向地方律師公會諮詢。注意是否要求「先付費保證結果」(可能又是詐騙)。
(一)刑事責任:當事人應為被害人,應無洗錢或詐欺共犯刑事責任
(二)民事權利:對詐騙集團應有59萬元損害賠償請求權(實際追回困難)
(三)自保重點:立即切斷聯繫、報案、保全證據、拒絕任何「追回損失」提案
今日必須完成:
本週內完成:
持續追蹤:
任何宣稱可以「追回損失」、「保證成功」、「需要先付費」的提案,都應為詐騙。
當事人已經受騙三次(第三次幸好未給付),務必建立正確觀念:
停損、報案、自保,是目前最重要的三件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證據及偵查結果而定。建議於接獲司法機關通知時,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