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50萬後又遭二次詐騙,我會有洗錢罪責嗎?怎樣自保?

我遇到了開卡詐騙約50萬,自稱網紅的航少,我到現在都不知是真是假,我更擔心他是詐騙集團利用我洗錢,錢財損失我認了,我怕有刑事責任,我該如何自保 案件2,為了追回這50萬的損失,我誤信張律師,替我牽線振邦技術員,約幣商見面又投9萬,讓我在澳門巴黎平台操作,現又遇自稱全球反詐總會,説能幫我追回第1和第2損失,結果叫我拿現金10萬給技術員,我被騙怕了,致電165反詐專線,165説給叫你給錢的都是詐騙,我現只想自保,那10萬我未給,這案1和案3的line未封鎖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遇三起連續詐騙案件:

(一)案件一:遭自稱網紅「航少」詐騙約50萬元(開卡詐騙)

(二)案件二:為追回損失,誤信「張律師」介紹之「振邦技術員」,於澳門巴黎平台投入9萬元

(三)案件三:遭自稱「全球反詐總會」要求支付10萬元(未給付)

當事人主要擔憂:

  • 是否涉及洗錢刑事責任
  • 如何自保避免進一步損失
  • 如何處理現有詐騙集團聯繫管道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風險評估

(一)洗錢罪責分析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本案當事人係因受騙而交付金錢,並非明知為詐欺犯罪而提供協助,分析如下:

  1. 主觀犯意欠缺

當事人係因受騙而交付金錢,主觀上並無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意圖,亦不知會被用於詐欺取財,應欠缺洗錢犯罪之故意。

  1. 客觀行為分析

當事人應屬被害人而非幫助犯,其行為態樣包括:

  • 未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
  • 未協助轉帳或提領款項
  • 僅係單純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1. 幫助犯之判斷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幫助犯之成立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本案當事人主觀上無此認識,應不構成幫助犯。

  1. 結論

當事人應無洗錢刑事責任風險。

(二)詐欺罪之被害人地位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當事人係因詐術而交付財物,應屬詐欺罪之被害人,而非共犯。

(三)可能涉及之刑事程序

雖無刑責,但仍可能面臨:

  • 作為被害人接受警方調查
  • 需配合檢警製作筆錄
  • 可能需出庭作證

二、民事求償權利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對三起詐騙案件均應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二)損害金額:

  • 案件一:50萬元
  • 案件二:9萬元
  • 案件三:0元(未給付)
  • 合計:59萬元

(三)實務困難:

  • 詐騙集團成員身分難以查明
  • 即使勝訴,執行困難度高
  • 建議優先透過刑事程序追查犯罪所得

三、案件三(全球反詐總會)風險分析

(一)典型「二次詐騙」手法

165反詐專線判斷應屬正確,此應為標準二次詐騙特徵:

  • 利用被害人急於追回損失之心理
  • 偽裝成執法或專業機構
  • 要求先支付「手續費」、「保證金」等名目

(二)若給付10萬元之法律後果

  1. 刑事責任:仍應為被害人,無刑責
  2. 民事責任:增加10萬元損失
  3. 帳戶風險:若依指示操作帳戶,可能被列為警示帳戶

四、加重詐欺罪之適用

依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本案詐騙集團可能涉及:

  • 案件三冒用「全球反詐總會」名義,可能涉及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犯之

應構成加重詐欺罪,惟此為詐騙集團之刑責,與當事人無涉。

五、冒充公務員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158條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若「全球反詐總會」冒充執法機關,可能另涉及冒充公務員罪,惟此為詐騙集團之刑責,與當事人無涉。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72小時內完成)

(一)切斷詐騙集團聯繫管道

  1. 封鎖所有可疑帳號

建議立即封鎖案件一「航少」LINE帳號、案件三「全球反詐總會」LINE帳號、「張律師」、「振邦技術員」等所有相關帳號。若持續接到騷擾電話,考量更換手機號碼。

  1. 保全證據(封鎖前務必完成)

建議保存以下證據:

  • 對話紀錄截圖(含日期時間)
  • 匯款紀錄、轉帳憑證
  • 通話錄音(若有)
  • 相關文件、合約(若有)

(二)報案程序

建議優先順序:

  1. 立即至警局報案(三案分別報案)

建議攜帶所有證據資料,詳細說明受騙經過,取得報案三聯單。重點說明自己是被害人,擔心被誤認為共犯。

  1. 申請調解或和解(視偵查進度)

若查獲人頭帳戶戶主,可嘗試調解。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三)金融機構通報

建議通報往來銀行可疑交易、申請帳戶交易明細、確認帳戶是否被列為警示帳戶。

二、偵查階段配合事項

(一)製作筆錄注意事項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並注意以下重點:

  1. 強調被害人身分

建議說明「我是被害人,因為受騙才匯款,完全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

  1. 說明受騙經過

建議說明如何認識對方、對方如何取信於你、為何相信對方說詞、匯款時的心理狀態。

  1. 提供完整證據

建議主動提供所有對話紀錄、說明金流去向、提供165通報紀錄。

(二)撰寫書面陳述

建議律師協助撰寫「被害陳述書」,內容包括:

  • 三起詐騙案件完整時序
  • 各案受騙經過及損失金額
  • 強調主觀上無犯罪故意
  • 說明已採取之自保措施
  • 請求檢警積極偵辦

三、中長期自保策略

(一)心理建設

  1. 認清現實

考量追回款項機率極低,任何宣稱「保證追回」者均應為詐騙。建議停損點:已損失59萬元,不可再增加。

  1. 警覺性提升

建議拒絕任何「先付費後服務」提案、「投資獲利」提案、「私下交易」提案。

(二)法律程序追蹤

  1. 定期查詢偵查進度

建議每月致電承辦員警或檢察官,詢問是否查獲犯嫌,了解案件偵辦方向。

  1. 保留求償權利

刑事案件偵查中,民事時效停止進行。若查獲犯嫌,建議立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未查獲,評估是否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三)預防再次受害

建議建立「三不原則」:

  • 不聽信:任何投資獲利、追回損失之說詞
  • 不匯款:任何要求先付費之提案
  • 不提供:個人帳戶、證件、密碼等資訊

建議建立「三要原則」:

  • 要查證:165反詐專線(165)、金融機構客服
  • 要報案:發現可疑立即報警
  • 要諮詢:重大決定前諮詢律師或信任親友

四、特別提醒事項

(一)關於「張律師」

  1. 查證律師身分

建議至律師公會網站查詢是否為真實律師。若為冒名,另可能涉及刑法第158條「冒充公務員」罪。

  1. 若為真實律師

可向律師公會檢舉,可能涉及律師倫理規範違反。

(二)關於「澳門巴黎平台」

此應為典型境外博弈詐騙平台,該平台可能根本不存在,即使存在,亦應為非法經營。

(三)關於案件一「航少」

可能情況包括:

  • 冒用真實網紅身分
  • 完全虛構人物
  • 詐騙集團成員

建議作為:若為冒用,可通知真實網紅;提供相關資訊協助警方偵辦。

五、律師委任建議

(一)是否需要委任律師

建議委任律師之情況:

  • 警方或檢察官傳喚製作筆錄時
  • 擔心被誤認為共犯時
  • 需要撰寫正式法律文件時
  • 案件進入偵查或審理程序時

暫不需委任律師之情況:

  • 單純報案階段
  • 僅作為被害人陳述
  • 案件尚未進入司法程序

(二)律師費用評估

參考費用:

  • 諮詢費用:每小時3,000至6,000元
  • 陪同製作筆錄:每次5,000至10,000元
  • 撰寫書狀:每份10,000至30,000元
  • 刑事辯護(若被列為被告):50,000元起

(三)選擇律師注意事項

建議選擇熟悉詐欺案件之律師,避免透過網路不明管道尋找,可向地方律師公會諮詢。注意是否要求「先付費保證結果」(可能又是詐騙)。

肆、結論

一、核心結論

(一)刑事責任:當事人應為被害人,應無洗錢或詐欺共犯刑事責任

(二)民事權利:對詐騙集團應有59萬元損害賠償請求權(實際追回困難)

(三)自保重點:立即切斷聯繫、報案、保全證據、拒絕任何「追回損失」提案

二、立即行動清單

今日必須完成:

  • 封鎖所有可疑LINE帳號(封鎖前先截圖保存證據)
  • 整理所有對話紀錄、匯款證明
  • 撥打165反詐專線再次確認
  • 至警局報案(三案分別報案)

本週內完成:

  • 取得報案三聯單
  • 申請銀行交易明細
  • 確認帳戶狀態
  • 評估是否委任律師

持續追蹤:

  • 每月查詢偵查進度
  • 保持警覺,拒絕任何可疑提案
  • 若接獲傳喚,立即尋求律師協助

三、最重要提醒

任何宣稱可以「追回損失」、「保證成功」、「需要先付費」的提案,都應為詐騙。

當事人已經受騙三次(第三次幸好未給付),務必建立正確觀念:

  • 真正的執法機關不會要求匯款
  • 真正的律師不會保證結果
  • 真正的追款程序需要透過司法途徑,且成功率極低

停損、報案、自保,是目前最重要的三件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證據及偵查結果而定。建議於接獲司法機關通知時,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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