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諮詢家人因路邊停車時,被警察臨檢測出酒測值超標,因為是第二次超標(第一次是兩年前也是路邊臨檢酒測超標),無前科無傷人。 原本法院判決罰金5萬及行政罰鍰12萬擇高繳納,但近期接到法院傳票,說罰金5萬部分被駁回,要重新出庭這樣
當事人因路邊停車時遭警察臨檢,測得酒測值超標,此為第二次酒駕違規(第一次為兩年前路邊臨檢酒測超標)。當事人無前科、無傷人情事。原法院判決罰金新臺幣5萬元,並告知與行政罰鍰12萬元擇一繳納,惟近期接獲法院傳票,罰金5萬元部分遭駁回,需重新出庭。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當事人在路邊停車時被臨檢,是否構成本條所稱之「駕駛」行為。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駕駛」,應限於在道路上操控動力交通工具使之行進,並參與交通之行為。理由如下:
(1)本罪保護法益為「公共交通安全」 (2)應限於「公眾交通領域」,即持續或短暫開放給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道路 (3)僅停留車內或已停妥車輛,未有駕駛行為,即使啟動引擎,仍不致產生危險
若當事人確實已將車輛停妥於路邊,且未有操控車輛行進之行為,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犯罪,此應為原判決遭駁回之可能原因。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本案當事人無前科,第一次違規係兩年前,若當時未經刑事判決確定,則不構成累犯。惟本案重點仍在於是否構成「駕駛」行為,累犯問題為次要爭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依同條第3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本案為第二次違規,行政罰鍰12萬元符合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之規定。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本案情形分析如下:
(1)若不構成刑事犯罪:僅需繳納行政罰鍰12萬元,不受刑事處罰
(2)若構成刑事犯罪:應受刑事處罰(罰金或有期徒刑),行政罰鍰與刑事罰擇一處罰
若當事人在臨檢過程中有不配合或抗拒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依該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惟依案情所述,當事人並無此類行為,應不涉及本罪。
若當事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情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應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
惟依案情所述,當事人已接受酒測,應不涉及本項規定。
(1)詳細說明當時情況:
(2)提出有利證據:
(1)援引實務見解:
(2)強調保護法益:
若法院認定不構成「駕駛」行為:
若法院認定構成「駕駛」行為:
(1)蒐集證據:
(2)諮詢律師:
(1)態度誠懇:承認飲酒事實,但說明車輛已停妥 (2)陳述清楚:詳細說明停車過程與時間點 (3)提出證據:提供所有有利證據 (4)請求從輕:強調無前科、無傷人、已深切反省
(1)絕對遵守:酒後不駕車之原則 (2)使用替代方案:代駕、計程車、大眾運輸 (3)避免風險:即使僅移動車輛,仍應避免酒後操作
(1)時效問題:務必準時出庭,避免通緝 (2)態度重要:法官量刑時會考量被告態度 (3)完整陳述:不要隱瞞事實,但要完整說明有利情節 (4)保留證據:所有相關文件、照片、影片都應妥善保存
關於當事人路邊停車時遭臨檢測得酒測值超標一案,考量本案關鍵在於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之「駕駛」行為,建議:
(1)積極蒐集證據證明車輛已停妥 (2)委任律師協助準備完整答辯 (3)誠懇面對法院,爭取最有利結果 (4)記取教訓,日後絕對遵守酒後不駕車原則
若能證明車輛已停妥且未有操控行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犯罪。惟無論本案結果如何,都應深切反省,酒後駕車不僅危害自身安全,更可能造成他人傷亡,務必引以為戒。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與法院認定為準。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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