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b 認識全球反詐總會,因急於想討回約台幣45萬,卻誤信投資回的風險又投9萬這反詐總會都知我情況,這總公司在香港,反詐總會說要我投10萬能追回損失,我致電165説也是詐騙集團,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當事人於Facebook認識「全球反詐總會」,因先前遭詐騙損失約新台幣45萬元,急於追回損失,又再投入9萬元。該組織聲稱總公司在香港,要求當事人再投入10萬元以追回損失。當事人致電165反詐騙專線後,確認該組織亦為詐騙集團。本案涉及典型的「二次詐騙」手法,詐騙集團利用被害人急於追回損失的心理,假冒反詐騙組織要求再次支付費用。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該組織假冒「全球反詐總會」名義,向當事人佯稱可協助追回先前被騙款項,要求當事人投入資金,應屬施用詐術之行為。當事人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9萬元,該組織成員應成立詐欺罪。
關於尚未交付的10萬元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該組織已著手要求當事人交付10萬元,因當事人及時查證而未遂,可能構成詐欺未遂罪。依同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本案若該組織係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且透過Facebook等網際網路媒體散布詐騙訊息,可能符合上開規定第2款及第3款之加重要件,應成立加重詐欺罪。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若該組織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實施詐騙行為,各成員應成立共同正犯,對全部犯罪結果負責。
若該詐騙集團具有持續性、組織性結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該組織之發起人或主持人可能涉及組織犯罪。
本案涉及多次詐騙行為:
(1)第一次詐騙:45萬元損失
(2)第二次詐騙:9萬元損失
(3)第三次詐騙未遂:10萬元
依實務見解,對不同被害人或於不同時間、地點實施之詐欺行為,應分別成立數個詐欺罪,依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若對同一被害人為上述三次詐騙,各次行為獨立,亦應分論併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該詐騙組織故意以詐術侵害當事人之財產權,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
(1)第一次損失:45萬元
(2)第二次損失:9萬元
(3)合計財產損害:54萬元
(4)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依個案情節認定
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該組織成員共同實施詐騙行為,各成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當事人得向任一成員請求全部損害賠償。
詐騙所得款項之收受、轉帳等行為,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之洗錢罪。
該組織若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1)立即封鎖該組織所有聯絡方式(Facebook、電話、LINE等)
(2)切勿再匯款或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3)通知往來銀行說明遭詐騙情況,考慮暫時凍結或更換帳戶
(4)設定帳戶交易警示,檢查信用卡是否有異常交易
(1)更改所有社群媒體及網路銀行密碼
(2)啟用雙重認證機制
(3)檢查手機是否被安裝不明應用程式
建議立即保存以下證據:
(1)通訊紀錄:Facebook對話紀錄、電話通話紀錄、簡訊等(建議截圖並雲端備份)
(2)金流證據:匯款單據、ATM轉帳明細、銀行交易紀錄
(3)組織資訊:該組織的Facebook頁面截圖、收款帳戶資訊、對方提供的公司資料
(4)其他文件:對方提供的任何文件、合約或承諾追回款項的相關資料
(1)持續配合165反詐騙專線提供資訊
(2)攜帶完整證據前往就近派出所正式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
(3)要求製作完整筆錄,記錄承辦員警聯絡方式
(4)若涉及跨境詐騙,可向刑事警察局檢舉
(5)考慮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
(1)透過警方調查確認詐騙集團成員身分
(2)計算損害金額(財產損害54萬元及精神慰撫金)
(3)若查獲詐騙集團財產,可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1)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02)412-8518,符合資格可申請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
(2)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必須誠實告知,依實務經驗,追回被詐騙款項之機率極低,原因包括:
(1)詐騙集團通常使用人頭帳戶,款項快速分散轉移
(2)跨境詐騙更難追查
(3)即使破案,贓款多已花用
建議當事人應:
(1)做好款項無法追回的心理準備
(2)將此視為人生教訓,避免再次受騙
(3)積極報案協助警方偵辦,避免更多人受害
(1)記住:沒有任何組織能保證追回被騙款項
(2)凡是要求先付費才能追回款項的,100%是詐騙
(3)不要相信「繳交保證金」、「解凍費」、「稅金」等說法
(1)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2)金管會網站查詢合法金融機構
(3)公司登記查詢系統確認公司合法性
(4)Google搜尋相關詐騙案例
(1)不投資自己不了解的商品
(2)不因他人遊說而衝動投資
(3)投資前諮詢專業人士
(4)分散風險,不要孤注一擲
關於本案涉及之詐欺行為,該組織成員應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若符合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或透過網際網路散布等要件,可能成立加重詐欺罪。在民事責任方面,該組織成員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若為共同侵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已確認為詐騙,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1)停止一切聯繫,切勿再匯款
(2)保全所有證據
(3)儘速正式報案
(4)做好款項難以追回的心理準備
(5)建立正確防詐觀念,避免再次受騙
當事人能夠及時致電165查證並警覺這是詐騙,已展現良好判斷力。雖然已造成損失令人遺憾,但及時停損比繼續投入更為重要。真正的反詐騙組織(如165)絕對不會要求付費,任何要求先付費才能追回款項的,都是詐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相關法規如有變動,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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