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賣家漏寄贈品只承諾下次補送,買家可以拒收或要求退款嗎?

下午8:37 Jason 蝦皮賣家告知買家,因小幫手失誤,出貨時僅將商品寄出,忘記附上贈品(已付款宅配訂單,商品明確說明買足量送贈品),只有承諾會於聊聊註記,並於買家下次消費的訂單,再將贈品附上,請問買家該如何處理? 目前訂單尚在物流運送中,宅配到府無法拒收(因地址有管理室,一定會收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買家於蝦皮購物平台向賣家Jason購買商品,商品頁面明確標示「買足量送贈品」之促銷活動。買家已完成付款,採宅配到府方式配送。惟賣家於下午8:37透過聊聊通知買家,因小幫手作業疏失,出貨時僅寄出主商品,未附贈品,並承諾將於買家下次消費訂單時補送贈品。目前訂單仍在物流運送中,因收件地址設有管理室代收,買家無法於配送時拒收貨物。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內容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案買家於蝦皮平台下單並完成付款,買賣契約應已成立生效。

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家與賣家就商品內容(含贈品)及價金達成合意,契約關係明確成立。

(二)贈品屬於契約內容之一部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商品頁面明確標示「買足量送贈品」,此促銷條件已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買家下單即表示接受此完整交易條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贈品雖可能非契約之「必要之點」,但既經賣家明示承諾,即應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三)賣家給付義務不完全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賣家僅交付主商品而未交付贈品,應屬「給付不完全」之情形。

賣家主張係因「小幫手失誤」,此屬其內部作業管理問題,應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買家得依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權利。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一)企業經營者之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蝦皮賣家Jason於平台上經營商品銷售,應屬企業經營者。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賣家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消費者合理期待。

(二)定型化契約之審查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商品頁面之促銷說明可能構成定型化契約條款。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若賣家單方要求「下次消費才補送贈品」,此條件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要求消費者必須再次消費才能取得原應給付之贈品,應屬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三、買家之法律權利

(一)請求補正之權利

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買家得催告賣家補送贈品,賣家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買家得定相當期限要求賣家補正給付。

(二)契約解除權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若賣家經催告後仍未補送贈品,買家得解除契約。

(三)減少價金請求權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若贈品未交付可視為給付有瑕疵,買家得請求減少相當於贈品價值之價金。

(四)回復原狀請求權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若買家選擇解除契約,賣家應返還價金,買家應返還商品。

四、「下次消費才補送」條件之效力分析

賣家提出「下次消費才補送贈品」之條件,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一)違反誠信原則

此條件等同要求買家必須再次消費才能取得原本契約即應給付之贈品,應屬附加不合理之負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條件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二)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條款,推定其顯失公平。賣家因自身疏失未完整履約,卻要求買家承擔再次消費之義務,應屬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三)法律效力

基於前述分析,「下次消費才補送」之條件應屬無效,買家無接受此條件之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措施

(一)保全證據

建議買家立即採取以下證據保全措施:

  1. 截圖保存商品頁面(特別是「買足量送贈品」之說明)
  2. 截圖保存訂單明細
  3. 截圖保存與賣家之聊聊對話紀錄
  4. 保存付款證明
  5. 收到商品後,建議全程錄影開箱過程,確認僅有主商品而無贈品

(二)正式通知賣家補正

建議透過蝦皮聊聊向賣家發送正式通知,內容可參考如下:

「您好,關於訂單編號XXX,貴賣場商品頁面明確標示『買足量送贈品』,此贈品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貴賣場未依約交付贈品,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已構成給付不完全。本人要求貴賣場應於收到本通知後3日內,以宅配方式補送贈品至原收件地址,運費由貴賣場負擔。若逾期未補正,本人將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行使契約解除權或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

(三)明確拒絕不合理條件

建議明確向賣家表示不接受「下次消費才補送」之條件,說明此條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二、收貨後之處理方案

方案一:要求立即補送贈品(建議優先採用)

(1)收貨後立即檢查並拍照存證

  • 拍攝包裹外觀
  • 全程錄影開箱過程
  • 確認僅有主商品,無贈品

(2)於蝦皮平台提出申訴

  • 進入訂單頁面,點選「申請退款/退貨」
  • 選擇「商品有問題」→「商品短少」
  • 上傳證據照片或影片
  • 說明:「賣家未依商品頁面承諾附送贈品,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構成給付不完全」

(3)給予賣家合理補正期限

  •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建議3至7日)催告履行
  • 明確要求以宅配方式補送,運費由賣家負擔
  • 保留完整催告紀錄

(4)若賣家拒絕或逾期未補正

  • 向蝦皮客服申訴,要求平台介入協調
  •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申訴
  •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方案二:請求減少價金

若買家不願等待補送或賣家拒絕補送,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

(1)計算贈品合理價值

  • 查詢贈品市價
  • 或以商品總價之合理比例計算

(2)向賣家提出減價請求 「因貴賣場未依約交付贈品,本人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新台幣XXX元。請於3日內透過蝦皮平台退款,或提供等值之蝦皮購物金。」

方案三:解除契約並退貨退款

若賣家經催告後仍拒絕補正,買家可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

(1)確認是否符合通訊交易七日解除權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網路購物屬「通訊交易」
  • 若符合要件,收貨後7日內可無條件退貨
  • 但需注意商品是否屬於排除適用之類型

(2)正式通知解除契約 「因貴賣場未依約交付贈品,經本人於XX年XX月XX日催告補正,貴賣場仍未履行。本人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本買賣契約。請提供退貨地址,本人將於3日內寄回商品(運費到付),並請貴賣場依民法第259條規定,於收到退貨後3日內全額退款。」

(3)透過蝦皮平台申請退貨退款

  • 選擇「賣家未依約履行」
  • 上傳催告紀錄及賣家回應
  • 等待平台介入處理

三、向第三方申訴管道

(一)蝦皮平台客服

  1. 聯繫方式
  • 蝦皮APP內「客服中心」
  • 客服電話:(02)6631-2380
  1. 申訴重點
  • 賣家未依商品頁面承諾履約,構成給付不完全
  • 要求平台介入協調
  • 必要時請求平台對賣家採取適當處置

(二)消費者保護機關

  1. 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 免費諮詢
  • 協助調解
  • 提供法律意見
  1. 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 可至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網站線上申訴
  • 提供調解服務
  • 必要時可依法裁罰企業經營者

(三)司法途徑(最後手段)

若金額較大且協商無效,可考慮:

  1. 小額訴訟(爭議金額10萬元以下)
  • 程序簡便
  • 一審終結
  • 可不委任律師
  1. 消費訴訟
  • 可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 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預防性建議

  1. 收貨時之注意事項
  • 即使無法當場拒收,仍應於收貨後立即檢查
  • 完整拍照或錄影存證
  • 於24小時內向賣家反應
  1. 未來購物建議
  • 選擇評價良好之賣家
  • 詳閱商品說明及退換貨政策
  • 保留所有交易紀錄
  • 優先選擇有平台保障之商品

肆、結論

一、法律關係判斷

關於本案賣家未依約交付贈品之行為,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應屬給付不完全。買家得依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權利,包括:

  1.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催告賣家補正給付
  2.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經催告後仍不履行時,解除契約
  3.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

關於賣家提出「下次消費才補送」之條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此條件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二、建議處理方式

考量本案賣家未依約交付贈品,可能涉及給付不完全之法律責任,建議買家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第一階段:協商補正(建議期限:3日)

  • 透過聊聊正式通知賣家補送贈品
  • 明確期限及運費負擔
  • 保留完整對話紀錄

第二階段:平台申訴(建議期限:7日)

  • 若賣家拒絕或未回應,立即向蝦皮客服申訴
  • 提供完整證據
  • 要求平台介入協調

第三階段:外部申訴(建議期限:14日)

  • 向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申訴
  • 向地方政府消保官申訴
  • 尋求調解或其他救濟

第四階段:法律途徑(視情況而定)

  • 評估爭議金額是否值得提告
  • 考慮小額訴訟或消費訴訟
  • 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

三、特別提醒

  1. 時效問題
  • 通訊交易解除權應注意七日期限
  • 民法上之權利行使應注意消滅時效
  1. 證據保全
  • 所有證據應完整保存
  • 與賣家之溝通應透過平台聊聊,避免私下聯繫
  1. 理性溝通
  • 優先以協商方式解決
  • 避免情緒性言語
  • 保持專業態度
  1. 權益保障
  • 不接受「下次消費才補送」之不合理條件
  • 堅持賣家應立即履行契約義務
  •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相關事證而定。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消費者保護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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