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自稱幸福貸專員與我連洛,因為本身無銀行往來的紀錄,又協商中,造成信貸未有正确消息,此幸福貸專員要我提供銀行帳戶,説是撥款用的,我急需用錢,幸福貸有食體店面,卻説人員只處理線上作業,我覺得怪怪的,該跟他配合嘛
當事人因信用狀況不佳(無銀行往來紀錄且正在協商中),在網路上遇到自稱「幸福貸專員」之人士主動聯繫,對方要求提供銀行帳戶作為撥款用途。當事人雖急需用錢,但察覺對方雖聲稱有實體店面,卻僅進行線上作業,感到可疑,詢問是否應配合。
根據案情所述,本案具有以下詐騙集團常見特徵:
(1)鎖定特定對象:詐騙集團會事先掌握被害人個人資訊,本案中對方明確知悉當事人信用狀況不佳、急需用錢的弱點。
(2)要求提供帳戶:要求提供銀行帳戶是詐騙集團的典型手法,可能涉及利用當事人帳戶作為人頭帳戶洗錢、詐騙其他被害人後將款項轉入該帳戶,或要求當事人操作ATM轉帳。
(3)矛盾的營運模式:聲稱有實體店面卻只做線上作業,不符合正常金融業務邏輯。
若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即使不知情,仍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本案若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而該帳戶確實被用於詐騙他人財物,當事人應可能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雖然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但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若該帳戶被用於洗錢相關犯罪,當事人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及第14條規定,洗錢行為包括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等行為,違反者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若帳戶被用於不法用途,金融機構可能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導致:
根據案情分析,對方可能涉及詐欺相關犯罪。若對方確實以詐術使當事人交付帳戶或財物,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若屬詐騙集團組織性犯罪,更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規定。
本案雖未涉及直接之強暴脅迫行為,但若對方利用當事人急需用錢之弱點,施以心理壓力或不當要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情節符合,對方可能涉及強制罪之嫌疑。
若對方在過程中以加害當事人財產、名譽等事項進行恐嚇,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方應可能涉及恐嚇罪。
考量本案具有明顯詐騙特徵,強烈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配合,切勿提供任何銀行帳戶或個人資料,理由如下:
(1)正規金融機構不會以此方式作業
(2)信用不佳者更應透過合法管道申請貸款
(3)提供帳戶可能使自己成為共犯
本案具有以下明顯詐騙特徵:
(1)停止所有聯繫:不再回應對方任何訊息或電話
(2)保留證據:保存所有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網頁截圖
(3)檢查個資外洩:確認已提供哪些個人資料
(1)向警察機關報案
(2)通報金融機構
(3)尋求法律協助
若確實有資金需求,建議透過以下合法管道:
(1)政府資源
(2)合法金融機構
(3)社福機構
(1)記住原則:
(2)提高警覺:
考量本案具有明顯詐騙特徵,強烈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配合,切勿提供任何銀行帳戶或個人資料。若已提供部分資料,應立即報警並通知相關金融機構。
當事人雖急需用錢,但若因此提供帳戶而成為詐騙集團幫助犯,不僅無法取得貸款,反而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帳戶凍結及信用破產等嚴重後果。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即使不知幫助之情,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建議透過政府社福資源或合法金融機構尋求協助,切勿因一時急迫而誤入陷阱。若對方持續騷擾或施加壓力,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保留所有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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