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貸款專員要我提供銀行帳戶才能撥款,這是詐騙嗎?該怎麼辦?

在網路上自稱幸福貸專員與我連洛,因為本身無銀行往來的紀錄,又協商中,造成信貸未有正确消息,此幸福貸專員要我提供銀行帳戶,説是撥款用的,我急需用錢,幸福貸有食體店面,卻説人員只處理線上作業,我覺得怪怪的,該跟他配合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信用狀況不佳(無銀行往來紀錄且正在協商中),在網路上遇到自稱「幸福貸專員」之人士主動聯繫,對方要求提供銀行帳戶作為撥款用途。當事人雖急需用錢,但察覺對方雖聲稱有實體店面,卻僅進行線上作業,感到可疑,詢問是否應配合。

貳、法律分析

一、本案涉及典型詐騙手法

根據案情所述,本案具有以下詐騙集團常見特徵:

(1)鎖定特定對象:詐騙集團會事先掌握被害人個人資訊,本案中對方明確知悉當事人信用狀況不佳、急需用錢的弱點。

(2)要求提供帳戶:要求提供銀行帳戶是詐騙集團的典型手法,可能涉及利用當事人帳戶作為人頭帳戶洗錢、詐騙其他被害人後將款項轉入該帳戶,或要求當事人操作ATM轉帳。

(3)矛盾的營運模式:聲稱有實體店面卻只做線上作業,不符合正常金融業務邏輯。

二、當事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成為詐欺幫助犯

若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即使不知情,仍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本案若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而該帳戶確實被用於詐騙他人財物,當事人應可能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雖然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但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二)違反洗錢防制法之風險

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若該帳戶被用於洗錢相關犯罪,當事人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及第14條規定,洗錢行為包括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等行為,違反者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三)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若帳戶被用於不法用途,金融機構可能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導致:

  • 所有金融帳戶將被凍結
  • 無法正常使用金融服務
  • 影響個人信用紀錄

三、對方可能涉及的犯罪行為

根據案情分析,對方可能涉及詐欺相關犯罪。若對方確實以詐術使當事人交付帳戶或財物,應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若屬詐騙集團組織性犯罪,更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規定。

四、強制罪之可能性

本案雖未涉及直接之強暴脅迫行為,但若對方利用當事人急需用錢之弱點,施以心理壓力或不當要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情節符合,對方可能涉及強制罪之嫌疑。

五、恐嚇罪之可能性

若對方在過程中以加害當事人財產、名譽等事項進行恐嚇,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方應可能涉及恐嚇罪。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停止配合(最重要)

考量本案具有明顯詐騙特徵,強烈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配合,切勿提供任何銀行帳戶或個人資料,理由如下:

(1)正規金融機構不會以此方式作業

(2)信用不佳者更應透過合法管道申請貸款

(3)提供帳戶可能使自己成為共犯

二、辨識詐騙徵兆

本案具有以下明顯詐騙特徵:

  • 主動聯繫且針對信用不佳者
  • 要求提供銀行帳戶
  • 有實體店面卻不願面對面辦理
  • 僅進行線上作業
  • 利用當事人急需用錢的心理

三、積極作為建議

(一)立即處置

(1)停止所有聯繫:不再回應對方任何訊息或電話

(2)保留證據:保存所有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網頁截圖

(3)檢查個資外洩:確認已提供哪些個人資料

(二)報案與諮詢

(1)向警察機關報案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 至警察局報案並提供相關證據

(2)通報金融機構

  • 若已提供帳戶資料,立即通知銀行
  • 申請變更帳戶或加強監控

(3)尋求法律協助

  • 法律扶助基金會(經濟困難者可申請)
  • 各地方法院設有法律諮詢服務

(三)正確借貸管道

若確實有資金需求,建議透過以下合法管道:

(1)政府資源

  • 各縣市政府急難救助
  • 勞工紓困貸款
  •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2)合法金融機構

  • 銀行信用貸款(需親自臨櫃辦理)
  • 信用合作社
  • 農漁會信用部

(3)社福機構

  • 各地社會福利機構
  • 慈善團體急難救助

四、預防再次受騙

(1)記住原則:

  • 正規貸款必須親自到實體店面辦理
  • 不會要求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
  • 不會要求操作ATM
  • 不會收取不明費用

(2)提高警覺:

  • 主動聯繫且條件優渥的貸款多為詐騙
  • 信用不佳者更容易成為詐騙目標
  • 急需用錢時更要冷靜判斷

肆、結論

考量本案具有明顯詐騙特徵,強烈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配合,切勿提供任何銀行帳戶或個人資料。若已提供部分資料,應立即報警並通知相關金融機構。

當事人雖急需用錢,但若因此提供帳戶而成為詐騙集團幫助犯,不僅無法取得貸款,反而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帳戶凍結及信用破產等嚴重後果。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即使不知幫助之情,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建議透過政府社福資源或合法金融機構尋求協助,切勿因一時急迫而誤入陷阱。若對方持續騷擾或施加壓力,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保留所有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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