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的錢直接捐便利商店,算侵佔遺失物嗎?

很多人撿到一兩塊錢會直接投便利商店捐款箱合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民眾撿拾小額金錢(一兩塊錢)後,直接投入便利商店捐款箱之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此行為涉及民法關於遺失物處理規定之適用範圍,需釐清拾得人之法定義務及實務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遺失物之法律定義與性質

一兩塊錢硬幣屬於他人所有之動產,因不慎遺失而脫離原所有人占有,符合民法上「遺失物」之定義。依民法規定,原所有人並未因遺失而喪失所有權,拾得人對該遺失物負有法定處理義務。

二、拾得人之法定義務

(一)通知、報告及交存義務

依據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拾得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 通知義務:若知悉遺失人或所有人身分,應從速通知
  2. 報告義務:不知遺失人身分時,應報告警察或自治機關
  3. 交存義務:應將拾得物一併交存
  4. 便利措施:若在公共場所拾得,可報告該場所管理機關並交付保管

(二)招領程序

依據民法第803條第2項規定:「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受理報告之機關或場所管理單位負有招領義務。

三、遺失物之歸屬與報酬

(一)認領期間與歸屬

依據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若六個月內無人認領,遺失物所有權應歸屬於拾得人。

(二)小額遺失物之特別規定

依據民法第807-1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民法第807-1條第2項規定:「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一兩塊錢屬於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遺失物,適用較短之認領期間(十五日或一個月)。

(三)報酬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拾得人若依法定程序處理,於遺失人認領時得請求不超過物品價值十分之一之報酬。

四、直接投入捐款箱之法律評析

(一)未履行法定程序之問題

將撿到的錢直接投入捐款箱,未履行民法第803條規定之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嚴格來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理程序。此行為可能涉及以下問題:

  1. 未給予原所有人認領機會
  2. 未經法定招領程序即處分他人財產
  3. 可能影響原所有人依民法第949條規定請求回復占有之權利

(二)實務考量因素

考量小額金錢之特殊性,實務上應注意:

  1. 比例原則:一兩塊錢的招領公告、保管成本遠超過物品價值
  2. 社會通念: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極小額金錢難以找到失主
  3. 執法實益:實務上對於極小額遺失物之處理較具彈性
  4. 善意性質:捐作公益具有公益目的,無不法所有意圖

五、金錢作為遺失物之特殊性

依據民法第951條規定:「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金錢作為遺失物具有特殊性,原所有人不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此規定考量金錢之流通性及交易安全。

參、處理建議

一、最符合法律規定之處理方式

(一)依法定程序處理

  1. 交付警察機關:將拾得之金錢送交最近之派出所
  2. 填寫拾得物報告:由警方依法定程序辦理招領
  3. 或交付拾得地點管理單位:若在便利商店等公共場所拾得,可交付該場所管理人處理

(二)等待法定期間

依民法第807-1條規定,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之遺失物,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未經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屆時拾得人可自行決定處分方式。

二、實務可行之折衷方案

考量小額金錢之特殊性及實務處理彈性,建議:

(一)金額極小時(1-10元)

  1. 可考慮交付拾得地點櫃台人員,告知係拾得之遺失物,請其協助處理
  2. 若櫃台人員建議投入該處公益捐款箱,可依其指示辦理
  3. 此方式雖非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但已盡告知義務,且基於比例原則,應屬可接受之處理方式

(二)金額較大時(10元以上)

  1. 應依法送交警察機關處理
  2. 或交付拾得地點之管理單位,由其依民法第803條規定辦理
  3. 不宜自行決定捐作公益

三、風險提醒

(一)法律風險

  1. 理論上,未依法定程序處理任何金額之遺失物都可能被認為未盡法定義務
  2. 然而,考量極小額金錢之特殊性及比例原則,實務上遭追究之可能性極低
  3. 若能告知拾得地點管理人員並依其指示處理,應可降低法律風險

(二)道德考量

  1. 即使金額微小,仍應尊重原所有人之財產權
  2. 捐作公益雖具善意,但應先給予原所有人認領機會
  3. 建議採取告知管理人員之方式,兼顧法律規定與實務可行性

四、具體建議步驟

建議民眾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 在便利商店等公共場所拾得小額金錢時,應告知櫃台人員
  2. 說明係拾得之遺失物,詢問是否有人遺失或如何處理
  3. 若櫃台人員表示無人遺失且建議投入捐款箱,可依其指示辦理
  4. 此方式已履行告知義務,且由場所管理人員協助處理,較符合法律精神
  5. 若金額在10元以上,建議留下聯絡方式或送交警察機關處理

肆、結論

關於撿到一兩塊錢直接投入便利商店捐款箱之行為,依民法第803條規定,拾得人應履行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嚴格來說直接投入捐款箱未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然而,考量極小額金錢之特殊性、招領成本與物品價值之比例原則,以及社會通念,建議採取較為務實之處理方式:告知拾得地點之管理人員(如便利商店櫃台),說明係拾得之遺失物,並依其指示處理。此方式既履行告知義務,又兼顧實務可行性,應屬較為妥適之處理方式。

若民眾希望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仍可將拾得物送交警察機關或依民法第807-1條規定之程序處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都應建立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正確法律觀念,即使是小額金錢也屬他人財產,應審慎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合格律師或向警察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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