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民眾撿拾小額金錢(一兩塊錢)後,直接投入便利商店捐款箱之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此行為涉及民法關於遺失物處理規定之適用範圍,需釐清拾得人之法定義務及實務處理方式。
一兩塊錢硬幣屬於他人所有之動產,因不慎遺失而脫離原所有人占有,符合民法上「遺失物」之定義。依民法規定,原所有人並未因遺失而喪失所有權,拾得人對該遺失物負有法定處理義務。
依據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拾得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依據民法第803條第2項規定:「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受理報告之機關或場所管理單位負有招領義務。
依據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若六個月內無人認領,遺失物所有權應歸屬於拾得人。
依據民法第807-1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民法第807-1條第2項規定:「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一兩塊錢屬於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遺失物,適用較短之認領期間(十五日或一個月)。
依據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拾得人若依法定程序處理,於遺失人認領時得請求不超過物品價值十分之一之報酬。
將撿到的錢直接投入捐款箱,未履行民法第803條規定之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嚴格來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理程序。此行為可能涉及以下問題:
考量小額金錢之特殊性,實務上應注意:
依據民法第951條規定:「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金錢作為遺失物具有特殊性,原所有人不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此規定考量金錢之流通性及交易安全。
依民法第807-1條規定,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之遺失物,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未經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屆時拾得人可自行決定處分方式。
考量小額金錢之特殊性及實務處理彈性,建議:
建議民眾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關於撿到一兩塊錢直接投入便利商店捐款箱之行為,依民法第803條規定,拾得人應履行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嚴格來說直接投入捐款箱未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然而,考量極小額金錢之特殊性、招領成本與物品價值之比例原則,以及社會通念,建議採取較為務實之處理方式:告知拾得地點之管理人員(如便利商店櫃台),說明係拾得之遺失物,並依其指示處理。此方式既履行告知義務,又兼顧實務可行性,應屬較為妥適之處理方式。
若民眾希望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仍可將拾得物送交警察機關或依民法第807-1條規定之程序處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都應建立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正確法律觀念,即使是小額金錢也屬他人財產,應審慎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合格律師或向警察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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