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案件擔心自己成為洗錢的共犯,我該如何自保 案件1.自稱是網紅的航少,我因第一次有開視訊,讓我誤以為是真網紅,多次以更新資料,籌備專輯,現又説籌醫藥費叫我看蘋果卡,一路下來約45萬蘋果卡 案件2.再網路上認識張律師,説可幫我追回損失約45萬蘋果卡,介紹振邦技術員帶我到澳門巴黎平台上操作因急想追回又投9萬有約幣商見面,操作已積分不足説要再投28萬,我不願投入 案件3.再網路上以全球反詐總會跟我搭線説案件1和案件2損失54萬能追回要我投入10,萬因手法與第2案相同故起疑致電165才知全是詐騙,擔心自己是共犯,現該如何自保
當事人遭遇三起連續詐騙案件,總損失金額約新台幣64萬元:
案件一:遭自稱網紅「航少」詐騙,因首次有開視訊而誤信為真網紅,對方以更新資料、籌備專輯、籌醫藥費等名義,要求購買蘋果卡,累計損失約45萬元。
案件二:於網路上認識自稱「張律師」者,聲稱可協助追回案件一損失之45萬元,介紹振邦技術員帶領至澳門巴黎平台操作,因急於追回損失而投入約9萬元,並曾與幣商見面。操作後顯示積分不足,對方要求再投入28萬元,當事人拒絕投入。
案件三:於網路上遭自稱「全球反詐總會」者搭線,聲稱案件一及案件二之損失54萬元能夠追回,要求投入10萬元。因手法與案件二相同而起疑,致電165反詐騙專線後始知全為詐騙。
當事人現擔心自己可能成為洗錢共犯,詢問應如何自保。
依據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詐騙集團以虛構事實之詐術,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當事人應為本條之被害人。
根據案情分析,當事人具備以下特徵:
(1)受騙經過明確:當事人因詐騙集團使用視訊、冒充網紅、律師、反詐組織等手法而陷於錯誤。
(2)財產損失事實:當事人實際支付金錢購買蘋果卡或投入平台。
(3)缺乏犯罪故意:當事人主觀上相信對方身分,無幫助詐欺或洗錢之故意。
(4)主動通報:當事人察覺異狀後立即致電165反詐騙專線,顯示無犯罪意圖。
本案與「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之案例有本質差異。提供帳戶案例中,行為人主動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預見帳戶被用於不法用途,他人贓款流入當事人帳戶,可能成立幫助犯。
本案當事人則為被動遭詐騙而支付金錢,完全不知遭詐騙,金錢係由當事人流出給詐騙集團,當事人為純粹被害人,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洗錢行為係指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行為,且行為人主觀上須知悉或可得而知係犯罪所得。
本案當事人:
(1)無掩飾隱匿行為:當事人僅係支付金錢,未參與任何洗錢行為。
(2)無洗錢犯意:當事人主觀上認為係正當交易,完全不知遭詐騙。
(3)無犯罪所得:當事人係損失金錢之被害人,並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及第13條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上開規定係課予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申報義務,並非課予一般民眾責任。當事人作為一般民眾,並非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不負有申報義務,亦不因未申報而有違法之虞。
依據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幫助犯須具備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且客觀上有幫助行為。
本案當事人:
(1)無幫助故意:當事人受騙而為,非故意幫助詐欺。
(2)無幫助行為:支付金錢係被害行為,非幫助行為。
當事人主觀上完全不知對方為詐騙集團,客觀上亦未實施任何幫助詐欺之行為,應不成立幫助詐欺罪。
依據刑法第339-4條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本案詐騙集團可能涉及上開加重詐欺罪,惟當事人係被害人,並非共犯,不涉及本條之刑事責任。
當事人因詐騙集團之詐欺行為而受有財產損失,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應有權向詐騙集團成員請求損害賠償。惟實務上詐騙集團多使用人頭帳戶,追償困難,建議仍應保留求償權利。
當事人得於刑事告訴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節省裁判費用。
當事人已致電165反詐騙專線通報,建議應儘速前往警察局正式報案:
(1)攜帶相關證據資料。
(2)詳細說明三起案件經過。
(3)取得報案三聯單。
(4)要求警方製作筆錄。
報案時應強調以下重點:
建議蒐集並保全以下證據:
(1)通訊紀錄:LINE、WeChat、Telegram等對話紀錄,應完整截圖並備份至雲端。
(2)視訊證據:與「航少」視訊之錄影或截圖,影片檔案應妥善保存。
(3)金流證據:購買蘋果卡之發票、收據,正本保存、影本備用。
(4)轉帳紀錄:銀行轉帳明細、ATM交易明細,應申請正式交易明細。
(5)平台資料:澳門巴黎平台操作畫面、帳號資料,應截圖保存。
(6)身分證明:對方提供之名片、證件照片,應完整保存。
(7)其他證據:廣告頁面、網站連結、電話號碼,應完整記錄。
證據保存注意事項:
陳述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案件一詳細經過:如何認識「航少」、視訊內容及次數、各次要求購買蘋果卡之理由、購買金額時間地點、當時相信之理由。
(2)案件二詳細經過:如何認識「張律師」、對方如何取信於己、澳門巴黎平台操作過程、幣商見面情形、投入金額及時間。
(3)案件三詳細經過:「全球反詐總會」聯繫方式、對方話術內容、為何起疑、何時致電165。
(4)主觀認知說明:完全不知對方為詐騙集團、相信對方身分之理由、發現受騙之時點、無任何幫助犯罪之意圖。
警詢筆錄注意事項:
(1)建議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
(2)詳細陳述受騙經過。
(3)強調自己為被害人身分。
(4)筆錄內容確認無誤再簽名。
(5)保留筆錄影本。
檢察官偵訊準備:
(1)攜帶完整證據資料。
(2)準備書面陳述。
(3)律師陪同出庭。
(4)清楚說明受騙過程。
雖詐騙集團多為人頭帳戶,仍建議:
(1)保留求償權利:於刑事告訴狀中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如查獲財產)、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
(2)追查金流:請求警方調查金流去向、如有人頭帳戶一併提告、聲請扣押相關帳戶。
檢視所有金融帳戶:
(1)確認有無異常交易。
(2)變更網銀密碼。
(3)關閉不必要之轉帳功能。
信用監控:
(1)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報告。
(2)確認有無被冒名申辦貸款。
(3)考慮申請「信用凍結」。
建議委任律師理由:
(1)保障權益:確保筆錄內容正確表達、避免不利陳述、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2)程序協助:撰寫告訴狀、整理證據資料、陪同偵訊。
(3)策略規劃:刑事告訴策略、民事求償評估、後續權益維護。
建議於正式報案前即委任律師。
(1)正確認知:您是被害人非共犯、受騙不是您的錯、及時報案是正確作為。
(2)尋求支持:與家人朋友討論、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加入反詐騙受害者互助團體。
(3)避免二次傷害:不要自責、不要因羞愧而不敢報案、積極面對保護權益。
當事人應為詐欺犯罪之被害人,具有以下明確特徵:因受騙而交付財物、主觀上完全不知遭詐騙、無任何幫助犯罪之故意、發現後立即通報165、願意配合司法調查。
基於以下理由,當事人應不構成洗錢或詐欺共犯:
(1)欠缺犯罪故意:完全不知對方為詐騙集團。
(2)無幫助行為:支付金錢係被害行為,非幫助行為。
(3)無洗錢行為:未參與任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行為。
(4)被害人身分:實際遭受財產損失之被害人。
考量當事人擔心成為共犯之疑慮,建議依照本意見書建議:立即正式報案、完整保全證據、委任律師協助、配合司法調查、清楚陳述受騙經過,即可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當事人為被害人,有權利要求國家追訴犯罪。及時報案是保護自己的正確作為,完整證據是追訴犯罪的重要基礎,專業律師協助可確保權益無虞。
重要提醒:不要因為擔心成為共犯而不敢報案,這樣反而可能讓詐騙集團逍遙法外,並可能繼續危害其他民眾。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儘速委任律師提供完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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