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集團詐騙45萬後又遇追款詐騙,擔心成為洗錢共犯該怎麼辦?

擔心自己輪為洗錢共犯,被詐騙集團所用,該如何自保 案件1.,再網路上認識自稱航少的網紅,因第一次有開視訊讓我誤以為是本人,其中以更新資料,籌備專輯,又以孩子醫療費,總共看約45萬蘋果卡,故懷疑他的身份 案件2.自稱張律師説以追回損失為由,介紹振邦技術員認識説帶我到澳門巴黎平台操作能追回損失約近50萬蘋果卡,故又投9萬,有約幣商見面,後來平台以積分不足,要我再投28萬,我不願投, 案件3.又再網路上遇到自稱全球反詐總會説要我再投入10萬能追回案件1.案件2.59萬損失,我不願再投,故致電165反詐尋問,才知全是詐騙集團,擔心自己成為洗錢共犯,求如何自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遇三階段連續詐騙:

  1. 第一階段:網路認識自稱「航少」之網紅,以更新資料、籌備專輯、子女醫療費等名義,詐騙約45萬元蘋果卡
  2. 第二階段:自稱「張律師」介紹「振邦技術員」,聲稱可在澳門巴黎平台操作追回損失,再詐騙約50萬元蘋果卡及9萬元現金
  3. 第三階段:遇「全球反詐總會」要求再投入10萬元追回前述損失

當事人已向165反詐騙專線查證,確認均為詐騙,現擔心成為洗錢共犯。

貳、法律分析

一、當事人是否構成洗錢共犯之分析

(一)洗錢防制法之適用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二)當事人行為性質認定

本案關鍵:當事人應屬「被害人」而非「共犯」

  1. 欠缺犯罪故意

當事人係因受騙而交付財物(蘋果卡、現金),主觀上認為係與網紅交往、委託律師追討、尋求反詐協助,並無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意。

  1. 未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

本案當事人僅係購買蘋果卡交付他人,未提供自己之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若當事人係因遺失、被脅迫或受騙等原因而交付財物,且不知道會被用來從事詐欺取財,可能會欠缺幫助犯罪的犯意,應有不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的空間。

  1. 符合被害人特徵

當事人遭受「多層次詐騙」(詐騙→假律師→假反詐),已主動向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並擔心自身法律責任,顯示欠缺犯罪認識。

(三)法律見解

若當事人係因受騙而交付財物,且主觀上不知會被用於詐欺或洗錢,應可能欠缺幫助犯之故意,而有不成立幫助犯之空間。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屬被害人地位。

二、詐欺集團可能涉及之罪名

(一)詐欺取財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騙集團成員涉犯:

  • 第一階段:假冒網紅身份詐騙45萬元
  • 第二階段:假冒律師身份詐騙59萬元
  • 第三階段:假冒反詐組織詐騙(未遂)

(二)加重詐欺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詐騙集團可能涉及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犯之等加重情形。

(三)洗錢防制法

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騙集團使用蘋果卡作為洗錢工具,掩飾犯罪所得,可能涉及洗錢罪責。

三、當事人之自保措施

(一)保全證據之重要性

建議當事人立即保存所有證據,包括:

  1. 通訊紀錄
  • 與「航少」、「張律師」、「振邦技術員」、「全球反詐總會」之對話紀錄
  • LINE、Facebook、Instagram、WeChat等所有對話截圖
  • 語音通話錄音(如有)
  • 視訊通話截圖或錄影
  1. 金流證據
  • 所有蘋果卡購買收據
  • 信用卡或金融卡交易明細
  • 與幣商見面之時間、地點、對話紀錄
  • 轉帳紀錄、匯款單據
  1. 身份資訊
  • 詐騙集團使用之帳號、電話號碼
  • 假冒網紅之社群媒體帳號
  • 澳門巴黎平台之網址、APP截圖
  • 幣商之聯絡方式、見面地點

(二)停止所有金流往來

  • 切勿再匯款或購買任何儲值卡
  • 封鎖所有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方式
  • 若有提供個人金融資訊,立即聯繫銀行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報案

建議當事人立即至警察局報案,理由如下:

(一)確立被害人身份

透過正式報案,建立「被害人」而非「共犯」之法律地位,取得報案三聯單作為後續法律程序依據。

(二)啟動偵查程序

警方可調查詐騙集團成員身份,追查金流,可能協助追回部分款項,並防止更多人受害。

(三)報案時應注意事項

  • 攜帶所有證據資料
  • 詳細說明受騙經過,強調自己係被害人
  • 說明已向165查證確認為詐騙
  • 表明擔心被誤認為共犯,希望釐清身份

二、製作筆錄要點

筆錄中應強調:

(一)受騙過程

  • 如何認識對方(網路平台、交友軟體)
  • 對方如何取得信任(視訊、假冒身份)
  • 為何相信對方說詞(專業話術、情感操控)

(二)主觀認知

  • 當時認為係與網紅交往、委託專業人士
  • 完全不知會被用於詐騙或洗錢
  • 發現受騙後立即停止並報案

(三)被害事實

  • 具體損失金額:45萬+50萬+9萬=104萬元
  • 三階段連續受騙,顯示係被害人
  • 已主動向165查證,具有防詐意識

三、委任律師協助

(一)律師協助之必要性

考量本案涉及金額較大,且當事人擔心法律責任,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1. 撰寫書面陳述
  • 整理案情時序與證據
  • 法律分析說明不構成共犯
  • 提供警方、檢察官參考
  1. 陪同製作筆錄
  • 確保陳述完整且有利
  • 避免不當誘導或誤解
  • 即時提供法律意見
  1. 後續法律程序
  • 若檢察官傳喚,協助應訊
  •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 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

(二)選任律師建議

  • 尋找熟悉詐欺案件之刑事律師
  • 可向各地律師公會尋求法律扶助
  • 若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電話:412-8518,手機加02)

四、民事求償準備

(一)保全請求權

雖詐騙集團成員身份不明,仍應:

  • 保留所有求償證據
  • 待查獲犯罪行為人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可能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補償

(二)金融機構責任

若詐騙集團使用特定金融帳戶,可向該金融機構查詢是否有疏失,評估是否有民事求償可能。

五、預防再次受害

(一)提高警覺

  1. 常見詐騙手法
  • 假冒名人、網紅
  • 假律師、假警察
  • 假投資平台、假反詐組織
  • 二次詐騙(聲稱可追回損失)
  1. 詐騙特徵
  • 要求購買遊戲點數、禮物卡
  • 要求操作ATM或網銀
  • 要求提供帳戶、密碼
  • 要求先付款才能取得更大利益

(二)查證管道

  • 165反詐騙專線:24小時服務
  • 警政署反詐騙網站:查詢詐騙手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證投資平台合法性
  • 律師公會:查證律師身份

六、心理支持

遭受詐騙除金錢損失外,常伴隨心理創傷,建議:

  • 可尋求各縣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
  •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
  • 避免因羞愧而不敢求助

肆、結論

一、當事人法律地位

關於當事人是否構成洗錢共犯,考量當事人係因受騙而交付財物,主觀上欠缺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意,客觀上僅係交付財物,未提供帳戶供洗錢使用,且已主動查證並尋求法律協助,顯示欠缺犯罪認識,應屬「犯罪被害人」地位,建議儘速報案以確立被害人身份。

二、當務之急

  1. 立即報案:確立被害人身份,啟動偵查程序
  2. 保全證據:完整保存所有通訊、金流紀錄
  3. 委任律師:尋求專業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4. 停止匯款:切勿再相信任何「可追回損失」之說詞

三、法律權益

當事人作為被害人,享有:

  • 提起刑事告訴之權利
  • 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 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之權利
  • 要求警方、檢察官保護之權利

四、特別提醒

「二次詐騙」最為常見。詐騙集團常利用被害人急於追回損失之心理,假冒律師、警察、反詐組織進行二次詐騙。本案第二、三階段即屬此類。任何聲稱「可追回損失」但要求「先付款」者,極可能是詐騙。

正規追討程序:

  • 律師不會要求先付大筆費用
  • 警察不會要求匯款或操作帳戶
  • 反詐組織不會要求投資或付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緊急聯絡資訊:

  • 165反詐騙專線:165
  • 報案專線:110
  • 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手機加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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