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教顧客於門市消費購買商品有調貨,目前於6月已到貨這過程陸續一直有與顧客聯繫,但未能聯繫上,請問這個商品我們是否可以進行最後通知顧客,如不來領取我們可以丟棄該商品(商品是童裝)
貴公司門市顧客於消費時購買商品並進行調貨,商品已於6月到貨。貴公司陸續聯繫顧客未果,擬進行最後通知後,若顧客仍未領取,詢問是否可逕行處分該商品(童裝)。
(一)買賣契約成立
顧客於門市購買商品並調貨,雙方應已成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當事人就童裝商品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應屬成立。
(二)受領遲延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本案顧客未於合理期間領取商品,若貴公司已適當通知顧客領取,顧客可能構成「受領遲延」。
(一)通知義務
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約定之標的物,有依約受領之義務。買受人受領遲延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受領,如逾期不受領時,出賣人得拍賣標的物。拍賣標的物之價金,應於扣除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後,交付於買受人。其不足清償者,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支付。」
貴公司應以適當方式通知買受人領取商品,建議採取以下通知方式:
(二)提存或拍賣之權利
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若顧客受領遲延,貴公司可能將商品或其價金向法院辦理提存。
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受領遲延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受領,如逾期不受領時,出賣人得拍賣標的物。拍賣所得扣除費用後交付買受人,不足部分可請求補償。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處理顧客商品應符合誠信原則。商品所有權於價金完全給付前,依契約約定或交付情形而定;若所有權已移轉予顧客,貴公司不宜未經適當程序逕行丟棄,以免違反誠信原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妥善保管顧客商品可能屬企業經營者之附隨義務,貴公司宜審慎處理,避免衍生消費爭議。
(一)最後通知函
建議以掛號信函寄送至顧客留存地址,信函內容應載明:
(二)多元通知管道
建議同時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並保留所有通知紀錄(截圖、錄音、送達證明等)。
(一)方案一:提存(最保險)
向法院辦理提存,將商品或其價金提存。此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無法律風險,惟需支付提存費用及程序時間。
(二)方案二:拍賣(較適當)
依民法第367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後,得拍賣標的物。拍賣所得扣除費用後交付買受人,不足部分可請求補償。此方式有明確法律依據,惟需辦理拍賣程序。
(三)方案三:折價處理(次佳)
若商品價值不高(童裝),可考慮:
理由如下:
(1)商品所有權可能仍屬顧客,逕行丟棄可能構成侵權
(2)可能違反誠信原則,衍生消費爭議
(3)若顧客事後主張權利,貴公司可能處於不利地位
(一)完善調貨制度
(二)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三)留存完整紀錄
關於顧客調貨商品逾期未領取之處理,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買賣契約之履行及受領遲延等法律關係,建議貴公司採取以下步驟:
(一)立即處理步驟
(二)法律風險評估
(三)特別提醒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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