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調貨後無法聯繫,我們能否丟棄該商品?有什麼法律風險?

您好,想請教顧客於門市消費購買商品有調貨,目前於6月已到貨這過程陸續一直有與顧客聯繫,但未能聯繫上,請問這個商品我們是否可以進行最後通知顧客,如不來領取我們可以丟棄該商品(商品是童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貴公司門市顧客於消費時購買商品並進行調貨,商品已於6月到貨。貴公司陸續聯繫顧客未果,擬進行最後通知後,若顧客仍未領取,詢問是否可逕行處分該商品(童裝)。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之認定

(一)買賣契約成立

顧客於門市購買商品並調貨,雙方應已成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當事人就童裝商品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應屬成立。

(二)受領遲延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本案顧客未於合理期間領取商品,若貴公司已適當通知顧客領取,顧客可能構成「受領遲延」。

二、出賣人之權利義務

(一)通知義務

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約定之標的物,有依約受領之義務。買受人受領遲延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受領,如逾期不受領時,出賣人得拍賣標的物。拍賣標的物之價金,應於扣除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後,交付於買受人。其不足清償者,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支付。」

貴公司應以適當方式通知買受人領取商品,建議採取以下通知方式:

  • 電話聯繫(留存通話紀錄)
  • 簡訊通知
  • 電子郵件
  • 掛號信函至顧客留存地址

(二)提存或拍賣之權利

  1. 提存權利

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若顧客受領遲延,貴公司可能將商品或其價金向法院辦理提存。

  1. 拍賣權利

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受領遲延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受領,如逾期不受領時,出賣人得拍賣標的物。拍賣所得扣除費用後交付買受人,不足部分可請求補償。

三、誠信原則之適用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處理顧客商品應符合誠信原則。商品所有權於價金完全給付前,依契約約定或交付情形而定;若所有權已移轉予顧客,貴公司不宜未經適當程序逕行丟棄,以免違反誠信原則。

四、消費者保護法之考量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妥善保管顧客商品可能屬企業經營者之附隨義務,貴公司宜審慎處理,避免衍生消費爭議。

參、處理建議

一、完善通知程序(必要步驟)

(一)最後通知函

建議以掛號信函寄送至顧客留存地址,信函內容應載明:

  • 商品名稱、數量、金額
  • 到貨日期及歷次聯繫紀錄
  • 明確之領取期限(建議至少給予30日)
  • 逾期未領取之法律效果(將依法拍賣或提存)
  • 聯絡方式及門市營業時間

(二)多元通知管道

建議同時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並保留所有通知紀錄(截圖、錄音、送達證明等)。

二、逾期處理方式(依序建議)

(一)方案一:提存(最保險)

向法院辦理提存,將商品或其價金提存。此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無法律風險,惟需支付提存費用及程序時間。

(二)方案二:拍賣(較適當)

依民法第367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後,得拍賣標的物。拍賣所得扣除費用後交付買受人,不足部分可請求補償。此方式有明確法律依據,惟需辦理拍賣程序。

(三)方案三:折價處理(次佳)

若商品價值不高(童裝),可考慮:

  • 以特價方式重新銷售
  • 捐贈予公益團體(保留捐贈證明)
  • 銷毀前應拍照存證

三、不建議直接丟棄

理由如下:

(1)商品所有權可能仍屬顧客,逕行丟棄可能構成侵權

(2)可能違反誠信原則,衍生消費爭議

(3)若顧客事後主張權利,貴公司可能處於不利地位

四、預防措施(未來建議)

(一)完善調貨制度

  • 調貨前收取訂金或全額款項
  • 明確約定領取期限及逾期處理方式
  • 於訂購單上載明相關條款並請顧客簽名確認

(二)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 到貨後立即通知(多管道)
  • 定期追蹤未領取商品
  • 建立逾期商品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三)留存完整紀錄

  • 訂購單據
  • 聯繫紀錄(日期、方式、內容)
  • 通知證明文件

肆、結論

關於顧客調貨商品逾期未領取之處理,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買賣契約之履行及受領遲延等法律關係,建議貴公司採取以下步驟:

(一)立即處理步驟

  1. 第一週:發送正式通知函(掛號)並同時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通知
  2. 第二至四週:持續嘗試聯繫,保留所有紀錄
  3. 第五週:若仍無回應,評估商品價值決定處理方式:
  • 價值較高:辦理提存或拍賣
  • 價值較低:折價銷售或捐贈(保留證明)

(二)法律風險評估

  • 低風險作法:完成通知程序後提存或拍賣
  • 中風險作法:完成通知程序後折價銷售或捐贈
  • 高風險作法:未經適當程序逕行丟棄(不建議)

(三)特別提醒

  1. 所有處理過程務必保留完整證據
  2. 通知期限建議至少30日,以符合「相當期限」之要求
  3. 若顧客事後出現,應妥善說明處理經過並提供相關證明
  4. 建議諮詢當地消費者服務中心,了解實務處理慣例
  5. 若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處理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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