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0因手機中毒,歹徒利用手機內銀行資料盜用;帳戶上台灣銀行378,080、台新290,850、郵局100,000、富邦30,000、元大5000等銀行帳簿共現金803,930元(手機尚在本人手中),經詢問鳳山台銀徐襄理稱是歹徒是利用台灣PAY及全國繳費網(之前從未使用過2者APP)繳台新銀行信用卡及遊戲網站費用,且不需要經過銀行發送OTP簡訊驗證,就可以進行轉帳或支付,如此便造成個人巨大金額損失。 銀行支出個人金額不需OTP訊息驗證,任何人只要在全國繳費網及台灣PAY擁有銀行帳戶及密碼均可無限的提領受害人存在銀行的帳款,實有作業上的疏失。 又銀行每天限額約10萬元,可是卻在20240510凌晨00:00-06:00從個人帳戶金額轉走支付,那限額功能如同虛設且開戶之限額的多寡非客戶自行律定,完全由銀行設定?再則銀行非約定轉帳功能也是開戶時是開啟的,並非由客戶決定是否開啟,另歹徒盜領金額時需銀行發送的OTP密碼驗證,其發送OTP並未綁定手機,造成客戶的金額損失,此番銀行作為是否可提告要求金額賠償?
當事人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凌晨遭歹徒利用手機中毒方式,盜用其銀行帳戶資料,透過「台灣PAY」及「全國繳費網」等支付管道,在未經OTP簡訊驗證之情況下,自多家銀行帳戶(台灣銀行、台新銀行、郵局、富邦銀行、元大銀行)盜領共計新台幣803,930元。當事人主張銀行在作業流程、安全機制及帳戶設定上存有疏失,擬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銀行與存款客戶間之活期存款契約,具有消費寄託之性質。銀行作為受寄人,負有妥善保管存款並依客戶請求返還之義務。
依民法第589條第1項規定:「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及民法第603條規定:「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寄託之標的物者,推定其為消費寄託。」本案銀行與當事人間應成立消費寄託契約關係。
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對於客戶存款之保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此義務應包括:
(1)建立完善之身分驗證機制
(2)設置適當之交易安全控管措施
(3)提供充分之風險告知與防護機制
(4)對異常交易進行監控與預警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銀行允許透過「台灣PAY」及「全國繳費網」進行高額轉帳或支付時,未要求OTP簡訊驗證,此舉可能降低交易安全性。
銀行可能違反之注意義務包括:
(1)未對高風險交易(深夜時段、高額支付)設置額外驗證機制
(2)未將OTP驗證綁定客戶實際持有之手機裝置
(3)未對異常交易模式(短時間內多筆大額支付)進行即時攔阻
當事人主張以下銀行作業疏失:
非約定轉帳功能預設開啟:銀行未經客戶明確同意或充分告知風險,即預設開啟高風險功能
轉帳限額設定不當:每日限額約10萬元,卻在6小時內遭盜領超過80萬元;限額設定由銀行單方決定,客戶無法自主調整
OTP未綁定特定裝置:導致歹徒可能透過其他管道取得驗證碼
本案盜領發生於凌晨00:00-06:00,且在短時間內進行多筆大額支付,此明顯屬於異常交易模式。銀行若建立有效之交易監控系統,應能即時發現並攔阻此類交易。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若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銀行可能主張當事人有以下過失:
(1)手機中毒,未善盡資訊安全防護義務
(2)銀行帳戶密碼可能保管不當或過於簡單
(3)未及時察覺異常交易並通報銀行
然而,本案情況下,當事人之過失程度應屬較輕,理由如下:
(1)手機中毒屬於外部犯罪行為,非當事人主動洩漏資訊
(2)銀行安全機制之缺失(未實施OTP、未監控異常交易)可能為主要肇因
(3)當事人手機仍在本人手中,並非遺失或借予他人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銀行若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未妥善保管存款,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權要件:
存在消費寄託契約關係
銀行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當事人受有損害(803,930元)
銀行之過失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認定銀行之疏失已達侵害當事人財產權之程度,亦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應舉證事項:
(1)存款帳戶餘額及被盜領金額(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
(2)盜領交易係透過台灣PAY及全國繳費網進行
(3)交易過程未經OTP驗證(銀行交易紀錄、簡訊紀錄)
(4)手機中毒之事實(資安鑑定報告)
(5)本人未授權該等交易(報案紀錄、刑事告訴狀)
銀行應舉證事項(舉證責任轉換):
(1)已建立符合金融業標準之安全驗證機制
(2)已對異常交易進行監控
(3)已充分告知客戶風險並取得同意
(4)當事人有何具體過失行為
本案涉及歹徒利用手機中毒方式盜領存款,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依刑法第339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歹徒若以詐術使銀行或支付系統誤認為係當事人本人進行交易,而將款項交付或轉帳,可能成立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依刑法第339條之3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歹徒利用手機中毒取得帳戶資料後,透過台灣PAY及全國繳費網輸入不正指令進行轉帳或支付,可能成立本罪。
依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歹徒使當事人手機中毒,無故取得銀行帳戶資料等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當事人,可能成立本罪。
本案若銀行確有作業疏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對銀行為下列處分:
(1)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2)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3)令其增資
(4)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5)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6)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7)其他必要之處置
惟上開規定係針對保險業,若涉及銀行業務,應適用銀行法相關規定。
若本案涉及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依保險法第163條第6項規定:「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依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規定:「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若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應適用相關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規定。
(1)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
(2)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告訴對象:不詳歹徒
罪名: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39條之3不正利用電腦設備罪、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資訊罪等
(3)聲請調取相關證據:
IP位址、交易紀錄
收款帳戶資料
監視器畫面(若有實體交易)
(1)手機資安鑑定:委請專業資安公司進行手機鑑定,確認中毒情形及入侵方式
(2)調取銀行交易明細:完整交易時間、金額、交易管道、是否有OTP驗證等
(3)調取手機簡訊紀錄:證明未收到OTP驗證簡訊
(4)截圖保存:網路銀行、APP設定畫面
發函各銀行(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
(1)說明被盜領事實
(2)請求提供完整交易紀錄
(3)請求說明安全機制及作業流程
(4)保留法律追訴權
(1)發函請求賠償(存證信函):
敘明事實經過
指出銀行疏失之處
請求全額賠償803,930元
給予合理回覆期限(如14日)
(2)申請金融消費爭議調處: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優點:免費、快速(3個月內作成評議)
評議結果對銀行有拘束力(100萬元以下)
若協商或評議不成,建議提起民事訴訟:
主位聲明:依民法第227條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803,930元
備位聲明: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803,930元
被告(銀行)住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或侵權行為地(盜領發生地)之地方法院
第一審裁判費:約8,040元(依標的金額計算)
若勝訴,訴訟費用由敗訴之銀行負擔
銀行開戶資料、存摺、印鑑卡
被盜領前後之交易明細
報案三聯單、刑事告訴狀
手機資安鑑定報告
銀行函覆之說明文件
台灣PAY、全國繳費網之交易紀錄
手機簡訊紀錄(證明未收到OTP)
證人:銀行襄理(徐襄理)之證述
強調銀行未實施OTP驗證之重大疏失
舉證銀行之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失靈
主張銀行單方設定帳戶功能,客戶無從防範
(1)訴訟時間:民事訴訟第一審通常需6個月至1年以上
(2)舉證困難:需證明銀行確有疏失,建議委請律師協助
(3)過失相抵:法院可能認定當事人手機中毒有部分過失
(4)多家銀行:涉及5家銀行,可能需分別訴訟或合併審理
(5)上訴可能:銀行若不服判決可能上訴,延長訴訟時間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檢察官起訴歹徒,可考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裁判費
(2)保險理賠:檢視是否有投保相關保險(如個人資安保險)
(3)媒體曝光:適度透過媒體報導,增加銀行協商意願(需注意名譽權問題)
(4)集體訴訟:若有其他類似受害者,可考慮集體求償
關於當事人遭盜領損失一事,考量銀行在安全機制上可能存有疏失,包括未實施OTP驗證、異常交易監控不足、帳戶安全設定不當等,建議當事人先透過金融消費評議途徑尋求解決,若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訴訟過程中應充分舉證銀行疏失,並委請專業律師協助,以爭取最大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委任專業律師進一步評估並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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