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學生在校期間玩耍時,導致其中一名學生受傷,受傷學生之家長對另一方學生提出傷害告訴之案件。本案需釐清責任歸屬、法律適用及可能的法律後果,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學校可能負擔之責任。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傷害罪之成立須具備客觀上有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之行為及結果,主觀上須有傷害之故意。
本案若涉案學生在玩耍過程中不慎造成他人受傷,且無傷害故意,應屬過失傷害範疇。考量學生年齡及行為時之主觀意思,可能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若涉案學生未滿14歲,依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其行為不罰;若14歲以上未滿18歲,縱使成立過失傷害,亦得減輕其刑。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學生在玩耍過程中因過失導致他人受傷,應成立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涉案學生若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可能需負擔賠償責任。惟若法定代理人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可主張免責。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若受傷學生本身在遊戲過程中亦有過失(如違反遊戲規則、未注意安全等),可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若有多名學生共同參與玩耍且均有過失,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各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若其他同學未參與該次玩耍,或雖參與但其行為與傷害結果間無因果關係,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僅有在「共同造成傷害」且「均有過失」時,才可能負連帶責任。
學校對於在校學生負有保護及管理義務,應提供安全之學習及遊戲環境,並善盡監督責任。若學校在管理上有欠缺(如未善盡監督責任、未提供安全遊戲環境、未訂定適當之遊戲規則等),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若認定學校有管理疏失,受傷學生之家長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應先向學校主管機關(教育局/處)提出書面請求,進行協議。
若認定學校有管理疏失,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應先以書面向學校主管機關請求協議。
本案關鍵在於釐清「玩耍」之性質及各方責任歸屬。考量學生在校期間玩耍導致他人受傷之情形,可能涉及刑事過失傷害及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建議優先與對方家長協商和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若學校有管理疏失,可主張學校分擔責任;同時應注意涉案學生之法律地位及心理狀態,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最佳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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