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玩耍不小心受傷,對方告傷害罪,我要賠償嗎?

在校期間,學生之間玩耍,有孩子受傷,對方家長提告傷害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學生在校期間玩耍時,導致其中一名學生受傷,受傷學生之家長對另一方學生提出傷害告訴之案件。本案需釐清責任歸屬、法律適用及可能的法律後果,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學校可能負擔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 傷害罪之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傷害罪之成立須具備客觀上有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之行為及結果,主觀上須有傷害之故意。

(二) 本案特殊性分析

  1. 學生玩耍之性質:若係正常遊戲過程中不慎造成傷害,可能欠缺傷害故意。
  2. 過失傷害:若無傷害故意,僅屬過失,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3. 刑事責任年齡:依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若涉案學生未滿14歲,應無刑事責任;若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

(三) 初步判斷

本案若涉案學生在玩耍過程中不慎造成他人受傷,且無傷害故意,應屬過失傷害範疇。考量學生年齡及行為時之主觀意思,可能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若涉案學生未滿14歲,依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其行為不罰;若14歲以上未滿18歲,縱使成立過失傷害,亦得減輕其刑。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 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學生在玩耍過程中因過失導致他人受傷,應成立侵權行為。

(二) 監護人責任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涉案學生若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可能需負擔賠償責任。惟若法定代理人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可主張免責。

(三) 賠償範圍

  1. 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等。
  2. 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受傷學生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四) 過失相抵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若受傷學生本身在遊戲過程中亦有過失(如違反遊戲規則、未注意安全等),可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

三、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一) 連帶責任之成立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若有多名學生共同參與玩耍且均有過失,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各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 其他同學是否受波及

若其他同學未參與該次玩耍,或雖參與但其行為與傷害結果間無因果關係,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僅有在「共同造成傷害」且「均有過失」時,才可能負連帶責任。

四、學校責任

(一) 學校之注意義務

學校對於在校學生負有保護及管理義務,應提供安全之學習及遊戲環境,並善盡監督責任。若學校在管理上有欠缺(如未善盡監督責任、未提供安全遊戲環境、未訂定適當之遊戲規則等),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二) 國家賠償之請求

若認定學校有管理疏失,受傷學生之家長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應先向學校主管機關(教育局/處)提出書面請求,進行協議。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

(一) 蒐集證據

  1. 保存事發當時之監視器畫面。
  2. 訪談在場目擊師生,製作書面紀錄。
  3. 保留醫療診斷證明、驗傷單等文件。
  4. 記錄事發經過,包括時間、地點、參與人員、遊戲性質等。

(二) 釐清事實

  1. 確認玩耍之性質(正常遊戲或惡意攻擊)。
  2. 確認受傷學生之傷勢程度。
  3. 確認學校當時之監督狀況。
  4. 確認涉案學生之年齡及責任能力。

二、刑事程序因應

(一) 若收到警方通知

  1. 配合調查,但可保持緘默權。
  2.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應訊。
  3. 說明事發經過時,強調「玩耍」之無故意性質。

(二) 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1. 若屬過失傷害,可尋求與對方和解,撤回告訴。
  2. 若涉案學生未滿14歲,應主張無刑事責任能力。
  3. 若14歲以上未滿18歲,可爭取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三、民事責任處理

(一) 評估賠償責任

  1. 確認涉案學生是否具識別能力。
  2. 評估家長監督是否有疏懈。
  3. 評估學校管理是否有欠缺。

(二) 和解協商

  1. 主動協商:建議主動與對方家長協商和解,避免訴訟。
  2. 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精神慰撫金等。
  3. 分攤責任:若學校有管理疏失,可主張學校分擔部分責任;若受傷學生本身也有過失,可主張過失相抵。

(三) 保險求償

  1. 確認學校是否有投保學生團體保險。
  2. 確認家長是否有投保個人責任保險。
  3.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四、學校責任追究

(一) 評估學校責任

  1. 學校是否提供安全之遊戲環境。
  2. 事發時是否有教師在場監督。
  3. 學校是否有訂定適當之遊戲規則及安全規範。
  4. 事發後學校之處理是否適當。

(二) 國家賠償程序

若認定學校有管理疏失,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應先以書面向學校主管機關請求協議。

五、預防再發生

  1. 與學校溝通,加強遊戲安全教育。
  2. 建立學生遊戲規則及安全意識。
  3. 要求學校加強課間活動之監督。
  4. 建議學校改善遊戲設施及環境。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 關於連帶責任疑慮

  1. 若當事人之孩子未參與該次玩耍,原則上不會有責任。
  2. 若有參與但無過失,亦不負賠償責任。
  3. 只有在「共同造成傷害」且「均有過失」時,才可能負連帶責任。

(二) 溝通策略

  1. 保持與對方家長之理性溝通。
  2. 表達歉意與關心(但不等於承認法律責任)。
  3. 尋求學校協助調解。
  4.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三) 心理輔導

  1. 注意涉案學生之心理狀態。
  2. 必要時尋求學校輔導資源。
  3. 避免過度責備孩子,造成二次傷害。

肆、結論

本案關鍵在於釐清「玩耍」之性質及各方責任歸屬。考量學生在校期間玩耍導致他人受傷之情形,可能涉及刑事過失傷害及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建議優先與對方家長協商和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若學校有管理疏失,可主張學校分擔責任;同時應注意涉案學生之法律地位及心理狀態,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最佳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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