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我是一間清潔消毒公司的HR,因為常常需要和部門主管去案場了解一線的狀況,有時候可能碰到晚上,下班結束後會一起去吃飯,再送我回家。有一天吃飯時候就遇到一個女生衝上來問我是不是誰誰誰(某部門主管)女朋友,後來就打來公司找我,因為我很害怕他佔用公司電話,我就給他我私人手機,後來就長時間打給我和騷擾我,留下要我接電話的恐嚇訊息 法律問題:我要怎麼告他或請求法律協助 需求目標:我要怎麼告他或請求法律協助
(一)委任人因工作需要,經常與部門主管前往案場了解業務狀況。
(二)工作結束後偶有共同用餐並由主管護送返家之情形。
(三)某次用餐時,一名女性突然出現質問委任人是否為該主管之女友。
(四)該女性其後致電公司尋找委任人。
(五)委任人因擔心佔用公司電話資源,提供個人手機號碼予該女性。
(六)該女性持續以電話及訊息方式騷擾委任人,並留下恐嚇性質之訊息要求接聽電話。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規定:「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本案中,相對人之騷擾行為源於誤認委任人與部門主管存在男女關係,該行為動機與性別、兩性關係具有關聯性。相對人持續撥打電話並留下恐嚇訊息,確實造成委任人心生畏怖。
關於本案是否構成性騷擾,需視相對人之具體行為內容及其與「性或性別」之關聯性而定。若相對人之騷擾言行涉及性別歧視、侮辱或與兩性關係有關之內容,且造成委任人心生畏怖之情境,應可能符合性騷擾之定義。
惟本案相對人之行為主要表現為持續電話騷擾及恐嚇訊息,若其內容未直接涉及性或性別相關之歧視、侮辱言行,而僅係基於感情糾紛之誤解所生之騷擾,則可能較難認定為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之性騷擾行為。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相對人留下「恐嚇訊息」要求接電話。若訊息內容涉及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例如「不接電話就要你好看」、「小心你的安全」等語,且足以使一般人客觀上產生恐懼感,應可能構成恐嚇罪。
惟恐嚇罪之成立需以訊息內容確實涉及加害特定法益之事為要件,若僅係一般性之催促或抱怨,則可能不符合構成要件。建議委任人保存完整訊息內容,以利後續法律評估。
刑法第305條之1規定:「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或其他設備,對他人為恐嚇、辱罵或其他干擾行為,致使他人心生畏怖或生活安寧受到干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案中,相對人持續以電話及訊息方式騷擾委任人,已造成委任人心生畏怖,應高度符合騷擾罪之構成要件。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委任人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二、無正當理由,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通訊工具,對他人為騷擾之行為者。」
本案中,相對人持續撥打電話騷擾委任人,且無正當理由(即使認為委任人與其相關人士有關係,亦非騷擾之正當理由),應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之要件。委任人可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裁處。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相對人之騷擾行為侵害委任人之人格權、生活安寧權,委任人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包括:
財產上損害:如因此產生之醫療費用、心理諮商費用、更換手機號碼之費用等。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因心生畏怖、精神痛苦所生之損害。
若本案經認定構成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委任人縱未受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
若委任人認為相對人之行為涉及性騷擾,可向警察機關提出申訴。警察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
惟考量本案相對人之行為主要表現為持續電話騷擾及恐嚇訊息,若其內容未直接涉及性或性別相關之歧視、侮辱言行,則可能較難認定為性騷擾。建議委任人先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方評估是否構成性騷擾後再決定是否提出申訴。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刑事責任:相對人之行為應高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1騷擾罪。若訊息內容涉及恐嚇,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行政責任:相對人之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認定:關於本案是否構成性騷擾,需視相對人之具體行為內容及其與「性或性別」之關聯性而定。若相對人之騷擾言行涉及性別歧視、侮辱或與兩性關係有關之內容,且造成委任人心生畏怖之情境,應可能符合性騷擾之定義。
民事責任:相對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委任人可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考量本案情節,建議委任人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依刑法第305條之1騷擾罪偵辦。
理由:
證據保全:所有法律程序均需仰賴充分證據,務必妥善保存所有通話紀錄、訊息內容及相關證據。
時效限制:刑事告訴有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請求權有2年時效,請儘速採取行動。
心理健康:法律程序可能耗時較長,請注意自身心理健康,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工作權益:此事件與工作有關,若因此影響工作表現或權益,可向公司尋求協助或調整。
隱私保護: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規定,任何人除法律規定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適切之法律建議。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撰寫日期:2024年
本意見書所引用之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法規為準。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12-29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