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或服務者已讀不回,我能要求賠償或追究責任嗎?

之前服務者說針對此案有後續問題可以再聯繫,結果我被已讀不回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曾接受某項服務,服務提供者承諾若有後續問題可再聯繫,惟當事人後續聯繫時遭到「已讀不回」,未獲得應有的回應或服務。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之認定

(一)服務契約之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與服務提供者間應已成立服務契約關係,服務提供者承諾「針對此案有後續問題可以再聯繫」,可能構成契約之附隨義務或後續服務承諾。

(二)契約義務之範圍

本案需先確認原服務契約之具體內容,包括:

  • 「後續問題可再聯繫」之承諾是否屬於契約主給付義務或從給付義務
  • 該承諾之具體範圍、期限及條件為何
  • 服務提供者應提供之回應標準及時限

二、債務不履行之法律責任

(一)不完全給付之可能性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服務提供者承諾提供後續聯繫服務卻未履行,若該承諾屬於契約義務之一部分,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當事人可依此規定主張相關權利。

(二)給付遲延之認定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本案若未約定明確回應期限,當事人可先進行催告,若服務提供者經催告後仍不履行,即可能負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若因服務提供者未及時回應而造成當事人損害,當事人可能得請求賠償。

(三)誠信原則之適用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行使權利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服務提供者承諾後卻「已讀不回」,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此為評估其責任時之重要考量因素。

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可能性

若該服務關係屬於消費關係(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服務),則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一)服務品質之確保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服務提供者應確保其服務品質,包括承諾之後續服務。

(二)申訴機制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當事人可向企業經營者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15日內妥適處理。

(三)調解程序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四十三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若申訴未獲妥適處理,當事人可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四、法律責任之綜合評估

本案服務提供者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包括:

(一)繼續履行義務 當事人可能得請求服務提供者繼續履行後續服務之承諾。

(二)損害賠償責任 若因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承諾而使當事人受有損害,當事人可能得請求損害賠償。惟需注意舉證責任,應證明確有損害發生及其金額。

(三)契約解除權 視原服務契約之性質及服務提供者違約之程度,當事人可能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措施(立即進行)

(一)保存通訊紀錄

  • 保存所有與服務提供者之通訊紀錄(LINE、email、簡訊等)
  • 截圖保存「已讀不回」之證據,包括時間戳記
  • 保存服務提供者承諾「後續問題可再聯繫」之相關證據

(二)整理契約文件

  • 原服務契約書或相關文件
  • 付款證明(發票、收據、轉帳紀錄等)
  • 服務內容說明、廣告文宣等相關資料

二、循序漸進之處理步驟

第一階段:正式催告(建議期限:7-14日)

(一)發送正式催告函 建議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催告,內容應載明:

  • 原服務契約之內容及編號
  • 服務提供者之具體承諾內容
  • 已聯繫但未獲回應之事實經過
  • 要求於收函後7日內回應並履行承諾
  • 說明逾期將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二)多管道聯繫

  • 透過不同管道聯繫(電話、email、官方網站客服、實體地址等)
  • 保留所有聯繫紀錄及回應(或未回應)之證據

第二階段:消費申訴(若屬消費關係,建議期限:15-30日)

(一)向企業經營者申訴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向服務提供者正式提出書面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15日內妥適處理。

(二)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若企業經營者未妥適處理,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保官可依職權進行調查並協助處理。

(三)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第三階段:民事訴訟(視情況評估)

(一)訴訟類型選擇

  • 小額訴訟(10萬元以下):程序簡便,由簡易庭審理
  • 簡易訴訟(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由簡易庭審理
  • 通常訴訟(50萬元以上):由民事庭審理

(二)訴訟請求內容 可能包括:

  • 請求繼續履行後續服務
  • 請求損害賠償(若有實際損害)
  • 請求返還部分或全部服務費用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具體行動建議

短期建議(1-2週內)

(一)立即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對話紀錄、契約文件、付款證明等。

(二)發送正式催告函,建議使用存證信函以確保送達證明。

(三)同時透過多管道聯繫服務提供者,並記錄每次聯繫之時間、方式及結果。

中期建議(2週-1個月)

(一)若仍未獲回應,評估是否屬於消費關係:

  • 若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若否,可考慮委請律師發函

(二)評估損害程度及訴訟成本,決定後續處理方向。

(三)若涉及金額較小,可考慮透過調解或小額訴訟程序處理。

長期建議(1個月以上)

(一)若前述方式均無效,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二)若金額不大,建議採用小額訴訟程序(較簡便快速)。

(三)若涉及消費爭議,可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

四、重要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 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
  • 若屬消費關係,部分請求權時效可能較短
  • 建議儘早採取行動,避免時效消滅

(二)成本效益評估

  • 評估訴訟成本(裁判費、律師費等)與可能獲得之賠償
  • 若金額不大,可優先考慮調解或小額訴訟
  • 若涉及原則問題或金額較大,可考慮正式訴訟

(三)證據保全

  • 所有證據應妥善保存,避免遺失
  • 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應截圖保存,並註記時間
  • 必要時可聲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程序

(四)專業協助

  • 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及勝訴可能性
  • 可向各地律師公會尋求免費或低收費法律諮詢服務
  • 若符合資格(經濟弱勢),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五)和解可能性

  • 在訴訟前或訴訟中,仍可尋求和解機會
  • 和解可節省時間及費用,且較具彈性
  • 和解內容應以書面記載,必要時可聲請法院核定

肆、結論

關於服務提供者承諾「後續問題可再聯繫」後卻「已讀不回」之行為,考量可能涉及債務不履行責任,並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首先應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通訊紀錄、契約文件及付款證明等。

(二)建議先以正式催告方式(如存證信函)要求服務提供者履行承諾,給予合理期限回應。

(三)若屬消費關係,可循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申訴及調解程序處理,此方式較為簡便且成本較低。

(四)若前述方式均無效,可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之可行性,惟應考量成本效益及勝訴可能性。

(五)處理過程中應注意時效規定,避免權利消滅;必要時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本案具體處理方式仍應視原服務契約之內容、服務提供者之承諾範圍、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因素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先釐清相關事實,並保存完整證據,再決定最適當之處理途徑。

備註: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相關證據及法院實務見解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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