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在114/1月中銀行轉帳贈與給我130萬台幣,在114/11/12及114/11/17銀行轉帳贈與我48000美金(約150萬台幣),因280萬超過244萬贈與額度,在114/12/31轉帳給爸爸50萬台幣(申報借貸返還),請問如何處理可以免除超額贈與稅,謝謝!
當事人於民國114年間自父親處收受銀行轉帳款項,包括:
(1)114年1月中旬:新台幣130萬元 (2)114年11月12日及11月17日:美金48,000元(約新台幣150萬元) (3)合計受贈金額約新台幣280萬元
因受贈總額超過每年免稅額度244萬元,當事人於114年12月31日轉帳返還新台幣50萬元予父親,並擬申報為「借貸返還」,希望藉此規避超額贈與稅負。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本案受贈金額約280萬元,確實超過免稅額度36萬元。
(1)實質課稅原則: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據實質經濟事實認定,而非僅憑形式上的資金往來或契約名稱。
(2)舉證責任:若主張為「借貸」而非「贈與」,納稅義務人需負擔舉證責任,證明確有借貸之真意及返還義務。
本案若欲主張114年12月31日返還之50萬元係屬借貸返還,可能面臨以下疑慮:
(1)時序矛盾:
(2)借貸要件不足:
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本案可能欠缺:
(3)實務見解:
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及實質課稅原則進行稅捐核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規定:「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若主張借貸關係,應保存相關借貸憑證及還款紀錄。
(1)如實申報贈與:承認114年度受贈280萬元
(2)計算應納稅額:
(3)優點:
建議將該50萬元視為:
若堅持主張「借貸返還」,需補強以下證據:
(1)補簽借據:
(2)還款計畫:
(3)利息給付:
(1)補稅風險:國稅局仍可能不採信,要求補繳贈與稅
(2)罰鍰風險:若認定為故意逃漏稅,可能處以罰鍰
(3)刑事風險:逃漏稅額達一定金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1)每年贈與金額控制在244萬元以內
(2)若需大額資金移轉,可分多年進行
(1)婚嫁贈與:結婚時可額外獲得100萬元免稅額
(2)購屋贈與:直接贈與不動產,可能有不同稅務規劃空間
(3)信託規劃:透過信託方式進行財產移轉規劃
關於當事人114年度受贈金額超過免稅額度乙事,考量事後補正借貸關係可能面臨稅捐稽徵機關不予採認之風險,建議採取誠實申報方案,理由如下:
(1)稅額負擔輕微:僅需繳納3.6萬元贈與稅,相較於可能面臨之補稅及罰鍰風險,成本較低
(2)避免法律風險:事後補正借貸關係,因欠缺民法第474條所定之借貸合意要件,極可能被國稅局否認
(3)長遠考量:維護良好納稅紀錄,避免日後稅務爭議
建議立即行動事項:
(1)115年5月31日前:完成114年度贈與稅申報
(2)諮詢專業:建議委託會計師或稅務律師協助申報
(3)保留證據: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規定,保存所有銀行轉帳紀錄及相關憑證五年
特別提醒:
切勿採取以下行為:
正確心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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