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贈與280萬超過免稅額,轉帳50萬回父親能否免除贈與稅?

爸爸在114/1月中銀行轉帳贈與給我130萬台幣,在114/11/12及114/11/17銀行轉帳贈與我48000美金(約150萬台幣),因280萬超過244萬贈與額度,在114/12/31轉帳給爸爸50萬台幣(申報借貸返還),請問如何處理可以免除超額贈與稅,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民國114年間自父親處收受銀行轉帳款項,包括:

(1)114年1月中旬:新台幣130萬元 (2)114年11月12日及11月17日:美金48,000元(約新台幣150萬元) (3)合計受贈金額約新台幣280萬元

因受贈總額超過每年免稅額度244萬元,當事人於114年12月31日轉帳返還新台幣50萬元予父親,並擬申報為「借貸返還」,希望藉此規避超額贈與稅負。

貳、法律分析

一、贈與稅相關規定

(一)贈與稅免稅額度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本案受贈金額約280萬元,確實超過免稅額度36萬元。

(二)贈與事實之認定

(1)實質課稅原則: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據實質經濟事實認定,而非僅憑形式上的資金往來或契約名稱。

(2)舉證責任:若主張為「借貸」而非「贈與」,納稅義務人需負擔舉證責任,證明確有借貸之真意及返還義務。

(三)本案問題分析

本案若欲主張114年12月31日返還之50萬元係屬借貸返還,可能面臨以下疑慮:

(1)時序矛盾:

  • 114年1月及11月收受款項時,並無任何借貸約定
  • 直到114年12月31日(年度最後一天)才返還部分款項
  • 可能被認定具有規避贈與稅之意圖

(2)借貸要件不足:

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本案可能欠缺:

  • 事前借貸合意(無借據、契約)
  • 無約定利息(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無約定還款期限(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 返還金額恰好使總額降至免稅額度內,過於巧合

(3)實務見解:

  • 國稅局通常會認定此類「事後補正」可能屬規避稅負行為
  • 父子間無償資金往來,原則推定為贈與
  • 若要主張借貸,需有完整借貸證據鏈

二、稅捐稽徵相關規定

(一)稅捐稽徵之法律依據

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及實質課稅原則進行稅捐核定。

(二)憑證保存義務

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規定:「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若主張借貸關係,應保存相關借貸憑證及還款紀錄。

參、處理建議

一、誠實申報方案(建議採用)

(一)正面處理贈與稅

(1)如實申報贈與:承認114年度受贈280萬元

(2)計算應納稅額:

  • 超過免稅額:280萬元減244萬元等於36萬元
  • 贈與稅率10%:36萬元乘以10%等於3.6萬元

(3)優點:

  • 稅額不高(僅3.6萬元)
  • 避免日後遭補稅及罰鍰
  • 無法律風險

(二)12月31日返還款項之處理

建議將該50萬元視為:

  • 子女對父親之贈與(若金額未超過244萬元,無需繳稅)
  • 或作為115年度之預先規劃

二、風險較高方案(不建議)

若堅持主張「借貸返還」,需補強以下證據:

(一)必要文件

(1)補簽借據:

  • 載明借款日期、金額、利息(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
  • 約定還款期限及方式(依民法第478條規定)
  • 雙方簽名、按指印

(2)還款計畫:

  • 製作分期還款計畫表
  • 持續依約還款(不能只還一次)

(3)利息給付:

  • 依約定利率給付利息
  • 保留利息給付紀錄
  • 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規定保存相關憑證五年

(二)風險評估

(1)補稅風險:國稅局仍可能不採信,要求補繳贈與稅

(2)罰鍰風險:若認定為故意逃漏稅,可能處以罰鍰

(3)刑事風險:逃漏稅額達一定金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三、未來規劃建議

(一)分年贈與規劃

(1)每年贈與金額控制在244萬元以內

(2)若需大額資金移轉,可分多年進行

(二)其他合法節稅方式

(1)婚嫁贈與:結婚時可額外獲得100萬元免稅額

(2)購屋贈與:直接贈與不動產,可能有不同稅務規劃空間

(3)信託規劃:透過信託方式進行財產移轉規劃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114年度受贈金額超過免稅額度乙事,考量事後補正借貸關係可能面臨稅捐稽徵機關不予採認之風險,建議採取誠實申報方案,理由如下:

(1)稅額負擔輕微:僅需繳納3.6萬元贈與稅,相較於可能面臨之補稅及罰鍰風險,成本較低

(2)避免法律風險:事後補正借貸關係,因欠缺民法第474條所定之借貸合意要件,極可能被國稅局否認

(3)長遠考量:維護良好納稅紀錄,避免日後稅務爭議

建議立即行動事項:

(1)115年5月31日前:完成114年度贈與稅申報

(2)諮詢專業:建議委託會計師或稅務律師協助申報

(3)保留證據: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規定,保存所有銀行轉帳紀錄及相關憑證五年

特別提醒:

切勿採取以下行為:

  • 事後偽造借據(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
  • 隱匿不報(逃漏稅罰則嚴重)
  • 僅為規避稅負而虛構借貸關係

正確心態:

  • 3.6萬元稅金應屬合理的稅務成本
  • 誠實納稅是公民義務
  • 未來可透過合法規劃降低稅負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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